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刘永强 书法 明代方志编纂的

大明一统志

摘要:“书法”问题是史学话语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明代修志者借用史书“书法”的概念,用于理解和解释明代的方志编纂实践,对推动形成方志“书法”,并进而推动方志编纂与史籍编写接轨发挥了积极作用。明代方志“书法”内容丰富,涉及对一统志体例的沿袭与因循、通志和州县志书编纂体例的发展与完善、各层级志书编纂的联系与互动、修志义例与序按论赞的运用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明代;方志编纂;一统志体例;“书法”原则

刘永强,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原载《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

在史学话语体系中,“书法”是一个重要的核心概念。如《左传·宣公二年》就引孔子的话说:“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其中的“书法”是历史书写和历史评价的标准与尺度。宋元以降,修志者围绕确定方志编纂体例、选用入志资料、突出记述重点以及考据订正史实、权衡删削文字等问题,逐渐探索形成一套较系统的方志编纂原则与方法。明代,随着朝廷对方志编纂的重视,特别是编修《大明一统志》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方志编纂兴盛。在此过程中,明代修志者取法借鉴史学“书法”的概念,并将其落实在方志编纂过程中,作为理解和阐释方志编纂实践的一把钥匙,为增强方志书写的严肃性、强化方志书写的规范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也丰富了明代方志编纂理论的内涵。如嘉靖二十二年(1543),林有年在编纂《瑞金县志》时提出:“志中书法大略仿《大明一统志》《赣州府志》,大书以提其纲,分注以详其目,庶邑治之因革后人有考焉。”同时期的陈露也说:“志中书法多仿《山东通志》《东昌郡志》,提其纲而详其目。”二人均提出了方志“书法”的问题。不难看出,由史学“书法”而来的方志“书法”,既是对方志编纂形式提出的要求与规范,更包括对方志编纂体例、原则的沿袭与依循。本文试对上述议题进行必要的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沿袭与因循:明代一统志体例的定型及其影响

明朝建立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对全国的有效控制,体现国家一统的政治理念,明初几代皇帝均下令纂修总志、大一统志。洪武年间,朱元璋先后四次下令纂修总志,绘制全国的舆地图。洪武三年(1370),朱元璋命儒臣魏俊民等编纂《大明志书》,主要记述天下州郡地理形势及归附始末。这是明朝政府编纂的第一部全国性总志,可惜早佚。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命大臣编成《大明清类天文分野之书》24卷,以分野星次分配天下郡县,郡县之下详载其建置沿革。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又命刘基等编成《寰宇通衢书》1卷,专载全国水陆交通驿程。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又命大臣纂成《洪武志书》,记载“都城、山川、地里、封域之沿革,宫阙、门观之制度,以及坛庙、寺宇、街市、桥梁之建置更易”。

朱元璋倡导修撰总志的观念和做法,为其子孙所继承。永乐十年(1412),明成祖颁降《修志凡例》,旨在规范志书的体例和内容,这是迄今发现的中国古代最早由朝廷颁布的修志凡例。《修志凡例》在《大元大一统志》条目的基础上增删而成,共17条:一为建置沿革、分野,二为疆域、城池、里至,三为山川,四为坊郭、乡镇,五为土产、贡赋,六为风俗、形势,七为户口,八为学校,九为军卫,十为廨舍,十一为寺观、祠庙、桥梁,十二为古迹,十三为宦迹,十四为人物,十五为仙释,十六为杂志,十七为诗文。

永乐十六年,明成祖诏令编修天下郡县志书,同时颁降《纂修志书凡例》。《纂修志书凡例》是在《修志凡例》基础上修删而成的,共21条:一为建置沿革,二为分野,三为疆域,四为城池,五为山川,六为坊郭、镇市,七为土产,八为风俗,九为户口,十为学校,十一为军卫,十二为郡县廨舍,十三为寺观,十四为祠庙,十五为桥梁,十六为古迹,十七为宦迹,十八为人物,十九为仙释,二十为杂志,二十一为诗文。与《修志凡例》相比,一是将原第一条建置沿革、分野分别单列;二是将原第二条疆域、城池、里至的前两项分别单列,删除里至;三是将原第四条坊郭、乡镇改为坊郭、镇市;四是将原第五条土产、贡赋改为土产,不再列贡赋;五是将原第六条风俗、形势改为风俗;六是将原第十条廨舍改为郡县廨舍;七是将原第十一条寺观、祠庙、桥梁分别单列。

在方志编纂形式的统一要求下,各地志书陆续编纂而成,之后陆续进呈至朝廷,编纂大一统志的时机逐渐成熟。景泰七年(1456),《寰宇通志》纂成,凡119卷,明代宗亲撰序文。天顺五年(1461),在《寰宇通志》的基础上,纂成《大明一统志》90卷,明英宗亲撰序文。《大明一统志》颁行后,《寰宇通志》即毁版不行。《大明一统志》以南、北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分区,以府州为单位,下设建置沿革、郡名、形胜、风俗、山川、土产、公署、学校、书院、宫室、关梁、寺观、祠庙、陵墓、古迹、名宦、流寓、人物、古迹、列女、仙释等20门,最后为外夷各国。遗憾的是,该志不载户口、田赋、官制等重要内容,因而颇受时人的讥议。

《大明一统志》的出现,一方面在体例上对以前的全国性总志及《大元大一统志》多有借鉴和总结,推动了方志向定型化和程式化的方向发展,为多数明代修志者所遵循;另一方面,确立了《大元大一统志》以来确定的由地方先行编纂志书进呈以备采择的制度,使各地的方志编纂活动有了合法的政策依据,趋于常态化。正如嘉靖十三年(1534),冯兰在《蠡县志序》中所说:

方今圣朝之天下舆图洪远,旷古未有。自藩、臬郡暨州县兼总大成,汇集大略,类聚记载,著为图书,昭示天下,名曰《大明一统志》。宏纲奥旨,统宗会元,扩世代、该事物者至矣。其郡县分列,即条目之在纲领。今复自各为志者,何也?盖古者有列国之史、四方之志、《九丘》之籍,各记时事,故郡县亦志,皆是物也。所以以详裨略,以实塞阙,合附一统之大,若一篑一勺赴积海山,用广藏纳,巨细本末,先后该括,示一时、垂百世于无穷,猗欤休哉?

冯兰探讨了全国总志和州县志书的关系,在充分肯定《大明一统志》价值的前提下,明确了对《大明一统志》体例的遵从,并进而论证了州县修志的必要性,即“合附一统之大”。

《大明一统志》颁行后,因其体例具有国家层级的规范和指导意义,对方志凡例制定和方志编纂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很多修志者纷纷效仿,视其为万世编纂方志之良法。沈庠修、赵瓒纂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即遵其例,该志凡例云:“迨我《大明一统志》出,一扫群志之陋,而程式之美足为万世志法。”嘉靖间,闵文振纂修《宁德县志》,也强调要严格遵循《大明一统志》体例,其凡例云:“窃以《大明一统志》实圣朝君相裁定,尽美尽善,凡有纂修,谨当师之耳。”

通志

有些地方官员在编纂方志时不仅有意识地遵循《大明一统志》体例,还对其他不遵守《大明一统志》体例的有所批评。如李宗元在纂修嘉靖《沈丘县志》时所说:“近时修志者或为纪载体,或为分类体,或为吏、户、礼、兵、刑、工体。虽各不同,亦皆有据。今惟一以《大明一统志》为宗,独加详焉。”刘效祖在编纂万历《四镇三关志》时也说:“兹志以《一统志》为章程,盖皇明制书,经馆阁裁定。……乃今诸家结撰不尽率由,或以沿革为表,或以贤才为传,或职官为表又有志,或选举有志又为表。虽其文采蔚然可观,于志体安所裨益乎?”李宗元、刘效祖均强调了遵循《大明一统志》体例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明代从省到府、州、县各个层级的志书大体都认真贯彻执行了《大明一统志》的体例和修纂范式。虽然并非一味照搬照抄,但多采用纲目体,纲举目张,颇便于翻检利用。也有修志者主张在遵循《大明一统志》体例的基础上,借鉴已有史籍的编年体和纲目体形式,采用较为独特的体例。如嘉靖《广平府志》取法“《春秋》《纲目》《一统志》也”。

刘永强

二、上行与下效:明代各级方志在编纂实践上的相互依存关系

明朝统治者为编纂全国性总志及《大明一统志》,不断发布行政命令。各布政司及各府、州为编纂志书也不断发布修志的行政命令,“檄下郡邑,各修厥事而请”,通过多种行政手段推动郡县编纂志书,方志编修活动日趋普及和发展。一般而言,《大明一统志》、通志与府州县志之间在编纂实践上存在层层推动、相互依存的关系。

对于特定的区域来说,因各志记述对象的相对集中和具体,明代修志者多主张在坚持《大明一统志》体例特点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注意体例和内容的相互协调,这就更要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就通志而言,除前述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外,伍福纂成化《陕西通志》、黄仲昭纂弘治《八闽通志》、薛纲纂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郭棐纂万历《广东通志》等,大致都是仿《大明一统志》的体例,只不过是就一省之事“特加详焉”。如万历《广东通志凡例》云:“其义例仿《一统志》,特加详 。或大书,或分注,烦简之别也。”另如《湖广图经志书凡例》云,该志“纂修悉准《大明一统志》,遵时制也”,然而志天下原则上宜简约,志一省宜稍加翔实,故参考郡县新旧志,“量为增入,不敢加一私见臆说,恐无征也”。全志20卷,卷1为本司志,下设建置沿革、城池、户口、田赋、藩封、公署、贡院、宫室、祠庙、历官、名宦、惠政、祥异、诗文14目;卷2~20为府州县志,依次为武昌府、汉阳府、黄州府、德安府、荆州府、岳州府、襄阳府、郧阳府、安陆州、沔阳府、衡州府、永州府、郴州、长沙府、宝庆府、辰州府、常德府、靖州、施州卫,每府州下设建置沿革、形胜、风俗、山川、城池、坊乡、土产、户口、田赋、藩封、公署、学校、书院、宫室、惠政、关梁、铺舍、寺观、祠庙、坛壝、陵墓、古迹、名宦、流寓、人物、科甲(岁贡官显者附)、列女、仙释、诗文29目。从该志篇目来看,在大体遵照《大明一统志》体例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作了适当的变通,体现了“量为增入”的考虑和安排。府、州、县志也是如此。如弘治《徽州府志》事目遵《大明一统志》体例,但根据徽州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详细记述一郡之事的具体方法,“故于其已载而未备者增之,未载而可采者补之,事无可考者阙之,事有当纪者续之,旧志舛讹者兼考史传以正之”。

元代已有行省一级的志书,如《云南图志》《甘肃图志》《辽阳图志》《云南志略》《齐乘》等,只是未有通志之名。洪武十五年,《云南志》61卷纂成,是为明代第一部通志。成化《山西通志》是现存最早以“通志”命名的省级志书,刊行于成化十一年(1475)。沈钟在《山西通志序》中云:“郡与州若邑旧各有志,然未有合而为一编者。《书》不云乎: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山西之志必合而一之,夫然后纲举而目张,而无复遗憾矣。”沈钟实际上论述了合府州县志编《山西通志》的必要性,也论证了“通志”之书编修的必要性。弘治四年(1491),彭韶提出:“郡邑有志,尚矣。而一藩全志,昉于近时。去离为合,寓繁于简,是亦一道也。”彭韶认为通志之类志书开始于明代,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准确的,只能说是以“通志”为名的志书开始于明代。

关于“通志”的含义,孔天胤认为,方志为记事之书,“记一方之事而备载之书,是以谓之通也”。其意“通”即记载的详备。顾清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通志者,会诸志而成书者也。”其意谓“通志”是汇编各郡县志书内容而成者。嘉靖十二年方远宜在解释《山东通志》时说:

《山东通志》者,通志山东也。山东总六郡,诸州邑皆古列国之故墟,其山川、人物、事迹纷错不一,或割裂于昔而统会于今,或旧属于彼而新隶于此。古今国邑不同,事文贯络不绝,通而志之宜也。

志书

笔者认为,通志的资料多采自郡县志书,但并不等于说通志就是郡县志书的汇编之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志书种类,通志有其自身的体例与范式,在坚持自身体例的基础上还要保证自身记述内容的完整性,所以所谓“通志”,即为“通而志之”的解释应是更为恰当。

明朝疆域广阔,编纂通志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彭韶就说:“统属既广,该括难周,或详近而略远,或粹古而遗今,或为己而忘他人,观者病之。重以序述体裁,去取权度,人各异论,欲为成书之善而可以信今传后,岂不难乎?”可见,通志编纂面临的困难主要在于体例和资料取舍两个方面。通志多仿《大明一统志》体例,但在资料来源上主要依据府州志书。如黄仲昭编纂弘治《八闽通志》,在该志序中说:

定其凡例,随事分类,为大目十又八,所统小目凡四十又二。每类则合八府一州之事以次列之,厘为八十七卷,名曰《八闽通志》。其间若地理、食货、秩官、学校、选举、坛庙、恤政、宫室、丘墓、古迹之类,皆因诸郡所采事迹,随其详略,稍加删次,或遇营建修治之得宜而可以示法于后世者,始备录之。

对于人物志,黄仲昭更是旁搜博考,尤为用心。黄仲昭强调“皆因诸郡所采事迹”,说明了通志编纂对府州志书的重要依赖。

通志主要取材于府州志,府州志则多取材于县志,两者在编纂上均多采用按所辖行政区域次序以类纂辑的方法。以成化《杭州府志》为例,“斯志,志府也。故诸凡并府先之,而以属县次焉,附属又次焉”,“凡各县志附见,惟录其大者、要者,而于琐细略之,体宜然也”。该志63卷,分为18门,每门下设目若干,每目按照所辖9县依次记述。

关于府州志在记述上如何处理府州与辖县的关系,刘继先、崔士伟在编纂嘉靖《武定州志》时有所阐述:“志,志州也,何以附四县?夫县属州也,不以附之非全志,非全志则非所以全州也。志附县以全州,拟州志可也,而何以略?夫县自各有志也,拟州之详焉,则被〔彼〕将赘乎,我将赘乎?盖尝论其势矣,先王制郡县以相统属,离合权势之妙也。合而不离其势难,离而不合其势散,离中有合、合中有离,此郡县之所以相统属也。故志亦然。外四县而弗书则太离,尽其事而详书则太合。太离嫌于无统,太合嫌于侵并,是故不可不书,书不可不略。”这里表达的意思是,州志和县志分别以全州和全县为记述主体,州志应重点记全州,所附各县的内容应简记,而各县的内容应主要由县志来承担。概而言之,州志和县志均有单独成书的必要,同时又相互依存、互不可缺。

方志

就记述内容来说,《大明一统志》记天下之事,较通志为略;通志记藩省之事,较《大明一统志》更为详细,但比府州县志要简略很多。“所纪有广狭,所书有详略,其势不得不然也。”从资料的选取上来说,三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记地域范围越小,记述内容就越翔实。桑悦在《重修苍梧府志序》中就说:“国朝既修《大明一统志》,诸藩臬或有总志,而郡县又各有志。均一事一物大撮其凡,小详其目,愈小愈详密也。”嘉靖四年,费寀在《铅山县志后序》中形象地以宗族制度比拟三者之间的关系:“愚惟家之有大宗小宗,纪近以承于远,而近者亲焉,尤为要矣。故统志,始祖也;省志、郡志者,别子与继别之宗;而县志,则继祢之宗也。是故省、郡志贵略,不略不足以包远;县志贵详,不详不足以括细。恃略以忽乎详,或未然也。”这种明显的依存关系,使得通志编纂有赖于府州志,府州志编纂有赖于县志,反过来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府州志“书写”仿通志,县志“书写”又仿府州志。

三、与史籍编修接轨:修志义例与序按论赞的广泛运用

明代方志强调“书法”问题、借鉴史书编纂经验和方法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志书中序、按、论、赞的广泛运用,同时也更为深入而系统地探讨了方志编纂所蕴含的修志义例。在类目前添加无题小序,附以按语,这种现象在宋元方志中即已出现。如罗愿所纂淳熙《新安志》,在各类目前均置“叙”一篇,如《叙物产》载:

生人之道致物以为养,物备则养丰,养丰则生足乐,生足乐则喜为善,喜为善则重犯法,重犯法则服教训,服教训则上尊安。……然则物产之所聚,是良国也,虽然有道,盖所谓谷与鱼鳖不可胜食而材木不可胜用者,亦系于其政。

该文简要说明设置类目的缘由、目的及其所述之大体内容,体现其“系于其政”的重要性。《新安志》还多用按语,如该志在叙述州郡沿革时,在“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以黟之广德故国为广德县,隶宣城郡”一句下附以小字,加“按”云:“《吴志》吕蒙领广徳长,《吴录》张纯补广徳令,则广徳在吴为县矣。然不知所属,至《晋书》乃显隶宣城云。”设置按语的目的在于补充志书内容记述的不足或考订相互歧异的历史记载及其他相关资料。

明代方志对序、按、论、赞的使用更为广泛、灵活,其在卷首或一纲目、类目之首置无题小序,在文中或纲目、类目之末,增加了论、赞、按语、某某曰等。这些体裁的灵活运用对深化方志记述的内容和体现修志者的编纂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明代方志中,志文无题小序的称谓有多种。有称“总序”者,如弘治《黄州府志》,“目录凡可以类从者,则立纲以总之,而详列其目。事有该括未尽者,附于各目之下。盖亦删繁就简,免分裂失序之弊,故于纲之下特总序之,以见类从之意焉”。有称“总志”者,如正德《大名府志》,“志目颇多,使不以类相从,未免淆杂无伦。故各以总志统之,庶几纲举而目张之义也”。有称“序”者,如隆庆《宝应县志》,“每卷有序以冠于端,有论以总于后。其所关系尤重者,别为论以尽其义。凡为序九篇,为论十五篇”。有称“叙论”者,如嘉靖《惠安县志》,“卷有题辞不发凡起例,而所以纂述之意各于叙论见之”。有称“小叙”者,如嘉靖《通州志》,“志中分门者九,俱小叙于首,以见大要”。有称“小序”者,如嘉靖《淳安县志》,“逐类之首各为小序,大率仿郡志之例而变其文”。

此外,有的纲目体志书于纲目、类目下均设无题小序,为加以区别,纲目下称“序”或“大引”,类目下称“小序”或“小引”。如嘉靖《常德府志》共20卷,设地里志、建设志、食货志等10志,每志下统目若干,“十志各冠以一序,而其类之首亦有小序。其意惟以明治道、利民用、示劝戒尔已,非徒以辞说为也”。另如万历《建阳县志》共8卷,每卷类为一志,每志下统目若干,“各卷之首弁以大引,各目之首弁以小引”。

由上可知,明代方志中无题小序的名目虽然繁多,但其主要内容包括下面几项:一是述门类设置之由,二是明事以类聚之旨,三是彰经世致用之效。大体说来,在无题小序的写作方面,明代绝大多数修志者认为,志书贵在纪实,不必援引浮词或溢美之词进行夸饰,应该在有益于“治体”的前提下立意落笔,“悉去繁文,务求切实,期明白易晓尔”。如弘治《徽州府志》卷六《选举志》,其首小序云:“古之乡举里选,尚矣。而进士科起于隋,盛于唐。……我国家抡才之典方隆,我新安英才之出方盛,视唐宋以来不侔矣。后进者俯仰前修,尚思务实以副其名,可焉。爰志选举。”小序简要说明了选举的由来、旧志对选举一门记载的缺失,介绍了选举一门的主要内容(设科第、岁贡、荐辟、吏材4目),并阐述了设置选举志的重要意义。

嘉靖《常德府志》卷九《学校志》,其首小序简要说明了学校的由来及其在推行教化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学校志》所设儒学、社学、书院3目略作介绍。各目又各设小序,儒学下面的小序云:

天下郡县之有学,始于元魏,而盛于宋之景祐。然其制未备,或大郡有学而小郡未置,至于州县尤鲜。……我神祖龙兴,未登极之前即立国子监于京师,既二年诏天下咸立学,府州县通称为儒学,其重文教至矣。

小序简要介绍了州县兴学的历史和儒学定名的由来,对明朝廷重视文教的做法大加赞赏,在一定程度上阐述了设置儒学一目的重要意义。

明代方志还很重视按语、论、赞的书写与运用,如嘉靖《通州志》在各卷“中间附一二论说,以尽其意,亦窃效史家之体尔”。又如嘉靖《惟扬志》也云:“史书每传各有论、赞,今但于每卷或一二卷共为一论,以发明大意而已。”又如嘉靖《建平县志》对于所记风俗、马政、兵防等目,“附以己意,僭为之论,有如史断之例”。反映出明代方志书写在借鉴史书编纂方法方面的日趋成熟。

明代方志中使用按语、论、赞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所收100余种方志为例,有全书使用一种形式者,如嘉靖《邵武府志》、嘉靖《彰德府志》、隆庆《仪真县志》等使用“论曰”,正德《新乡县志》、嘉靖《建宁府志》、嘉靖《钦州志》等使用“按”,嘉靖《昆山县志》使用“谨按”,嘉靖《夏邑县志》使用“评曰”,嘉靖《兰阳县志》使用“附录”,嘉靖《固始县志》使用“令曰”,隆庆《海州志》(张峰纂修)使用“张氏论曰”,嘉靖《海门县志》(崔桐纂)使用“桐曰”,嘉靖《夏津县志》(易时中修)使用“时中曰”,嘉靖《开州志》(王崇庆纂)使用“王崇庆曰”,嘉靖《汉阳府志》(朱衣纂)使用“朱衣曰”,等等。有全书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形式者,如嘉靖《邓州志》、隆庆《岳州府志》等使用“论曰”“赞曰”,嘉靖《惟扬志》、正德《光化县志》、正德《琼台志》等使用“论曰”“按”,万历《通州志》使用“论曰”“叙曰”,嘉靖《淄川县志》使用“按”“赞曰”,嘉靖《许州志》(张良知纂修)使用“二泉曰”“赞曰”,嘉靖《沔阳志》使用“史氏曰”“赞曰”,嘉靖《广平府志》使用“颍川氏曰”“论曰”“赞曰”,嘉靖《太平县志》使用“赞曰”“论曰”“解曰”,嘉靖《临朐县志》(王家士修,祝文、冯惟敏纂)使用“王家士曰”“冯惟敏曰”“按”“敏按”,等等。

按语、论、赞等形式或单独使用,或交叉使用,或连续使用,既有所区别,也相互联系。如按语、论、赞三种形式单独使用,论多寓褒贬,类似于史籍书写的春秋笔法。而按语、赞多系考证,侧重于对史实的求证。如嘉靖《尉氏县志》即云“旧志所当摹传,间有疏略则增补之。讹舛则订正之,皆称‘按’以识其别”。如按语、论、赞三种形式交叉使用或连续使用,一般来说,大者为论,小者为按语或赞,互为补充。正如正德《琼台志·凡例》所云:

事有可议者僭于条末,小为按,大为论,法史论、赞之例。然辞必详尽者,以备外史。欲合之书自处,而不敢效《国史》之谨严。

按语、论、赞等形式的普遍使用,反映了明代修志者对方志编纂“书法”问题的深入思考,是对明代方志编纂方法的丰富和发展,同时也反映了明代修志者将方志编纂和史籍编修接轨的努力。在保证方志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间或辅以画龙点睛之笔,或考证史实、辨析源流,或针砭利弊、指陈得失,或暗寓褒贬、惩恶扬善,或广其去取、补其缺略,对突出方志的资料价值、深化方志记述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如此,有明代修志者提出了“小叙并总论赞皆志正体”的论断,将无题小序、按语、论、赞的运用视为方志编纂应具备的方法,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四、结语

书法

综上,随着明朝廷对方志编纂的重视和引导,特别是颁降修志凡例、编纂《大明一统志》,明代方志编纂出现了兴盛的局面,关于方志编纂的理论探讨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明代修志者不断从史书编纂中汲取营养,特别是借鉴史学“书法”的概念,将其视为理解和解释方志编纂方法的一把钥匙,对推动形成方志“书法”,并进而推动方志编纂与史籍编写接轨发挥了积极作用。方志“书法”内容丰富,涉及对一统志体例的沿袭与因循、通志和州县志书编纂体例的发展与完善、各层级志书编纂的联系与互动、修志义例与序按论赞的运用及其价值等多个方面。明代修志者尊崇一统志体例,一方面认为其尽美尽善,为“万世志法”,另一方面又注意体例和内容的相互协调,注重因地制宜,“量为增入”,突出记述具有鲜明地方特点的内容。明代修志者基本理顺了《大明一统志》、各省通志、府州志与县志在编纂实践上存在的层层推动关系,《大明一统志》主要取材于各省通志、各省通志主要取材于府州志、府州志则多取材于县志的逻辑关系和相互依存关系,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志书均有其自身的体例与范式,而非下级志书的简单汇编,从而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方志编纂体系。这些都与方志“书法”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

明代修志者对方志“书法”问题的重视和讨论,一方面反映了大多数修志者认为方志本质上属于史书,期望方志能发挥与史书一样的重要作用,同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提升了方志在史籍文献中的地位和影响;另一方面,是希望在编纂方志时借鉴和参考相对较为成熟的史书编写经验和方法,对史学理论进行充分吸收和消化,体现了明代修志者将方志编纂与史籍编修接轨的积极探索。可以说,明代修志者不仅取得了较为丰硕的修志成果,还有意识地从史家“书法”中寻找汲取养分,从而将对方志编纂原则和方法的探讨上升到了理论高度。所有这些,都对后世修志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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