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了解到,在近日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中国食品安全大会上,市场 监管总局 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充分发挥食品抽检在 食品安全监管 中的“雷达”作用,聚焦风险程度高、居民消费量大的重点食品品种,提高抽检的靶向性。同时,进一步加强抽检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置工作,以多批次不合格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核查处置“回头看”。另外围绕监管急需、执法急用、基层实需,加快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规范食品 快检 使用,开展食品中可能添加非食用物质审定工作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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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售假事件“官方调查结果出炉!相关产品已重新上架随着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则官方公告发布,此前被广泛热议的“良品铺子配料表疑似造假”事件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据官方情况通报显示,博主现场举报的良品铺子“桂香坚果藕粉”经安徽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报告检测,涉案批次产品及原料并未出现配料表以外的木薯成分。同样,良品铺子“酸辣粉”粉饼也在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后,测出了配料表上的红薯成分。
这意味着,良品铺子桂香坚果藕粉、酸辣粉检出成分与配料表一致,打假博主举报的多项内容均不成立。不论是“藕粉中参杂廉价木薯粉”还是“粉饼中没有粉”,似乎都成为了一场闹剧。
11月19日开盘,良品铺子股价经历7个交易日的震荡下跌后迎来高开高走。截至收盘,良品铺子股价单日上涨3.29%,总市值49.16亿元。
良品铺子:已固定证据并起诉
11月18日晚,随着市场管理局官方通报的发布,良品铺子迅速发布公告表示,经初步排查,相关产品在公司及生产商于本年度的多批次送检中,各项指标均合格。本次事项相关产品2024年1至9月收入占公司收入的比例很小。公司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尊重并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同时,良品铺子认为,此前举报人“松哥打虎”、“赏金猎人灰烬”一行5人闯入了良品铺子总部办公楼“碰瓷维权”,并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期间,大肆炒作不实信息。良品铺子表示,这不仅对其声誉、业务造成了严重损害,也让一线员工承受了巨大的网络暴力,更对上下游数万从业者生计造成冲击。
良品铺子方面称,两名举报人通过视频散布的“酸辣粉里没有粉”等谣言,严重破坏了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极为恶劣。良品铺子已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对两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良品铺子“桂花坚果藕粉(210克)”、“酸辣粉(138克/120克)”已重新上架。在天猫官方旗舰店上,藕粉产品展示页新增了其无质量问题的声明,近一周已有超200人下单购买,历史累计销量超3万份。酸辣粉产品则在24小时内有超100人购买,回头客374人,累计已售超8000份。
打假博主不服:继续爆料,公开征集线索
本次发起打假行动的两位博主也在收到官方回复公告、良品铺子起诉通知后,第一时间发布了回应视频。在视频中,两位博主对于送检样品、检测报告细节仍然存有疑惑。
据博主“松哥打虎”表示,在官方公告中,并未查证到木薯相关的进货、入厂、生产记录,并不意味着其实际没有隐瞒添加。同时,并未在官方公告中明确看到良品铺子、生产厂商送检的产品批次是否是其举报的7月以前的产品。博主“灰烬”也认为,官方也应当对其现场提交的检测结果报告,给出是否真实的回应,否则无法说服他。
此外,两位博主还提出,在接到举报后,核验流程不应当只根据厂商提供的产品和检测报告下结论,而应该公开征集、购买该疑似问题批次产品送检,多方对比给出最终结果。因此,其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把手上留存的上百份样品送检,并号召能够检测产品源性的实验室与其取得联系参与检测。
博主展示手中样品数量,计划将陆续送检
两位打假博主也发出号召,手上仍留存有今年7月1日以前相关产品的消费者与其取得联系,其将买下该产品送检。
在视频中,两位博主称,两人已做好因最终结果不利于自己,被判污蔑企业、伪造证据最终入狱的心理准备,但在此之前必须确认事件的真相。
11月19日下午,两人再次发布视频详细复盘了是如何远程购买样品送检、6月产品批次中藕粉产品又是如何确认检测出木薯的情况。据“松哥打虎”透露,通过该方法,其已成功完成了对农村生活博主“东北雨姐”带货产品、知名藕粉品牌“周氏”产品的掺假举报。
博主展示其送检过程
在其个人账号中,“灰烬”发视频称,今年4月就注意到代工厂燕之坊涉嫌葛根粉掺假木薯粉,通过检测确认了该情况,并于6月份向厂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7月份成功立案。在完成举报后,博主发现,该厂商7月以后的产品批次已完成整改,不再检出木薯粉掺假。这成为了本次举报良品铺子的两人,反复执着于产品批次的核心原因。
据“灰烬”自述,其与代工厂协商收取奖励金、撤销举报的通话录音也将很快发布。但截至发稿,其尚未披露新爆料的录音证据。
此外新消费日报注意到,上述两位博主在官方公告发布后,重点回应了藕粉产品涉嫌木薯粉掺假的举报情况,而同样被官方认证的红薯粉粉饼检测正常等结果,博主并未正面提及。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点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检查要点表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补充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并在出台后3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十六条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十八条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 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第十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 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文书以及收集、复印的有关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 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检验结论。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其再次组织监督检查或者自行组织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定期对检查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提升检查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充足的经费,配备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采样、检验检测、拍摄、移动办公、安全防护等工具、设备。 第四十六条检查人员(含聘用制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专业化、职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以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八)其他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nb
持续加大什么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
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全力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全力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聚焦市场占有率高、销售覆盖面广、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聚焦大型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大型连锁餐饮企业、为重大活动供餐的企业等重点单位,关注农村集体聚餐、社区团购食品、网络订餐等重点领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改。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几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即一般级、较大级和重大级。 其中,重大级食品召回是最高级别,需立即启动,并向社会公告,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食品召回是指因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要召回的食品,并对已经售出的食品进行统一处理或返厂处理。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标准。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般级、较大级和重大级。 其中,一般级食品召回是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影响较小,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通知和提示;较大级食品召回是指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影响到比较广泛的消费者群体,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如电话、短信等个体化通知;重大级食品召回是最高级别,需要立即启动,并向社会公告,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此外,在食品召回工作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及时开展自查、自检,并主动履行食品召回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该怎么办?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对其进行退货、换货或赔偿,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决方案。 同时,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平时购买食品时,也要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签、说明书等相关信息,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食品召回是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方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建立起互信、互惠、互利的安全农产品贸易市场,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