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学者 中国主张为中东和平稳定带来新希望

导读

美国国务卿布林肯日前第9次访问中东,但仍未能推动加沙停火。与美国“拉偏架”的做法不同,中国基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了更具原则性、长期性和战略性的立场。近期巴勒斯坦各派别签署《北京宣言》,为结束内部分裂、促进中东和平创造了机遇。中国主张以发展促进和平稳定,反对以“基于规则的秩序”之名曲解联合国宪章精神,这为巴勒斯坦重建和地区未来发展带来了启示。

多年来,内部的分裂削弱了巴勒斯坦的力量,使它无力反抗以色列及其盟友不断蚕食自己的领土,侵害被占领土上巴勒斯坦人民的正当权利。然而,7月23日,巴勒斯坦14个派别在京签署《关于结束分裂加强巴勒斯坦民族团结的北京宣言》,标志着这一局面的终结,中国由此为中东和平创造了重要契机。与此同时,《北京宣言》也为美国和以色列提供了重要窗口,终止所有针对加沙地区巴勒斯坦人民的罪行,达成停火协议并交换战俘,从而实现自我救赎。

《北京宣言》中包含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哈马斯将向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下属权力机构移交加沙地区的治理权。这破除了以色列和美国推动战争持续的一大借口。由于哈马斯被美以两国视为“恐怖组织”,其对加沙的控制使得以色列发动惨绝人寰的军事行动“师出有名”,超4万名巴勒斯坦人因此遇难。此次和解进程的主持人——中国外交部长王毅指出,和解对话的“最核心成果是明确巴解组织是所有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

王毅还强调,对话的“最突出亮点是同意围绕加沙战后治理组建临时民族和解政府,最强烈呼吁是要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实现巴勒斯坦真正的独立建国”。中国一直大力倡导巴勒斯坦人民获得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以此迈出实现整个地区和平与稳定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北京宣言》推动了谈判进程,埃及、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也表示支持停火和交换战俘。

然而,一个不幸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无法强制以色列积极采取行动,这一点大家都知道。美国政府未能让以色列结束在加沙的军事行动,转入谈判进程。相反,美国在地中海和波斯湾集结了庞大的海军力量,以威慑伊朗,保护以色列。在此局势下,地区战争一触即发。以色列及其支持者的鲁莽行为正是造成如今局面的罪魁祸首。

美国的立场看上去精于谋略,实则只是流于表面的自以为是,相比之下,中国的立场更具原则性、长期性和战略性。中国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认为根据“两国方案”建立一个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的巴勒斯坦国是实现和平的第一步,但中国为解决巴以问题贡献的智慧还不止于此。中国提出,巴勒斯坦人民的正义不应通过对以色列的打击报复来实现,而应通过经济发展促进地区和平与稳定,为巴勒斯坦人民建设更美好的未来,而实现这个目标的第一步就是重建加沙。

中方已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多项政策建议,旨在结束冲突,建立可持续和平。2023年11月29日,王毅在安理会巴以问题高级别会议上提交了一份立场文件,提出了基于国际法的五步解决方案,强调了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巴勒斯坦问题全面解决方案的必要性。中国的建议聚焦于解决问题的根源,其方案植根于习近平主席近年来提出的三大全球倡议,即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大使在2023年11月20日的安理会公开辩论中,发表了一篇精彩的演讲,阐述了经济发展与和平、安全之间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他提到,“和平、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其中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是促进和平、保障人权的基础”。这一表述正揭示了安理会处理的许多冲突都源于经济落后和发展滞缓。

全球安全倡议主张,繁荣与安全密不可分,没有发展就不可能实现长治久安。中国外交部于2023年2月21日发布《全球安全倡议概念文件》,指出“安全问题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事关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事关人类的前途命运”,坚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

中国并不打算将现行的国际关系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联合国宪章》来之不易,中国支持其作为全球治理的基本法。这是中国自上世纪50年代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来一贯坚持的外交政策。然而,面对当今世界的复杂局势,中国有必要重新定义、阐明某几项原则。一些国家炮制“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等新概念,试图借此歪曲联合国宪章,以服务于他们自身的利益和野心。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影响力日益强大,其外交透明度和影响力也在相应增长。2023年3月,中国成功促成沙特和伊朗关系正常化,实现两国关系重大突破,这一成就不仅是上述事实的有力证明,更佐证了中国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斡旋者。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西亚地区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战争与冲突。现在,国际社会应重视中国为解决巴勒斯坦及整个西亚地区冲突所提出的建议。

往昔不可追,未来犹可期。为了给巴勒斯坦和该地区人民创造更美好的未来,必须首先立即停止杀戮,明确重建和经济发展计划,为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巴勒斯坦国奠定基础。中国提议召开国际会议解决问题,正是合适的起点。

本文原文发表在中国日报国际版,原标题为 "Master key for peace"

出品:中国日报中国观察智库

责编:宋平 唐文若

:张钊

实习生周易数亦有贡献


何谓领事裁判权,它在近代中国是如何确立的

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列强在近代蓄意侵夺中国司法主权的特权制度,是它们通过鸦片战争,用不平等条约强行建立的,其后又获得进一步发展。 享有这一特权的各国,对它们的在华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相应设立、采行各种类型的审判机构和制度,除了极有限的民事范围,这一特权主要适用它们本国的法律。 列强还将这一属人的特权扩大为属地的特权,在某些地域对华人实行某种程度的司法管辖,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会审制度。 领事裁判权在近代又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侵夺半殖民地国家的司法主权,对其在这些国家的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特权制度。 如在许多亚非国家一样,西方列强也将这一特权制度强加到中国头上,前后延续达一个世纪,使中国蒙受着极大的耻辱。 本文对这一制度的产生、内容及其扩展,试作一扼要的概述,以揭示其实质和全貌。 西方殖民主义者却无视中国的主权,不愿遵守中国法律。 他们到中国的唯一目的是寻觅财富,图饱囊橐,所欲既遂即掉棹归去,视中国法律如弃髦。 至19世纪随着鸦片走私贸易的兴盛,这种情况益为严重。 一鸦片贩子自供:“我辈贩卖鸦片,从未想到中国法律。 ”为逃避中国法律的约束,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西方殖民主义者对中国的司法法律制度提出种种责难。 一是指责中国法律野蛮,刑罚“过于严酷不合人道,此种制度目的纯为威吓,缺少感化之意。 ”二是指责中国法律不公正,歧视外人,实行连坐。 中国当局“不予外人以法律中故杀与误杀有别之利益者”,而且常因一人犯罪而停止通商,罚及全国商务。 三是指责中国官吏腐败。 司法制度不良。 “中国的县官和法官”,“嘴里讲‘理’而心里要钱,他们的裁判是望着荷包任意处。 诚然,中国当时的司法法律制度,与已步入资本主义近代文明的西方比较,确较为落后。 但西方殖民主义者的指责,在很大程度上是穿凿附会,夸大其词。 并未到影响执法公正的地步。 无疑,这些指责目的是为在中国建立起领事裁判权制度,破坏中国司法主权制造根据。 来华外人尤其是英国人,正是以上述指责为藉词,屡屡抗拒中国法律的实施。 同时,英国政府又试图通过国内立法,不经中国政府同意,强行在华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 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其中以中国法律“枉屈难堪”为由,公然提出英驻华商务监督(即领事)在中国国境,“得设立具有刑事及海军裁判权法庭一所,以审理英国人民在中国领土口岸海港及在中国海岸三十英里内之公海所犯之案件”⑧。 随即,英国政府发布枢密院令,宣布法庭设立的地点“定为广州或在广州的任何一只英国船舰上”⑨ 1838年,英外交大臣巴麦尊再次向下院提出在中国设立“一所或数所”英国法庭的议案,这项议案所提出的裁判权包括“刑事海事民事”等等。 ⑩远远超过1833年的法案。 显然,在鸦片战争前几年。 英国政府已迫不及待地要在中国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 但鉴于“中国当轴已深明其国际地位”。 坚持自己的司法主权。 英国政府担心贸然行事,会引起严重后果。 影响对华贸易。 同时一些议员对这种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法的行径表示反对,主张在事前取得中国的同意。 这项计划未能付诸实施。 巴麦尊也撤回了自己的议案。 然而,英国政府并未放弃这一企图。 它要用武力迫使中国接受。 于是,中英之间的这种冲突。 “就成了要等战争的裁判来解决的一个问题了”。 ⑾经过鸦片战争。 清政府在英国侵略军的炮火「完全屈服,对于它的要求“无不允准,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 该条约没有领事裁判权的条款,但清政府此时已同意英国的索求。 这样,英国率先在华建立起这一特权制度。 紧随英国之后,美国和法国乘火打劫,也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1844年2月,美国专使顾盛率四艘军舰来华,“由于有一支强大的海军作后盾”,并以战争相恐吓,“终于迫使中国人相信和美国签订条约,是必要的”。 7月,中美签订《望厦条约》,美国由此也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并在中英条约的基础上加以扩大。 该约第21,24,25条对领事裁判权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比中英条款大大进了一步。 中英条款较为粗略,民刑不分,且意义含混,《望厦条约》不仅民刑分明,并且规定美国人与“别国贸易之人”争讼,“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可以说,通过中美《望厦条约》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展,才使它具有了较为完整的意义。 并使这一特权制度具有了基本的雏形。 因而,《望厦条约》亦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起源的一个重要环节。 正由于其体现的重要性,这些条款的订立,“是顾盛很自鸣得意的一件事”。 《望厦条约》签订后三个多月,法国也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清政府与之订立了《黄埔条约》,攫取了这一特权,其后。 瑞典、挪威沙俄亦与清政府订约。 获此特权。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 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更加扩大。 不仅这一特权本身的内容愈益扩充,而且各国相率效尤。 攫此特权。 自1858年英、法、美俄迫使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后,迄至甲午战争之前,又有、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等10国先后攫取了这一特权。 甲午战争之后到1918年,日本、墨西哥、瑞士也得到此特权。 加上已经获得此项特权的英、美、法、瑞(典)、挪(威)、俄六国,共计19个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可从司法管辖、领事裁判权行使机构及相关制度、领事裁判权适用之法律三方面分别论述。 司法管辖分为中外混合案件、外国人单纯案件和外国人混合案件三类。 中外混合案件是指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可分为刑事与民事两种。 关于刑事案件,其原则是被告由其所属国法庭根据本国法律审讯,如中国人为被告由中国法庭审讯,如英国人为被告则由英国在华法庭审讯。 这一原则最先是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确定的,其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与清政府所订条约也无一不是实行这一管辖原则。 另外,刑事案件还牵涉到对罪犯的逮捕权间题。 各国条约对此问题的规定,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排斥了中国对有约国人犯的逮捕权,如中法《黄埔条约》第27款规定,罪犯“系佛兰西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 ⒆瑞、挪、德、丹、比、意、奥、秘、巴、墨等国与法相似。 另一类是中国仍保有对有约国人犯的逮捕权,如中美《天津条约》第11条规定“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 均无不可”。 此外英、俄、西、荷、葡、日等国所订条约,未涉及逮捕权间题,中国亦仍有此权。 上述两类不同的规定,只适用于通商口岸。 在内地的外国人犯均由中国地方官拘捕。 关于民事案件。 在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订立之前一般采取和平调解、中外会同审判、欠债事项可向中国地方官或领事官控追讨取三种处理办法。 这三项办法规定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中美《望厦条约》,其后中英、中美《天津条约》又予以重申。 其他各国所订条约也多作类似规定。 从这几项办法来看。 民事案件的处理不是像刑事案件那样明确采取被告主义。 而是在无法调解时由中外官员会同审判。 《烟台条约》改变了这一办法。 该约规定:“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 两国法律既有不同。 只能视被告昔为何国之人。 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 ”(21)这里所提出的破告主义原则。 此后便被运用于中外混合民事案件,其他各国也多采用这一原则。 被告主义完全否定了中国对外人的民事管辖权,因为会同审判,还可解释为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同等的审判权,采取被告主义,中国对有约国外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就失去会同审判之权。 在中外混合案件中,还有所谓观审制度,即原告所属国官吏,可以在审判被告时出庭观审,这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大。 观审制度规定于《烟台条约》,该约载: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 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更将观审权扩大,规定“原告之官员,如欲添传证见,或查讯、驳讯案中作证之人,可以再行传讯”,还可“详报上宪”等。 (22)这种观审权适用刑事和民事案件,只有英美两国具有明确的条约权利,但大多有约国也都在民事案件中采行观审制度。 (23)根据条约,观审权是相互的,起初,中国方面也有派人观审的案例。 “厥后因中国官吏惜玻,漠视此种观审权利,无形放弃而成片面之观审制度”。 (24)外国人单纯案件,是指享有领事裁判权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管辖最为简单。 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皆由当事人所属国的领事审断,中国不得过问。 最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望厦条约》,其后除俄之外,各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所订条约。 均有类似规定。 俄约虽未作明文规定,但实际上也是照此办理。 外国人混合案件,是指享有领事裁判权但国籍不同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以及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与无约国或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管辖较为复杂,享有领事裁判权但国籍不同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中国均未行使管辖权。 中美《望厦条约》规定美国人与他国人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其后瑞、挪、丹、意、奥、西、法、德、比、日、巴、墨、秘等国所订条约或作类似规定,或谓遵与某国“定约办理”。 中国不能行使管辖权。 另外英、荷、俄、葡四国所订条约没有对此类案件作出规定。 但“中国所守主义,即为不干涉主义”任他们自行处理。 这类案件的处理一般是采取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与无约国或不享有此特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在这些国家所订条约中未作区别规定。 但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惯例。 此类无约国或无此特权的外国人应受中国的管辖。 英驻华公使卜鲁斯也说,无约国人“应由中国政府设法,使其遵守法律”,英国领事不得“有管辖权”。 在此类案件中,中国实际上也未放弃对此类无约国外人的管辖。 清外务部在1908年曾通咨各省,无约国人在华“不能由他国代为保护”。 北洋政府在1919年也宣布,无约国人“所有税课诉讼等事,悉应遵守中国法令办理”,(27)并颁布了管辖章程。 领事裁判权行使机构及相关制度,各国不同,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主要是英、美两国,除领事法庭之外,还在中国设立法院,井可上诉到本国的国内法院。 英国在华法院共有四种一种是按领事区域设里的地方法院,以领事兼理司法,实际上就是领事法庭,可受理任何民事案件和较轻的刑事案件。 另外三种均设在上海,一是英王驻华最高法院,由英王任命法官1人,助理法官数人,可以在中国任何地方开庭,在华英侨的一切民、刑案件均可管辖。 二是上诉法院,受理各地领事法庭的上诉案件。 不服判决者,还可上诉到伦敦枢密院。 三是警察法庭,专门受理英侨违警事件。 美国在华法院组织共有三种。 一是领事法庭,以各地领事或总领事或主持领馆之副领事为法官,管辖500美金以下的民事和较轻的刑事案件。 二是设在上海的美国司法委员会法院,实际上是上海的领事法庭,与其他领事法庭所不同者在于法官不由领事担任,而由美在华法院任命的司法委员担任。 三是美国在华法院,由美国总统任命法官1人,设于上海,但须在广州、天津和汉口开庭,对在华美侨的一切民刑诉讼均有管辖权,同时又是领事法庭的上诉机构。 如不服它的判决,则可上诉到美国旧金山第九区上诉法院。 此外,沙俄在东省铁路也设有法院,后改称边境地方法院,只审理两造均为俄国人的民、刑案件。 第二类只是在中国设立领事法庭,重案或不服判决在邻近中国的殖民地法院审理或上诉,再不服者则上诉到国内法院,这一类有法、葡、荷等国。 法在华各地的领事法庭,由领事和2名会审员担任审判,有权审理在华法侨和被保护国人的任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重罪或不服判决者则移送或上诉到越南西贡或河内上诉法院。 仍不服者,可向巴黎最高法院上诉。 葡萄牙则是领事法庭无管辖权之案件,先解送澳门法院审判,不服判决可向葡属印度果阿高等法院上诉。 仍不服可上诉到葡首都里斯本最高法院。 荷兰在华领事法庭无权管辖的案件以及上诉案件。 先是由荷属印尼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审理。 不服判决则上诉到荷印高等法院。 第三类也只在中国设立领事法庭,重案或不服判决则直接在本国的国内法院审理或上诉。 这一类国家最多,如意、比、丹、挪、西、瑞(典)等国。 此类国家有的如丹、挪、瑞等只在上海一地设有领事法庭,其中挪、瑞须在各地开庭,有的如意则在上海、汉口、天津和广州四地设有;有的如比没有永久法庭,只是遇有案件时经上海、天津、广州、汉口四埠领事提议,在当地组织。 领事法庭一般由领事和2个会审员组成,领事也可单独审理轻微案件。 领事法庭的权限各国不同,经判决后如不服,一般向本国的首都法院上诉,意大利则是向本国的安科纳法院上诉。 第四类最为复杂,只有日本一国。 在某些方面,它与第二类相似,即在中国设立领事法庭,审理任何民事案件和刑事轻罪案件,邻近的殖民地法院和国内法院受理重罪案件和上诉案件。 此外,这些法院又分区管辖重罪案件和上诉案件,不同区域的此类案件归不同法院管辖。 例如,中国中部的刑事重罪案件归长琦地方法院初审,不服判决者以及该地区领事法庭的上诉案件,可上诉到长琦上诉法院,还可再上诉到日本大理院。 中国南部的刑事重罪由台北地方法院初审,上诉机构则为台湾高等法院和台湾最高上告庭。 其他一些国家如巴、秘、墨、瑞(士)等国在华侨民甚少,领事裁判权形同虚设,谈不上有什么领事法庭。 领事裁判权适用何种法律,是一个较为复杂并引起争议的间题。 中国方面注重的是中外混合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核心是外国在华法庭是否执行中国法律。 有关条约的规定大体上有三种形式,一是规定按本国法律或本国例审办,如美、瑞、娜等国所订条约。 二是仅规定按例审办,如丹、比、奥等国所订条约。 三是规定如何治罪,将来由该国议定条款,如英、法等国所订条约。 这些规定在此问题上有欠明确,它们一般是针对刑事案件,还有不少国家并未规定按何国法律审办,即使是规定按本国法律审办的,亦未说明是按实体法还是按程序法。 因而,中国学者钱端升曾认为,“应限于程序法之法”,而不能适用实体法。 从领事裁判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然而这并非是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法律的特权。 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当地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官员。 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总理衙门还明确表示,他们“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法律”。 如果违犯,“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津予以惩罚”。 [31]虽然各国对中国的态度并不欢迎。 但这一主张无疑是合理的。 根据当时国际法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原则,“应采取对担负义务的一方负担较少的意义”,不能更多地限制中国的主权。 从其法律性质的另一方面来看,这一特权只是在华外人免受所在国的法庭审判,而不是禁止他们遵守中国法律。 美国国务卿贝阿德即说,此项法权,“非禁止性质,而为惩罚性质”[32]。 显然,领事裁判权只是各国政府对其在华侨民的一种惩罚权,从法律的意义讲,这种权力是中国政府授予的,不能设想,中国政府所授予的一项权力允许违反中国政府所颁行的法律。 正惟中国的主张是合理的,有约各国尽管不很情愿,但也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这一主张,承认“各国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有执行当地普察法令或其他法律的义务”[33]。 光绪初年,中外曾就这一问题进行过争论,“美国亦默认中国法律有奉行之必要”。 [34]美驻华公使西华德即说,对某些行为,“如果中国政府宣告他们是不合法的,那么我们也必须提供补救办法……或者承认这个法律的效力,一如我们自己也采纳了这一法律,或则我们自己也制定一项法律来应付这种情况”。 [35]英在华最高法院法官在某案的判决中也发表意见说:“我认为本案事实部分适用中国法律。 ”[36]实际中,在华外国法庭适用的法律,各国有所不同,总的来看,其来源包括本国的国会立法、现行法、本国政府颁布的敕令和驻华公使的训令、特别条例,以及中国法律[37],其主体部分是各国的现行法。 至于部分适用中国法律,各国也有差别,大体上有以下主要方式。 一是由条约对某些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如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英民如购中国公司股票,其当守本分与华民之有股分者相同”。 [39]其他如矿业条例、税关条例,在有关条约亦规定外人须一体遵守。 二是某些民事案件中,“参酌领馆驻在地或订立契约地之通行商业惯例峭,即参用当地民事习惯。 英在华法官在一次地产案件的判决中声称,“英王陛下在华法庭在中国的土地权利义务应适用中国法律”[40]。 三是承认地方行政法规,如英国在华法庭对英国人触犯当地卫生规定,亦得受理。 但外人因触行政法规受到的处罚,比中国人轻得多。 在华外国法庭虽然部分适用中国法律,但微不足道,且主要限于民事范围。 同时,他们又坚持认为。 外国人和中国人并不是“在同样的意义上须受中国的法律的支配”,部分适用中国法津因之大打折扣,甚至降低到接近于零。 在刑事案件方面,则基本上是适用他们本国法律。 即使如此,也往往是庇护罪犯,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总之,在列强享有领事裁判权。 中国处于被压迫的时代。 根本不可能指望它们对中国法律有所尊重。 领事裁判权本为属人主义,享有此特权的国家只能对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 但是,列强进而将此权扩展至属地主义,在中国的某些地域对中国人实行某种程度的司法管辖,建立了会审制度。 这种会审制度无疑超出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但它是由彼发展而来的,可以称为特殊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会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租界中的会审公廨,二是东省铁路的会审机关。 根据章程,会审公廨为中国的司法机构,由上海道派1名同知主持,管辖租界内华人和无约国外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轻罪案件。 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到案者,必须由领事或领事派员会审,凡为外人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人涉讼,领事或所派之员,得准其“来堂听讼”;无约国外人涉讼,“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无约国人犯所拟罪名,要“与一有约之领事公商酌办”。 若“两造不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由于法国方面未加入此章程,清政府又在法租界另设会审公廨。 上海租界实行的会审制度使有约国领事获得了对租界内华人和无约国外人的部分司法管辖权。 是对中国属地优越权的严重侵犯。 更有甚者,外国领事还往往越出章程规定,扩大会审公廨的权限,插手纯粹华人案件,干涉上海道对漱员的任命。 并迫使清政府同意。 将会审公廨的判决权限扩大到5年监禁以内。 辛亥革命爆发之后,上海的会审公廨发生了几次变化。 第一次变化是外国领事非法接管并完全控制了会审公廨。 第二次变化是1925年五卅惨案后,会审公廨于翌年名义上由中国收回,但外国领事保留了极大的会审权。 1926年8月,作为解决五册惨案的一部分,江苏省政府与英、美、法等14国领事签订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 根据章程,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院,院长及推事由江苏省政府任命,恢复了中国的部分司法管辖权。 然而,外国领事仍掌握着比1868年章程更多的管辖权。 不仅有约国外人为原告的民刑案件,外国领事仍有权会审,而且租界内一切刑事案件,均可观审。 法院的书记官须由领事推荐,撤换须经其同意,司法警察也由工部局警务处选派。 而且,这个会审机关的管辖权限扩及到一切民刑案件。 诸如此类,说明还未回复到1868年章程的状况第三次变化是1930年2月。 中国与英、美等6国签订《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协定取消了临时法院。 设置新法院。 废除了会审制度,基本上收回了被外人控制的部分司法权,但仍带有会审公廨的印记。 例如,新法院检查官的职权为工部局所侵越。 仅能起诉中华民国刑法第103至186条之案件。 其他由工部局或当事人起诉。 新法院的司法警察须经工部局推荐才能任命。 工部局有权要求将其免职。 ” 这些无疑说明新法院体制还受到列强的制约。 在租界还不能真正独立自主地对华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同上述公共租界的变化一样。 上海法租界的会审公廨。 通过中法协定,亦在翌年被取消。 其办法大体相同。 其他租界。 只有汉口租界和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建立了类似上海会审公廨的会审机关。 汉口是由旧有之洋务保甲局改组而来,辛亥革命爆发后改为洋务会审公所。 鼓浪屿则称为会审公堂,基本上是照搬上海的会审制度。 东省铁路的会审机关,是另一种类型的会审制度。 1896年,沙俄通过《中俄密约》,得到清政府的允诺可在黑龙江、吉林修造铁路,随即与清签订《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 该年12月,沙俄单方面制定的东省铁路《公司章程》,对上述章程作了歪曲,擅自规定:“凡中东铁路租界内之一切刑、民事诉讼各案件,由中俄两国当地官署按照约章会同审判”。 为此,东省铁路公司于1899至1902年间,与东北地方当局订立了几个章程,规定成立铁路交涉总局,作为管辖铁路沿线华人的会审机关。 根据有关章程,交涉总局系中国衙门,管辖与铁路公司有关联、或在铁路界内居住之华人“所有各事件”,尤其是刑事案件,诸如命案、强奸、盗窃、贪赃、聚众犯上等等。 铁路两旁各30里之内华民,与铁路公司有纠葛之事,亦归其“查核定办”。 适用法律为“中国律例及铁路章程”。 该局官员、兵勇归将军委派,但委派、更换总办、会办则须先向铁路公司总监工“斟酌”。 轻案由总局派任各段的交涉官员,与各段监工(俄人) “商议办理”;重案则由总局官员与铁路公司总监工或全权代表(俄人)会同“查讯”,若意见不一,归将军核办。 由上可见,东省铁路所实行的会审制度与租界的会审制度有着重大差别。 一是管辖对象纯为中国人,在租界,除此之外,还包括无领事裁判权国外人。 二是管辖区域以铁路沿线地段为范围,而后者则以租界为范围。 三是会审官为铁路公司监工和总监工,在租界则为领事或领事所派之员。 此外任何重案均须会审,管辖权限也超过租界的会审公廨。 其中尤为独特的是会审官由监工而不是由领事担任,似与领事裁判权没有关系。 但是。 领事裁判权的实质。 是一个国家的官员握有另一国的司法管辖权。 东省铁路公司实质上“是沙俄财政部在中国东北的一个办事机构”。 该公司的官员实质上是俄国政府委任的官员。 由他们行使中国的司法管辖权。 在性质上与领事裁判权并无二致,即有中国学者把这一制度称为“二重领事裁判权制度”。 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一种特殊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这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畸形制度。 其后。 俄国又将会市权从铁路官员转到领事手里。 除上述两砷会审制度之外。 在中俄西北边境,还实行着一种称为“司雅仔”的特殊会审制度,审理中俄两国所属哈萨克族人的民、刑纠纷。 1884年,清新疆地方当局与俄订立《塔城哈萨克归附条约》,将此种会审列为定制。 虽然“司雅仔”会审的管辖对象是两国所属哈萨克人,所采用的是哈萨克习惯法,但从实质来看,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侵害。 领事裁判权制度几乎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相始终,在整个条约制度的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赫德曾说,“领事裁判权是各项条约的中心观念。 ”正是这一特权制度,使外国列强在华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侵略,行使其他各种条约特权,有了切实保障。 这一特权制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尊严,造成了种种弊害。 中国的司法统一遭到破坏,中国人遭到外人侵害得不到公平的补偿。 。

欧元的诞生对于国际贸易、国家主权、各国的政治和经济关系有哪些影响...

欧元的积极意义集中表现为欧洲一体化建设有了新的“助推器”,国际经济发展面临新格局。 2.1 欧元推动欧洲迈向统一欧元的诞生标志着欧洲自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又一次实现货币统一,其间经历了漫长的19个世纪。 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罗马帝国是用武力征服异邦,强行实施单一货币,而今天的欧洲联盟则以经济的、政治的,即和平的渐进手段逐步迈向统一,各成员国主动、自愿地让渡自己的部份主权,包括货币主权,欧元的问世便是这一进程的必然结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每当因为经济的、历史的、社会的和文化等因素造成各成员国发展不均衡,地区差异明显时,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便分3个步骤:协调(harmonisation)--趋同(convergence)--统一(integration)。 使用的法律工具是,在协调和趋同阶段多以指令(directive)的形式,提出总体目标,规定达标时间,但由各成员国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措施和行动;在统一阶段,则颁布条例(reglement),立刻无条件地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生效。 统一的最高形式就是形成“共同政策”(la politique commune),如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PAC),或者建立经济货币联盟,如本文论及的欧元。 但不论怎样,欧盟一体化进程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从协调到趋同再到统一,自始至终遵循着一种内在的、逐次推进的逻辑法则,一环紧扣一环,形成水到渠成之势,具有不可逆转性。 建立自由贸易区导致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催生统一大市场,统一大市场需要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由此可见,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每个阶段既是承上的结果,又是启下的引子。 欧元的意义也在于此,它的实施必将构成新的动力,推动欧洲走向更高层次的联合。 首先,欧元将促使欧盟各国整顿并严格管理自己的公共财政,防止政府开支无度,努力营造健康稳定的经济环境,因为《马约》规定的预算赤字标准和公债标准连同其他3项趋同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也就是说,申请加入欧元区的国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并且一旦成为欧元国,必须始终接受上述5项标准的约束,不得违规,更不能退出。 比如意大利,当年为了赶上欧元头班列车,不得不进行痛苦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致使政府财政赤字从1990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降到1993年的3.9%。 就连法国也是经过一番艰苦努力之后才于1997年底将财政赤字压到了决定性的3%以下。 几乎在同一时期,欧盟的预算赤字也由1993年破纪录的6.2%回落至1999年的2.4%,去年仅为1.7%。 另一个更有说服力的指标是通货膨胀率。 由于通胀水平是货币稳定的决定性因素,所以《马约》明确规定,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既是欧盟成员国入围欧元区的首要必备条件,也是欧洲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 从各成员国,特别是欧元国经济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欧元效应非常明显。 上个世纪70年代,欧盟国家的平均物价上涨指数高达10.6%,90年代后持续走低,2001年降至1.8%,欧元区为2.1%。 葡萄牙、瑞典等国表现尤为突出,通胀率分别从1990年的13.3%和10.2%下降到1999年的2.2%和0.6%。 法国近3年来更是一枝独秀,1999年欧元正式出台时,它的年通货膨胀率只有0.8%,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01年也仅为2.1%,远低于《马约》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二,统一的欧洲货币必将首先强化欧盟内部的市场竞争,促进商品和服务流通,资本和人员流动,这就迫使欧盟各国,特别是欧元国加大税收、工资待遇、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尽快实现税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趋同,以期缩小与邻国的明显差异,吸引人才和投资。 为此,目前欧盟9国实行了最低标准工资制。 按实际数额算,大致可分成3类国家:在西班牙和英国,最低标准工资分别相当于本国平均工资的34%和37%;在比利时、希腊、卢森堡和荷兰,最低标准工资则分别为本国平均工资的39%、41%、42%和44%;法国和葡萄牙最高,分别为49%和57%。 欧元的第三个良好效应在于刺激欧盟企业的生产与贸易。 在没有统一货币的情况下,欧盟15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不能不考虑汇率的波动,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和成本的额外增加(如外汇的买卖差价,支付和转帐时的银行手续费等),包括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人们不会忘记,1992-93年间,法国多菲内省的企业家和德国巴伐利亚州的老板就是因为意大利里拉的突然大幅度贬值而在一夜之间倾家荡产的。 实施欧元后,由于欧元区之间的货币汇率已经锁定,这类风险便不复存在,类似的悲剧也自然不会重演。 据法国专家估算,用欧元交易节省的费用相当于欧盟15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3%~0.4%,仅法国每年可少开支250亿法国法郎。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成本的降低、竞争力的增强。 欧元还极大地提高了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透明度,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深化欧洲统一大市场,有利于改善企业生存的宏观经济环境,并最终促进整个欧盟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的确,欧盟区内贸易过去一直占欧盟成员国全部对外出口贸易的60%,而今这一份额已增加到近80%,达1.6万亿欧元。 从这个意义上说,欧元是欧洲经济增长的因素。 第四,欧元的产生正在导致欧洲金融市场的资产重组,或者说促使欧洲的金融市场趋向统一。 这是因为实施欧元后,汇率风险的消除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能够以低成本集中筹措大量资金,扩大股票和证券的交易能力,并在短期内获得规模效益,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和个人使用欧元工具在欧元区进行多元化投资。 1998年,欧元出台之前,在欧洲金融市场发行的美元证券总额为4090亿美元,第二年欧元正式启动后,达到4700亿美元,增幅15~20%。 而在同一时期,以欧元计价的证券总量则从1998年的2210亿美元猛增到1999年的5220亿美元,翻了一番半。 第五,更为重要的是欧元对欧洲就业形势的积极影响。 长期以来,流行于西方经济学界,特别是法国经济学界的一种传统观念认为,货币与就业从来就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货币贬值有利于出口创汇,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强势货币抑制通胀的同时抑制经济增长,导致就业不足。 其实并非如此绝对。 众所周知,瑞士、美国和德国等都是货币坚挺的国家,但也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和就业率。 法国法郎在1981-1987年间曾经5次贬值,法国经济却并没有因此回升,失业率则从7.4%猛增到10.5%。 所以说货币疲软不一定保证就业,正如货币坚挺绝非必然导致失业一样,关键要看所定币值是否真实反映国家的总体经济状况,如通货膨胀率、国家财政预算、对外贸易形势,以及本国产品的竞争力等。 通过综合分析近3年来欧盟这些方面的数据,表明欧元充份体现了欧盟的整体经济实力,因而对欧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 稳定使企业和经济人可以从长计议,增强投资信心,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再生产规模和能力。 稳定使自由贸易得以制度化持续发展,促进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些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据欧洲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自1999年欧元问世以来,欧盟的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已由当初的10%(1999年超过1800万人)回落到2001年的7.6%。 法国1999年的失业大军高达250万,占就业人口的11.1%,目前破纪录地降到200万以下(8.8%),年降幅达15%。 最后,欧元带动并促进欧洲政治一体化。 实现欧洲联合,建立一个泛欧联邦式合众国是欧洲数代人孜孜以求的理想。 欧洲一体化进程从发端时起就含有这种强烈的政治意愿,只不过限于时局等主客观条件的考虑,“欧洲大厦”的设计者们采取了一种务实的态度,选择了“先经济、后政治”,“政治经济化”的发展道路,但无论如何,他们从没有放弃欧洲政治一体化的终极目标。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欧元的意义如同业已建成的欧洲关税同盟、欧洲统一大市场,都是推动欧洲迈向统一的手段。 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其核心内容就是实现欧洲经济与货币的联盟,同时正式启动欧洲政治联盟。 这标志着欧共体开始从“政治经济化”自然过渡到经济政治化阶段。 正是在这之后,欧盟非常明显地加大了欧洲政治合作的步伐和力度:任命原北约秘书长索拉那为“欧洲安全先生”,专事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为了欧洲的和平与稳定,准备筹建一支6万人的欧洲快速反应部队和5000人的欧洲警察部队,并实行统一的欧洲逮捕令制度;中东欧12个候选国的入盟谈判进程将于今年底结束,至迟在2004年着手接纳第一批新成员。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最近任命坚定的欧洲统一派、德高望重的法国前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为欧盟体制改革委员会主席,足见其推动欧洲联合的决心和意愿。 欧元带动并促进欧洲联合的另一个重要现实是,3亿多欧洲公民从没有像今天这样走近欧盟,关心欧盟,因为共同的货币意味着共同的国家,这种特有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才是未来“欧洲统一神殿”的永久基石。 法国《发展》周刊(Expansion)2001年底进行的一次抽样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法国人对欧元持积极欢迎的态度。 64%的受问者相信欧元将促进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认为欧元保证了价格的透明度,使消费者收益的高达71%。 另有54%的受访者认为欧元将增加欧盟各国人民之间的凝聚力。 2.2 欧元促进世界走向多极前面我们主要从欧盟的角度讨论了欧元的积极意义。 其实,欧元的影响早已超越了这个范畴,以欧盟厚实的综合经济实力做后盾,以《马约》、《欧洲稳定与增长公约》和《欧元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法律文件为保障的欧元必将给世界经济贸易和国际货币体系带来意义深远的变化。 2.2.1 欧元将提升欧洲在新世纪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经济和贸易集团,面积为319.1万平方公里,人口3亿零4百万。 它的国内生产总值2000年达8.8万亿美元,占世界总产值的32%,高于美国的27%,人均产值1999超过2万美元大关,其经济规模和实力可见一斑。 再以对外贸易为例。 据欧洲统计局提供的最新数据,2000年世界总出口额达5.4万亿欧元,其中欧盟名列前茅,为9379亿欧元,占18%,高于美国的16%(8374亿欧元),日本的10%(5183亿欧元)和加拿大的6%(2985亿欧元)。 同一年,欧盟的进口比重仅次于美国(1.34万欧元),为1.03万亿欧元,占世界贸易总进口的18%,遥遥领先于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参见下表:国别和地区 2000(10亿欧元) 所占份额(%) 欧盟 1026,8 18,0% 美国 1343,0 23,5% 日本 409,0 7,2% 加拿大 285,0 5,0% 中国 243,8 4,3% 香港 233,7 4,1% 其余国家和地区 2167,6 38,0% 全球 5708,9 100,0%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组数据涉及的仅仅是欧盟的对外商品贸易。 在新经济大潮的直接影响下,欧盟的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正借欧元的东风在国际贸易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可以确信,欧元必将进一步带动欧盟旅游业的发展,最直接最具体的例子便是实施欧元后,在欧元区12国内旅行的人不再需要兑换货币,从而省去很多费用和麻烦。 随着欧元的全面流通,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潜在效应也将得以充份发挥,如内外需求扩大,交易成本底,风险小,投资更具吸引力,消费者信心回升等。 总之,欧盟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这一态势极大地提升了欧盟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进程中的地位。 2.2.2 欧元挑战国际货币体系 虽然二战后建立起来的“黄金-美元本位制”,即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早已不复存在,但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影响力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国际贸易计价、世界外汇储备,以及国际金融交易中,绿钞分别占48%、61%和83.6%。 所以说,欧元挑战国际货币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挑战美元。 现在的问题在于欧元怎样打破美元的国际霸主地位。 首先,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欧元将向美元优势发起强有力的冲击,并将很快成为最主要的国际计价货币之一。 如前所述,欧盟区内贸易已由过去的60%上升到现在的近80%。 欧元将毫无疑问地取代各成员国的货币,首先成为这部份贸易的统一结算单位。 我们还知道,欧盟在世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总额中均占有相当的比重,而且以欧盟各国货币计价的进出口份额分别达到36%和27%以上。 完全实现欧洲统一货币后,相信这部份贸易也将自然改用欧元计价,原因在于进出口商们可以借此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与外汇风险管理有关的费用,提供竞争力。 倘若进一步分析欧盟目前的主要贸易夥伴,我们更会发现,一些国家和地区与欧盟有着历史的、文化的、经济的、货币的和政治的渊源关系,如中东欧12国本来就期待早日加入欧盟,这些国家的货币大多同德国马克建立了联系汇率,德国马克并入欧元后,特别是这些国家加入欧盟后,使用欧元计价将是顺理成章的事;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与欧盟建立了制度化的双边特殊经贸合作关系,如地中海沿岸的马格里布联盟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摩洛哥3国,中东的埃及、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等,他们的中长远目标是同欧盟构建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 在此大背景下,欧元肯定会成为双边贸易的计价单位。 欧盟的第三类贸易夥伴包括位于非洲、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地区的69个发展中国家(通称非、加、太国家)。 他们历史上都曾是欧盟国家,主要是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等的殖民地,因而与欧盟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和特殊的经济利益联系。 所以欧盟一直把该地区视为其拓展对外经贸关系的重点,并同这些国家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即著名的洛美协定。 随着欧元的投入使用,这一部份的贸易将由原先的以美元、法郎或马克结算逐步转换成用欧元计价。 最后,不应忘记的还有法非金融合作区的14个非洲国家。 他们虽然上个世纪60年代就已脱离法国的殖民统治,但一直维持西非法郎与法国法郎的联系汇率。 根据欧盟有关决定,该固定兑换机制可从今年1月起自动转换成与欧元的联系汇率。 凡此种种,都为欧元充当国际贸易计价货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现实可能性。 有学者乐观地估计,英国、丹麦和瑞典不可能长久游离于欧元区之外,他们一旦加入欧洲经济货币联盟,30%的世界出口贸易将以欧元结算。 欧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比重越大,它的国际化程度就越高,它的市场信誉度也将随之不断攀升,其直接结果便是各国对欧元的持有量的增加。 而且,即便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免受货币动荡之苦的需要,世界各国的央行也都会或多或少地筹措部份欧元资产,作为外汇储备的一部份。 这样一来,欧元势必在国际外汇储备方面成为美元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具体地说,以往全世界都需要美元计价、储备和支付,这使得美国可以直接用本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任意借贷而不必担心任何的汇率风险。 一旦发现负债太多时,美国又可以无所顾虑地自行决定美元贬值,等于由别国替它还债。 欧元问世后,美国的这套帽子戏法将不再绝对灵验,而且弄不好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长期的巨额外债和国际收支严重失衡会使市场和消费者对美元失去信心,转而吸纳保险系数更高的欧元。 据欧洲学者预测,在全球未来的外汇储备结构中,欧元和美元很可能平分秋色,各占40%,其余为日元、瑞士法郎等。 国际储备货币将由此形成“两驾马车”制。 客观地说,欧元近期内尚不能在国际金融领域撼动美元的霸主地位,首要原因在于欧盟国家的金融市场过于分散,规模太小,最大的法兰克福交易所其交易量也只有美国纽约交易所的8%。 虽然欧盟国家的国债市场相加,债券和股票总额约有2.1万亿欧元,超过美国,但同样是因为不集中,难以形成合力冲击美元。 不过,随着欧元在欧洲的全面流通,这种情形必有所改变,欧盟特别是欧元区的银行、股票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合作联合在所难免。 三、结束语 中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改革开放,正以“坚定而又负责任”的大国姿态走向世界,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政治多极化的进程。 它与同样处于积极变革中的欧洲联盟始终保持并发展着日益紧密的经济贸易和政治关系。 有鉴于此,笔者就以欧元对中国的影响作为本文的结语。 3.1 欧元推动中欧经贸发展 1999年,欧盟成为继日本、美国之后中国的第3大贸易夥伴,中国则是欧盟的第4大进出口国。 欧盟还是中国最重要的技术和设备供应商。 前文说过,实现统一货币后,欧盟区内的汇率风险将减少乃至消失,交易费用也将随之降低,这为欧盟扩大与中国的经贸往来创造了条件。 据欧洲统计局的资料,2000年欧中双边贸易为955亿欧元,比上年增长14%。 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新货币的信用,欧洲中央银行必定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欧元币值的稳定和坚挺,这其实也正是《马约》赋予欧洲央行的首要使命。 欧元的坚挺自然会增加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有利于扩大中国对欧盟国家的出口。 此外,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而言,实现货币统一后,他们可减少为防范货币投机和金融危机而要留存的外汇储备,用节省的这笔资金扩大国内外投资;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货币统一直接意味着投资汇率风险的减少,这有利于调动他们对外投资的积极性,而且欧元的稳定与坚挺会吸引众多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能源、交通和通信等长线基础设施产业,这些又恰恰是我国实施开发西部战略所急需的项目。 稳定而坚挺的欧元同样会吸引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到欧洲投资,如购买欧元债券等。 3.2 欧元促进中国外汇储备结构调整笔者以为,欧元对中国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莫过于促使我国优化外汇储备结构,使之更趋合理和安全。 中国的外汇储备目前已超过2400亿美元,是世界第二大外汇储备国。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外汇储备中美元始终占绝对优势。 这种相对单一的外汇储备结构显然不够合理,也欠安全。 一旦美元汇率波动很大,甚至贬值,我们的外汇储备将面临冲击,招致严重损失。 欧元的出现为我国实施储备资产多元化提供了良机,创造了条件,其实也是势在必行。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美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元的国际垄断地位,如今欧元打破了它的一统天下,并有能力与之抗衡,成为最具竞争力的主要国际货币。 于此情形,及时调整我国外汇储备结构,适量增持欧元,降低对美元的倚重实在是一个务实且有远见的战略抉择。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利用欧元优势,逐步调整我国的汇率政策,改变那种人民币与美元事实上挂钩的浮动汇率制度。 人们不应忘记,1998年的那场亚洲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诸国,其中的一个严重教训就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货币都固守美元的固定汇率,导致本国的国际收支严重失衡,被索罗斯等国际大炒家乘虚而入。 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

欧元正式启用说明了什么

一篇写的很全面的文章-------欧元的积极意义集中表现为欧洲一体化建设有了新的“助推器”,国际经济发展面临新格局。 2.1 欧元推动欧洲迈向统一 欧元的诞生标志着欧洲自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又一次实现货币统一,其间经历了漫长的19个世纪。 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罗马帝国是用武力征服异邦,强行实施单一货币,而今天的欧洲联盟则以经济的、政治的,即和平的渐进手段逐步迈向统一,各成员国主动、自愿地让渡自己的部份主权,包括货币主权,欧元的问世便是这一进程的必然结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每当因为经济的、历史的、社会的和文化等因素造成各成员国发展不均衡,地区差异明显时,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便分3个步骤:协调(harmonisation)--趋同(convergence)--统一(integration)。 使用的法律工具是,在协调和趋同阶段多以指令(directive)的形式,提出总体目标,规定达标时间,但由各成员国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措施和行动;在统一阶段,则颁布条例(reglement),立刻无条件地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生效。 统一的最高形式就是形成“共同政策”(la politique commune),如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PAC),或者建立经济货币联盟,如本文论及的欧元。 但不论怎样,欧盟一体化进程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从协调到趋同再到统一,自始至终遵循着一种内在的、逐次推进的逻辑法则,一环紧扣一环,形成水到渠成之势,具有不可逆转性。 建立自由贸易区导致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催生统一大市场,统一大市场需要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由此可见,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每个阶段既是承上的结果,又是启下的引子。 欧元的意义也在于此,它的实施必将构成新的动力,推动欧洲走向更高层次的联合。 首先,欧元将促使欧盟各国整顿并严格管理自己的公共财政,防止政府开支无度,努力营造健康稳定的经济环境,因为《马约》规定的预算赤字标准和公债标准连同其他3项趋同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也就是说,申请加入欧元区的国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并且一旦成为欧元国,必须始终接受上述5项标准的约束,不得违规,更不能退出。 比如意大利,当年为了赶上欧元头班列车,不得不进行痛苦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致使政府财政赤字从1990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降到1993年的3.9%。 就连法国也是经过一番艰苦努力之后才于1997年底将财政赤字压到了决定性的3%以下。 几乎在同一时期,欧盟的预算赤字也由1993年破纪录的6.2%回落至1999年的2.4%,去年仅为1.7%。 另一个更有说服力的指标是通货膨胀率。 由于通胀水平是货币稳定的决定性因素,所以《马约》明确规定,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既是欧盟成员国入围欧元区的首要必备条件,也是欧洲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 从各成员国,特别是欧元国经济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欧元效应非常明显。 上个世纪70年代,欧盟国家的平均物价上涨指数高达10.6%,90年代后持续走低,2001年降至1.8%,欧元区为2.1%。 葡萄牙、瑞典等国表现尤为突出,通胀率分别从1990年的13.3%和10.2%下降到1999年的2.2%和0.6%。 法国近3年来更是一枝独秀,1999年欧元正式出台时,它的年通货膨胀率只有0.8%,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001年也仅为2.1%,远低于《马约》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二,统一的欧洲货币必将首先强化欧盟内部的市场竞争,促进商品和服务流通,资本和人员流动,这就迫使欧盟各国,特别是欧元国加大税收、工资待遇、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尽快实现税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趋同,以期缩小与邻国的明显差异,吸引人才和投资。 为此,目前欧盟9国实行了最低标准工资制。 按实际数额算,大致可分成3类国家:在西班牙和英国,最低标准工资分别相当于本国平均工资的34%和37%;在比利时、希腊、卢森堡和荷兰,最低标准工资则分别为本国平均工资的39%、41%、42%和44%;法国和葡萄牙最高,分别为49%和57%。 欧元的第三个良好效应在于刺激欧盟企业的生产与贸易。 在没有统一货币的情况下,欧盟15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不能不考虑汇率的波动,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和成本的额外增加(如外汇的买卖差价,支付和转帐时的银行手续费等),包括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人们不会忘记,1992-93年间,法国多菲内省的企业家和德国巴伐利亚州的老板就是因为意大利里拉的突然大幅度贬值而在一夜之间倾家荡产的。 实施欧元后,由于欧元区之间的货币汇率已经锁定,这类风险便不复存在,类似的悲剧也自然不会重演。 据法国专家估算,用欧元交易节省的费用相当于欧盟15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3%~0.4%,仅法国每年可少开支250亿法国法郎。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成本的降低、竞争力的增强。 欧元还极大地提高了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透明度,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深化欧洲统一大市场,有利于改善企业生存的宏观经济环境,并最终促进整个欧盟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的确,欧盟区内贸易过去一直占欧盟成员国全部对外出口贸易的60%,而今这一份额已增加到近80%,达1.6万亿欧元。 从这个意义上说,欧元是欧洲经济增长的因素。 第四,欧元的产生正在导致欧洲金融市场的资产重组,或者说促使欧洲的金融市场趋向统一。 这是因为实施欧元后,汇率风险的消除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能够以低成本集中筹措大量资金,扩大股票和证券的交易能力,并在短期内获得规模效益,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和个人使用欧元工具在欧元区进行多元化投资。 1998年,欧元出台之前,在欧洲金融市场发行的美元证券总额为4090亿美元,第二年欧元正式启动后,达到4700亿美元,增幅15~20%。 而在同一时期,以欧元计价的证券总量则从1998年的2210亿美元猛增到1999年的5220亿美元,翻了一番半。 第五,更为重要的是欧元对欧洲就业形势的积极影响。 长期以来,流行于西方经济学界,特别是法国经济学界的一种传统观念认为,货币与就业从来就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货币贬值有利于出口创汇,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强势货币抑制通胀的同时抑制经济增长,导致就业不足。 其实并非如此绝对。 众所周知,瑞士、美国和德国等都是货币坚挺的国家,但也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和就业率。 法国法郎在1981-1987年间曾经5次贬值,法国经济却并没有因此回升,失业率则从7.4%猛增到10.5%。 所以说货币疲软不一定保证就业,正如货币坚挺绝非必然导致失业一样,关键要看所定币值是否真实反映国家的总体经济状况,如通货膨胀率、国家财政预算、对外贸易形势,以及本国产品的竞争力等。 通过综合分析近3年来欧盟这些方面的数据,表明欧元充份体现了欧盟的整体经济实力,因而对欧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 稳定使企业和经济人可以从长计议,增强投资信心,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再生产规模和能力。 稳定使自由贸易得以制度化持续发展,促进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些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据欧洲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自1999年欧元问世以来,欧盟的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已由当初的10%(1999年超过1800万人)回落到2001年的7.6%。 法国1999年的失业大军高达250万,占就业人口的11.1%,目前破纪录地降到200万以下(8.8%),年降幅达15%。 最后,欧元带动并促进欧洲政治一体化。 实现欧洲联合,建立一个泛欧联邦式合众国是欧洲数代人孜孜以求的理想。 欧洲一体化进程从发端时起就含有这种强烈的政治意愿,只不过限于时局等主客观条件的考虑,“欧洲大厦”的设计者们采取了一种务实的态度,选择了“先经济、后政治”,“政治经济化”的发展道路,但无论如何,他们从没有放弃欧洲政治一体化的终极目标。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欧元的意义如同业已建成的欧洲关税同盟、欧洲统一大市场,都是推动欧洲迈向统一的手段。 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其核心内容就是实现欧洲经济与货币的联盟,同时正式启动欧洲政治联盟。 这标志着欧共体开始从“政治经济化”自然过渡到经济政治化阶段。 正是在这之后,欧盟非常明显地加大了欧洲政治合作的步伐和力度:任命原北约秘书长索拉那为“欧洲安全先生”,专事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为了欧洲的和平与稳定,准备筹建一支6万人的欧洲快速反应部队和5000人的欧洲警察部队,并实行统一的欧洲逮捕令制度;中东欧12个候选国的入盟谈判进程将于今年底结束,至迟在2004年着手接纳第一批新成员。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最近任命坚定的欧洲统一派、德高望重的法国前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为欧盟体制改革委员会主席,足见其推动欧洲联合的决心和意愿。 欧元带动并促进欧洲联合的另一个重要现实是,3亿多欧洲公民从没有像今天这样走近欧盟,关心欧盟,因为共同的货币意味着共同的国家,这种特有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才是未来“欧洲统一神殿”的永久基石。 法国《发展》周刊(Expansion)2001年底进行的一次抽样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法国人对欧元持积极欢迎的态度。 64%的受问者相信欧元将促进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认为欧元保证了价格的透明度,使消费者收益的高达71%。 另有54%的受访者认为欧元将增加欧盟各国人民之间的凝聚力。 2.2 欧元促进世界走向多极 前面我们主要从欧盟的角度讨论了欧元的积极意义。 其实,欧元的影响早已超越了这个范畴,以欧盟厚实的综合经济实力做后盾,以《马约》、《欧洲稳定与增长公约》和《欧元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法律文件为保障的欧元必将给世界经济贸易和国际货币体系带来意义深远的变化。 2.2.1 欧元将提升欧洲在新世纪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经济和贸易集团,面积为319.1万平方公里,人口3亿零4百万。 它的国内生产总值2000年达8.8万亿美元,占世界总产值的32%,高于美国的27%,人均产值1999超过2万美元大关,其经济规模和实力可见一斑。 再以对外贸易为例。 据欧洲统计局提供的最新数据,2000年世界总出口额达5.4万亿欧元,其中欧盟名列前茅,为9379亿欧元,占18%,高于美国的16%(8374亿欧元),日本的10%(5183亿欧元)和加拿大的6%(2985亿欧元)。 同一年,欧盟的进口比重仅次于美国(1.34万欧元),为1.03万亿欧元,占世界贸易总进口的18%,遥遥领先于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参见下表:国别和地区 2000(10亿欧元) 所占份额(%) 欧盟 1026,8 18,0% 美国 1343,0 23,5% 日本 409,0 7,2% 加拿大 285,0 5,0% 中国 243,8 4,3% 香港 233,7 4,1% 其余国家和地区 2167,6 38,0% 全球 5708,9 100,0%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组数据涉及的仅仅是欧盟的对外商品贸易。 在新经济大潮的直接影响下,欧盟的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正借欧元的东风在国际贸易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可以确信,欧元必将进一步带动欧盟旅游业的发展,最直接最具体的例子便是实施欧元后,在欧元区12国内旅行的人不再需要兑换货币,从而省去很多费用和麻烦。 随着欧元的全面流通,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潜在效应也将得以充份发挥,如内外需求扩大,交易成本底,风险小,投资更具吸引力,消费者信心回升等。 总之,欧盟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这一态势极大地提升了欧盟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进程中的地位。 2.2.2 欧元挑战国际货币体系 虽然二战后建立起来的“黄金-美元本位制”,即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早已不复存在,但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影响力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国际贸易计价、世界外汇储备,以及国际金融交易中,绿钞分别占48%、61%和83.6%。 所以说,欧元挑战国际货币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挑战美元。 现在的问题在于欧元怎样打破美元的国际霸主地位。 首先,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欧元将向美元优势发起强有力的冲击,并将很快成为最主要的国际计价货币之一。 如前所述,欧盟区内贸易已由过去的60%上升到现在的近80%。 欧元将毫无疑问地取代各成员国的货币,首先成为这部份贸易的统一结算单位。 我们还知道,欧盟在世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总额中均占有相当的比重,而且以欧盟各国货币计价的进出口份额分别达到36%和27%以上。 完全实现欧洲统一货币后,相信这部份贸易也将自然改用欧元计价,原因在于进出口商们可以借此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与外汇风险管理有关的费用,提供竞争力。 倘若进一步分析欧盟目前的主要贸易夥伴,我们更会发现,一些国家和地区与欧盟有着历史的、文化的、经济的、货币的和政治的渊源关系,如中东欧12国本来就期待早日加入欧盟,这些国家的货币大多同德国马克建立了联系汇率,德国马克并入欧元后,特别是这些国家加入欧盟后,使用欧元计价将是顺理成章的事;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与欧盟建立了制度化的双边特殊经贸合作关系,如地中海沿岸的马格里布联盟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摩洛哥3国,中东的埃及、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等,他们的中长远目标是同欧盟构建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 在此大背景下,欧元肯定会成为双边贸易的计价单位。 欧盟的第三类贸易夥伴包括位于非洲、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地区的69个发展中国家(通称非、加、太国家)。 他们历史上都曾是欧盟国家,主要是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等的殖民地,因而与欧盟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和特殊的经济利益联系。 所以欧盟一直把该地区视为其拓展对外经贸关系的重点,并同这些国家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即著名的洛美协定。 随着欧元的投入使用,这一部份的贸易将由原先的以美元、法郎或马克结算逐步转换成用欧元计价。 最后,不应忘记的还有法非金融合作区的14个非洲国家。 他们虽然上个世纪60年代就已脱离法国的殖民统治,但一直维持西非法郎与法国法郎的联系汇率。 根据欧盟有关决定,该固定兑换机制可从今年1月起自动转换成与欧元的联系汇率。 凡此种种,都为欧元充当国际贸易计价货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现实可能性。 有学者乐观地估计,英国、丹麦和瑞典不可能长久游离于欧元区之外,他们一旦加入欧洲经济货币联盟,30%的世界出口贸易将以欧元结算。 欧元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比重越大,它的国际化程度就越高,它的市场信誉度也将随之不断攀升,其直接结果便是各国对欧元的持有量的增加。 而且,即便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免受货币动荡之苦的需要,世界各国的央行也都会或多或少地筹措部份欧元资产,作为外汇储备的一部份。 这样一来,欧元势必在国际外汇储备方面成为美元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具体地说,以往全世界都需要美元计价、储备和支付,这使得美国可以直接用本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任意借贷而不必担心任何的汇率风险。 一旦发现负债太多时,美国又可以无所顾虑地自行决定美元贬值,等于由别国替它还债。 欧元问世后,美国的这套帽子戏法将不再绝对灵验,而且弄不好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长期的巨额外债和国际收支严重失衡会使市场和消费者对美元失去信心,转而吸纳保险系数更高的欧元。 据欧洲学者预测,在全球未来的外汇储备结构中,欧元和美元很可能平分秋色,各占40%,其余为日元、瑞士法郎等。 国际储备货币将由此形成“两驾马车”制。 客观地说,欧元近期内尚不能在国际金融领域撼动美元的霸主地位,首要原因在于欧盟国家的金融市场过于分散,规模太小,最大的法兰克福交易所其交易量也只有美国纽约交易所的8%。 虽然欧盟国家的国债市场相加,债券和股票总额约有2.1万亿欧元,超过美国,但同样是因为不集中,难以形成合力冲击美元。 不过,随着欧元在欧洲的全面流通,这种情形必有所改变,欧盟特别是欧元区的银行、股票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合作联合在所难免。 三、结束语 中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改革开放,正以“坚定而又负责任”的大国姿态走向世界,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政治多极化的进程。 它与同样处于积极变革中的欧洲联盟始终保持并发展着日益紧密的经济贸易和政治关系。 有鉴于此,笔者就以欧元对中国的影响作为本文的结语。 3.1 欧元推动中欧经贸发展 1999年,欧盟成为继日本、美国之后中国的第3大贸易夥伴,中国则是欧盟的第4大进出口国。 欧盟还是中国最重要的技术和设备供应商。 前文说过,实现统一货币后,欧盟区内的汇率风险将减少乃至消失,交易费用也将随之降低,这为欧盟扩大与中国的经贸往来创造了条件。 据欧洲统计局的资料,2000年欧中双边贸易为955亿欧元,比上年增长14%。 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新货币的信用,欧洲中央银行必定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欧元币值的稳定和坚挺,这其实也正是《马约》赋予欧洲央行的首要使命。 欧元的坚挺自然会增加中国产品的价格优势,有利于扩大中国对欧盟国家的出口。 此外,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而言,实现货币统一后,他们可减少为防范货币投机和金融危机而要留存的外汇储备,用节省的这笔资金扩大国内外投资;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货币统一直接意味着投资汇率风险的减少,这有利于调动他们对外投资的积极性,而且欧元的稳定与坚挺会吸引众多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能源、交通和通信等长线基础设施产业,这些又恰恰是我国实施开发西部战略所急需的项目。 稳定而坚挺的欧元同样会吸引中国的企业和个人到欧洲投资,如购买欧元债券等。 3.2 欧元促进中国外汇储备结构调整 笔者以为,欧元对中国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莫过于促使我国优化外汇储备结构,使之更趋合理和安全。 中国的外汇储备目前已超过2400亿美元,是世界第二大外汇储备国。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外汇储备中美元始终占绝对优势。 这种相对单一的外汇储备结构显然不够合理,也欠安全。 一旦美元汇率波动很大,甚至贬值,我们的外汇储备将面临冲击,招致严重损失。 欧元的出现为我国实施储备资产多元化提供了良机,创造了条件,其实也是势在必行。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美国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元的国际垄断地位,如今欧元打破了它的一统天下,并有能力与之抗衡,成为最具竞争力的主要国际货币。 于此情形,及时调整我国外汇储备结构,适量增持欧元,降低对美元的倚重实在是一个务实且有远见的战略抉择。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利用欧元优势,逐步调整我国的汇率政策,改变那种人民币与美元事实上挂钩的浮动汇率制度。 人们不应忘记,1998年的那场亚洲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诸国,其中的一个严重教训就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货币都固守美元的固定汇率,导致本国的国际收支严重失衡,被索罗斯等国际大炒家乘虚而入。 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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