11月19日讯, 证监会 主席 吴清 11月19日在国际金融领袖投资峰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规范发展,对股份减持、量化 交易 、 融券 等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和相关监管措施。
证监会:“并购六条”发布以来已有260多家公司披露资产重组事项
吴清表示,资本市场突出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今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出台了“科创十六条”“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等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目前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数量接近2700家。“并购六条”发布以来,已经有260多家公司披露了资产重组事项。
证监会:着力健全投资和 融资 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吴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促稳定,着力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加快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抓紧健全强监管、防风险的制度机制,多举措强化投资者保护实效,不断提升市场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内在稳定性。
证监会:扩大沪深港通标的范围 吸引全球中长期资金
吴清表示,证监会将锚定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目标,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定不移深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资。
一是将进一步保持境外融资渠道的畅通,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的备案效率,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更好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二是继续拓展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扩大沪深港通标的范围,拓展存多凭证互联互通,吸引全球中长期资金。
三是深化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扩大商品和金融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更好地满足国际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以及风险管理的需要。
四是深入开展证券期货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持续加强与国际投资者的常态化沟通,切实增强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可预期性,不断提升外资机构来华展业的便利度。
证监会: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的备案效率
吴清表示,进一步保持境外融资渠道畅通,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的备案效率,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更好地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证监会:及时完善股份减持、量化交易、融券等相关制度规则和相关监管措施
吴清表示,证监会将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规范发展,对股份减持、量化交易、融券等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和相关监管措施。
股票融资怎么操作,步骤是什么
股票融资怎么操作,步骤是什么?股票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增加融资渠道,它的优点是筹资风险小。 股票融资业务流程: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而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 如果证券价格上涨,则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此时只需归还欠款,投资者就可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这就需要投资者补入资金来归还,则投资者亏损。 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 如果投资者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举例说明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把公司治理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大趋势。 从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 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治理,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 “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这是标准普尔公司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在公司治理上做进一步改革,同样是中国企业肩负的重任。 总体上看,完善公司治理,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通常所讲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统称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概念界定,狭义的局限在董事会制度的安排上;广义则包括股权结构、融资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等。 目前,国际上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主要有四种:第一,伯利等人的理论。 1932年,根据对美国公司的分析,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两权分离,经济上带来了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营者可能并且经常违背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 此后几十年,西方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以这一研究为基础的。 第二,费兰克斯等人的理论。 1995年,他们提出了两权分离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美国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欧洲大陆公司为典型。 欧洲大陆企业的特点是,公司上市的较少,即使上市,股权也高度集中。 比如,在法、德两国,最大的17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都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 大股东主要为两类:一个是家族,一个是其他公司。 他们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界曾流行的公司治理类型区分法,即德、日的银行导向型模式和英、美的市场导向型模式,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德、日两国的银行在监督、控制公司方面,并未发挥什么特殊的作用。 第三,拉波达的理论。 1999年,拉波达分别对27个国家中20个最大的企业进行了研究,发现两权分离的内部型,不仅在欧洲大陆,而且在全球也是主要形式;相反,外部型只存在于美、英等少数国家。 出现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国家都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 第四,“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的理论。 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他们对欧洲大陆企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以下结论:一是欧洲大陆企业投票权的集中度显著高于英、美国家,其控制权往往只集中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手上;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都很小;相反,在英、美的公司,一般不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而且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也相差不大。 二是最大股东在欧洲大陆企业大多是家族,在英美大多是经营班子。 三是在欧洲大陆,一般情况下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家族股东,但只要不是自己而是委托他人经营,股东的控制仍较弱,“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也仍然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股权分散,只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 比如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情况;如果股权集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公司的情况;如果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则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比如我国一些国企的情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不仅要解决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问题,而且要解决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的问题。 股份制如何讲治理效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强调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中央企业在贯彻这一要求方面更需要努力。 到2003年底,在189家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大多数尚未按《公司法》改制。 在推动股份制方面,地方国企明显快于中央企业。 一个重要原因,是十六大后许多地方政府,不仅有总的要求,还有具体的计划和部署。 比如,一些省市政府提出,在加工工业和商贸行业,每年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要达到1/3。 今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要加快中央企业股份制的改革步伐。 要切实推动这项改革,需要大胆探索产权制度改革,也需要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实施目标、计划与步骤。 上市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 这些年来,在中央企业,相当大一部分资产已在国内外上市。 在中央企业,已上市的资产不仅质量上是优质的,数量上也远远超过未上市的资产。 因此,多数中央企业发展混合经济,从行业看是竞争性的,从资产看规模并不大,所以改革步子可以更快一些。 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从法规上有利于规范改制工作,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保障这一改革的健康进行。 当然,推进股份制,并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 这已为前几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一些民营企业成为控股股东,但治理效率仍很低下的事实所证实。 在这类企业中,随着产权的变革,“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这一问题得到了改变,但各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两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其实,马克思在对股份制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他和亚当·斯密也曾以相同的理由指出了股份制存在的问题。 这就是“对经营者,作为其他人的资产而不是自己资产的管理者,他们不可能像经营自己的钱那样尽心尽力地经营别人的钱”。 因此,中央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实行了混合经济后,仍需在提高治理效率上下大功夫。 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国务院国资委组建后强调,完善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并提出,计划用3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中央企业中探索建立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制度。 这一设想提出后,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但也存在一些顾虑。 以前,曾有10来家中央企业建立了董事会。 他们几乎都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内部人员担任,并与经营班子高度交叉。 这样的董事会,难以发挥作用。 其实,在多数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实行混合经济后,要建立董事会,人们对此并无异议;有疑虑的是,在极少数中央企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后,有无必要建立董事会。 人们担心在股权结构单一或国有经济绝对控股的条件下,董事会很难发挥作用,还使治理机构重叠,带来矛盾和扯皮。 事实上,不论在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在其他股份公司,要建立起有效的董事会,都是挑战。 问题的关键,一是董事会应发挥什么作用,二是董事会如何能发挥作用。 至于董事会的作用,2003年10月《华尔街日报》刊登长文介绍了美国各界存在的争论。 很长一段时期,美国一直强调董事会的作用是领导、决策,后果是“经营者强、董事会弱”。 针对这一问题,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强调董事会要承担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具体措施正像2002年《哈佛商业评论丛书》概括的那样:一是董事会检查、确认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二是董事会对首席执行官(CEO)的经营业绩进行严格考核,三是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 解决应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并不等于解决如何能发挥这种作用的问题。 2001年“安然事件”后,跨国公司又把董事会如何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作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 在这方面,具有共同性、趋势性的做法包括:缩小董事会的规模,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放松董事长兼CEO的规定,改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安排,延长独立董事退休年龄,限制退休CEO留在董事会,建立独立董事的执行会议,推行董事一年一选,限制董事的兼职,聘请独立的外部顾问等。 由此看来,在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并不难,难的是要建立起能真正发挥作用的董事会。 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要走的路也很长,应当走出新路。 谁来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前几年已开始在一些股份公司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已成为一种规范。 这是一个进步。 当然争论也不少,有的称之为“管制革命”,有的称之为“装饰革命”。 这一争论本身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不成熟,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独立董事首先在于董事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并不等同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 但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常把这几个概念混在一起。 独立董事应当由谁担任,始终是个难题。 中国证监会采取了考会计师、考律师那种方式,来选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现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数是从事会计、法律、技术或经济学研究工作的。 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能迅速组建一支独立董事队伍;不利之处在于,不少按这种方式选拔出来的独立董事,缺乏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董事不懂事”的现象。 下一步,在中央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样会遇到应由什么人来担任这一难题。 独立董事队伍应包括多方面的人才,每个企业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也应强调多样性,特别是对这支队伍的组成主体,要有明确的专业、阅历方面的要求。 研究各国大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组成可以发现,他们多数正在或曾任其他大公司、金融机构的CEO,具有丰富的筹资、投资、购并特别是经营业绩确认评价、奖惩任免、识人用人等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 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仅要解决由谁担任的问题,从发达国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来看,还有多方面的工作要做。 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一直在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赋予独立董事广泛的监督权力等方面进行努力。 比如,要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 “安然事件”后,他们又在独立董事的薪酬安排、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长兼CEO等方面进行改革。 比如,要解决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的问题。 所以,在中央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当抓紧进行试点,在实践中边总结,边完善。 监督有效性如何保证治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治理效率。 目前在中央企业,治理机构设置的普遍形式,是国务院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经营班子这三层。 设立“外派监事会”,是1999年我国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外派监事会”与我国股份公司内设监事会的主要区别,不在派出主体上,两者都是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委派的,而在被派出人员的独立性、权威性等方面。 从经济学来看,“外派监事会”制度中有关“由公务员组成”,“六要六不”,“不参与、不干预”等规定,都属于独立性范畴。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贯彻,因而受到了中央企业的普遍好评。 世界上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按这些机构具有的权力,可以分为“主流型”和“非主流型”两种。 “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 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德国的股份公司)都采取这种类型。 德国等国的监事会,从责权上看,实质上是董事会。 “非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 比如,欧洲的意大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等的股份公司都采取的是这种类型,我国的中央企业和股份公司也采取这种类型。 这两种类型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就是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什么样的监事会。 出资人设立的企业监督机构,其有效性至少应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独立性。 美国董事会,德国、意大利监事会都比较独立,日本的监事会不独立。 中国的内设监事会基本不独立,而中国外派监事会是高度独立的。 二是专业性。 美国、德国的主要是企业家,意大利的全部是注册的法定审计人,日本的专业性较差;中国内设监事会的专业性较弱,比较而言,外派监事会的专业性要强。 三是积极性。 上述几国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制度都是在探索之中,还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是监督权力。 美国、德国具有对经营班子奖惩任免的权力,以及聘用独立审计人的权力;意大利、日本的则没有这种权力;中国的内设监事会和外派监事会,也不具备这种权力。 确保企业监督机构的有效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条件缺一不可,不然在有效性上难以尽如人意。 2003年年底,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爆出数额高达上百亿欧元的财务丑闻,被国际社会称为“欧版安然”,反映了他们的监事会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这两年,日本索尼、韩国电信决定改革监事会,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监督的有效性问题。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时爆出财务丑闻。 据媒体今年以来披露,某中央特大型企业被查出高达10多亿元的“涉案金额”。 从对企业监督的有效性看,问题并非是我国的监事工作不努力,而是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建立董事会后,如果有监督权力的董事会不去履行监督职责,而履行监督职责的内设监事会又没有监督权力,在这种“责权分离”的情况下,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 所以,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包括外派监事会制度,首先应当从工作定位、拥有责权、人员积极性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 怎样确保业绩真实确保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始终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 如果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组成,他们又多在经营班子任职,那么,由董事会监督经营班子,实质上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这被美国著名公司治理专家蒙克斯比做是“由考生自己给自己的考卷评分”。 企业财务报告是经营业绩的反映。 中央企业的财务报告,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已有多年的历史,这是一个进步。 但直到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些由中央企业是自己聘请的,这也类似于“由考生自己给自己的考卷评分”。 成绩的高低,很大程度是靠学生的觉悟,而不是制度的保证。 于是在一些企业产生了一种现象,老总在位时,业绩很好,离任后一审计,往往出现问题。 理论界把这一现象称为“马桶效应”。 据去年多家媒体披露,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12户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财务报表不真实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所报利润。 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建立在企业盈亏的真实性上;惟有这种业绩考核、评价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才真正有意义。 在许多国家,负责检查企业经营业绩真实性的,是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 这个机构的有效性,同样首先取决于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监督权力这些条件。 在此前提下,工作的成效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工作重点要突出,负责对经营班子年度经营业绩的真假进行检查确认,科学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另一个是被监督机制要严格,每年要详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工作及薪酬情况,以及独立审计人的收费性质、水平和构成等,这有利于解决“监督者自身的可信度”问题。 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系列公司丑闻促使他们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 “安然事件”后,他们进一步加大公司治理的改革力度,颁布《索克斯法案》,要解决的也是这类问题。 我国的监事会,包括在少数股份公司已建立的审计委员会,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未将检查与确认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作为重点,并且也不具备聘请独立审计人对企业当年盈亏真实性进行检查和确认的权力。 这使出资人难以真正了解当年盈亏的真实性,也很难真正了解企业的“家底”。 这种情况在中央企业存在,在国有银行也存在。 据有关专家研究,到2002年底,我国四大银行贷款余额的不良资产率中70%是1993—2002年这10年形成的。 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考核制度,十分必要。 应总结长期以来国企考核制度的成败得失,并把建立确认盈亏真实性的制度作为考核制度的基础。 为此,聘请独立审计人的权力,应当交给监事会或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长是否兼任CEO 董事长是否兼法定代表人,是事关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督机制一个重要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国务院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我国有关部委就提出董事长不应兼总经理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检验试点是否合格的一条标准。 结果是,董事长不兼总经理,董事会仍不能很好发挥作用。 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的公司治理与欧洲、北美一个重要的区别是,我国企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的,不是总经理而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更像他们的CEO。 因此,我国企业的董事长虽不兼总经理,但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就不能像欧洲、北美公司那样,董事长不兼CEO,有利于董事会去监督CEO。 解决董事长兼CEO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然。 实践中,美国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已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最早要求在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时,CEO要多与独立董事沟通、商量,任何一个独立董事都有权要求增加会议议题。 二是前几年,一些公司在独立董事中增设了一名首席董事,并赋予其较大的权力,以制约CEO。 三是“安然事件”后,要求董事长不兼CEO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2年,麦肯锡在对美国500强的董事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70%的被调查者赞成分设。 因为,董事长兼CEO会带来很多问题,最大问题是,一旦CEO控制信息流,独立董事就无法客观地实施监督。 在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中,应研究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这一问题。 在欧洲,董事长大都是不兼CEO的。 在美国,董事长不兼CEO已成为主导意见,而且越来越多的公司规定,前任CEO也不能留在董事会。 我国上市公司中,不论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只要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难以实行有效监督。 从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董事长不兼法定代表人,而兼任企业党委书记,有利于董事会更好发挥监督经营班子的作用,也有利于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更好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薪酬制度如何安排检验治理机制优劣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经营班子特别是CEO的薪酬制度。 这些年,我国不少公司到国外上市,股票不能以高价发行,一个原因就是国外投资人担心我国国企CEO的薪酬太低,他们难以对投资人尽心尽职。 但另一方面,美国CEO的薪酬增长过快,这被看作是他们董事会失灵的一个集中表现。 目前,中央企业经营班子的薪酬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包括“一把手”与“副手”的薪酬差距没有拉开,固定工资与年度激励、长期激励之间薪酬结构不合理,福利、职务消费没有货币化和公开化;更为突出的是,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比如,到2001年,外资企业中国籍CEO平均年薪已超过160万元;2003年,中央企业CEO的年薪平均要低得多,另一方面与员工平均年薪的“内部纵向差距”却在拉大。 从体制上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资人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经营班子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真实性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班子薪酬挂钩的指标在真实性上缺乏制度保证;三是由于对经营班子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在少数企业也存在按“胆”分配与消费现象。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包括与100多家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推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制试点等。 当然,短期内要解决这一问题,难度很大。 世界著名公司在薪酬安排上通行的一些做法,对强化治理机制还是有用的。 归结起来,一是薪酬前提。 关键是对经营班子经营业绩真假的确认。 二是薪酬差别。 通常经营班子的薪酬比独立董事要高得多,而CEO的薪酬又显著高于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差别不是来自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而是期权等长期激励。 三是薪酬披露。 逐个披露经营班子成员前3年的薪酬,详细披露每人的薪酬构成,披露过去5年本公司的股东回报率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比较等。 中央企业要完善经营班子的薪酬制度,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第二产业企业的直接业务流程和间接业务流程有哪些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业务流程从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 一、改制与设立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发行上市的合规性。 (一)改制与设立方式1、新设设立。 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2、改制设立。 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改制与设立程序1、新设设立基本程序(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基本程序(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基本程序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上市辅导股份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辅导期至少为一年。 (一)上市辅导的程序1、聘请辅导机构。 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 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 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二)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发行申报与审核(一)检验公司是否达到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设立股份公司已满3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可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3、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公司发行前股本不少于拟发行股本的35%,且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7、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发行前1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后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9、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累计对外投资额和净资产按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15、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16、所募集的资金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过慎重论证,酬资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值的两倍。 (二)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做好准备工作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三)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四)股票发行审核1、受理申请文件。 申报文件要求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三个月内。 2、初审。 具体包括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发行部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反馈意见、发行部审核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 在此过程中,证监会还就公司募股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的意见。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 7名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4、核准发行。 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核准发行。 四、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一)股票发行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1、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2、发行人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发行路演(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3、投资者通过各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5、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6、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7、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8、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0、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11、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二)股票上市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请。 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3、审查批准。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受到上市申请文件并审查完毕后,发出上市通知书。 4、签订上市协议书。 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 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 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为了方便发行人办理股票发行上市相关业务,使发行人在深交所同一地点完成发行、上市全部业务办理过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实行一站式服务方案(具体方案附后)。 中国创业板中小企业上市流程一:种子孵化期一、策划公司超常规发展方案所有拟赴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先必须明确二个基本的思想:一是高成长性是最终能赴二板的公司的典型特征,有无高成长性决定了一个企业能否上市;二是一个企业能在创业板上市是对一个企业高成长性的肯定和推动,而不是对一个只能维持生存企业的救济。 因此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应制定一个超常规发展的方案:a.确定公司上市概念;b.确定主营业务的迅速发展的思路和方案;c.除了产品经营方案,还要策划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企业购并方案--如果说成功的产品经营可以让企业的发展速度为通常的1倍的话,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及企业购并可以让企业的发展速度再提高3-5倍。 因此超常规发展只有产品经营是难以实现的;d.要突出高成长性指标的企业经营中的地位,通过指标经营量化产品经营、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方案的内容。 e.最后通过上市进一步实现企业的超常规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对项目所作技术经济效果的分析和评价。 (1)技术评价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最主要是技术评价,产品能创新,具有唯一性、垄断性无疑会企业带来良好的市场回报,也是企业成功的关键。 基本原则是: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社会有益。 (2)、市场研究:a.市场调查:市场需求、产品、销售渠道、推销与广告、价格、竞争对手b.需求预测:可以使用如下方法(a)时间序列法:时间序列是指观察或记录到的一组按时间顺序排列起来的数字序列。 时间序列法是根据历史的销售量来推断今后可能达到的需求水平的预测方法。 其主要分析方法是指数平滑法:用上一期的预测数和实际销售量来预测下一期的销售量指数平滑法基本公式:Ft = Ft-1 +x ( Dt -1- Ft-1)= x Dt -1+( 1-x ) Ft-1其中: Ft :下一期销售量的预测值Ft-1:最近一期销售量的预测值Dt -1:最近一期实际销售量X:平滑系数当0 当x=1时, Ft = Dt -1 ,x=0时, Ft = Ft-1 。 x越小则近期的移动倾向越小,越平滑。 一般来说,x0.3时较平滑,x0.5时较不平滑。 例:某产品1-6月实际销售如下, 先已知6月预测值为30,x=0.3,以指数平滑法预测7月的销售量月份 1 2 3 4 5 6,实际销售量 22 21 30 25 27 28。 则7月销售额为 F7 =x D6+( 1-x ) F6 = 29(b)相关因素分析法:相关因素分析法是根据时间序列的某一时刻上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以及某些变量的已知的发展趋势,求待变量销售量变化的一种方法。 主要方法:领先产品分析法:若甲产品的销售量会影响乙产品的销售量,则可以从甲产品的销售量的变化趋势来预测乙产品的需求趋势。 例如随着住宅建设的增加,装饰材料需求也会增加,可以根据住宅建设的速度和领先速度来预测装饰材料的需求。 (3)、企业规模的确定企业规模通常以固定资产价值、职工人数、年产量或年产值来衡量。 (1)确定企业规模应考虑的因素市场和需求、投资的限制和资源的利用、产品的工艺特点和设备能力、与专业化和协作化的和联系、提高综合经济效益(2)企业经济规模的确定方法a.企业规模对费用的影响。 由于变动费用的存在,单位产品的总费用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而到一定程度产量增加已不能影响产品的费用,因此存在一个临界点即经济规模也是产品费用最低点。 b.用盈亏平衡分析确定企业规模盈亏平衡点又称为保本点。 具体求法如下;设年产量为Q,销售单价为S,年固定成本为F,单位产品可变成本为V,则销售收入S(Q)=SQ成本函数C(Q)=F+VQ利润函数P(Q)=S(Q)-C(Q)既P(Q)= S(Q)-(F+VQ)当P(Q)=0时,盈亏平衡,即S(Q)=(F+VQ)时,得盈亏平衡点产量,Q0=FS-V(4)经济评价指标项目的经济效益是指投入和产出的比较。 主要指标有:(a)静态投资效果指标:静态投资回收期;简单投资收益率;追加投资回收期(b)费用和效益直接比较的指标:净现值;效益费用比(c)动态投资效果指标:净现值收益率;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等。 三、确立主营业务、上市概念公司在确定自己的主营业务时,既要考虑市场的要求,又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上市概念的确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不象一般公司,良好的概念无疑给公司描绘了一幅美好的前景,对公司以后的吸引风险投资、募股大有好处。 (2)主营概念、技术、传统业务相互整合。 创业板市场对申请上市的公司的过去业务没有严格的规定,但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要表述过去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这可以使投资者了解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过去是主要从事什么业务的。 如果公司确定的主营业务与过去的业务有合理的联系,使投资者感到过去的业务虽无明显的效益,但为公司将来的发展打下了基础,这样的主营业务才会给投资者以信心。 (3)确定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还要考虑公司自身的能力。 因为创业板市场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在其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内的业务目标,清楚说明公司在每项主要业务活动中的业务方向和目标,并在上市后两年内每半年要把上市公司在上市文件中列明的业务目标与其后的发展进度作一比较,如发现当初确定的业务目标未能实现,上市公司要向公众说明原因,可能还会导致向投资者道歉等等。 四、寻找种子资金种子资金是公司得以组建的先决条件,对于刚创业的公司,资金是起步的必要条件。 通常,种子资金来源于和本企业相关的上下游公司或熟悉该业务的投资者的投资,还有是对创业者信赖的朋友或熟人等。 还可以通过创业公司的其它相关资源来吸引一定的资金作为种子资金。 五、设计公司架构(1)、按照规定设立机构人事创业板公司除了设立一般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以外还有以下特别之处。 a.董事董事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人事设置,不论上市与否,都要设立。 但是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有特定的一些要求。 具体要求有:(a)发行人的董事需要共同负责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并且须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责任。 (b)上市公司须向联交所提交有关公司董事的背景、经验等方面的资料。 (c)交易所预期每名董事合理地熟悉《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条例》、《公司条例》、《保障投资者条例》、《披露权益条例》、《收购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等法规,并且联交所保留对于每名董事上述知识的考察权。 (2)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所谓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为了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公众利益,避免少数大股东和管理层操纵公司,而从公司外部聘请的一些社会名流,来担任公司的董事,主要起监督作用,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上市公司中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同时,该董事也不在上市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权益和其他权益(担任董事收取的袍金除外)。 以上这些措施是为了避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利益原因,和公司管理层串通勾结危害外部投资者利益,从而保证其可以在任何时间都代表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而设置两人以上,则是为了避免一个人孤掌难鸣。 (3)异乎秘书的公司秘书创业板上市公司对秘书的要求较普通企业经理秘书的要求将更为严格。 公司秘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和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这就要求其必须熟悉关于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法律法规。 同时还要有一些专业认证。 (4)全职的合格会计师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均聘用一名全职会计师,负责协助集团有关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工作。 他必须是合资格会计师,并且是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职责主要包括:就制定和执行财务申报、内部监控等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协助,以便董事会能够就集团财务状况及前景做出合理判断;积极与公司审核委员会联系,协助进行监察程序的制定和执行。 (5)监察主任和审核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在任何时候均有一名执行董事执行监察主任的责任。 监察主任的职责包括:就确保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协助;迅速有效地回答交易所提出的所有查询。 上市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 其中大多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至少要包括以下几项:a、阅发行人的年报,半年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且就此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建议和意见,为确实达到该目的;委员会成员须及时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获委聘的合资格会计师联络,并且每年至少与发行人的核数师开会一次;委员会应考虑上述报告中所反映或须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发行人的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任何事项。 b、监督发行人的财务申报以及内部监控制度。 为了保证上述职能的顺利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必须书面制订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明确该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 (6)兼职却任重的授权代表上市发行人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两名授权代表,并且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和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 授权代表要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供给本人联系的方法,包括住宅、办公地点、电话、电子邮箱等等。 在授权代表本人不在香港的时候,确保有经正式授权并且为交易所承认的合适人选负责联络。 在上市后,保荐人被继续聘用的情况下,授权代表要协助保荐人发挥其作为与本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 在发行人不再聘用保荐人的时候,授权代表就要作为上市公司和本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 创业板监管规则在公司内部机构人员设置方面的规定要比国内A股市场的规定严格很多,比如,出任监察主任和审核委员会的职能,我们可以看出,前者是从公司内部出发,考虑如何练内功,使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后者是从外部出发,关注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监察主任和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类似于国内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职责。 但是在职责分工的明细程度、监督力度等方面有所不如。 香港创业板规定上市时管理层和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六、了解孵化器孵化器,英文为incubator,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 后来引入经济领域,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举步维艰时,提供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以推动合作和交流,使企业做大。 其组织结构通常分为:(1)项目招商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企业进驻审批,收集各类科技、经济信息和市场情报,推荐投资合作项目,文件翻译,三资企业工商注册服务等。 (2)产业服务部:企业生产、科研、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标准化等全过程服务,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一条龙服务,进驻企业毕业认定,协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各类项目的申报,研究企业发展模式,指导和培训进驻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做好企业数据统计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等。 (3)综合服务部:对外宣传、接待、文秘、档案、内部财务管理、信息调研、内部管理等。 (4)物业管理部:孵化基地的水、电、设备、环境卫生、保安、企业策划等一系列物业后勤配套服务。 (5)信息部:孵化基地计算机网络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信息服务等。 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五大要素:共享空间、共享服务、租用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 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壮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