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这家公司实控人收到警示函

10月14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联创股份(3003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下发监管函。

信披违规

李洪国之所以收到监管函,是因为在2016 年 4 月,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100%股权时,李洪国与股份认购方的相关出资人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书》,李洪国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另外,在2021 年 10 月,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泰仁”)以 1.28亿元价款购买联创股份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趣阅”)100%股权,李洪国就上海趣阅能够及时回收应收账款为山东泰仁提供了担保,但未将该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李洪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李洪国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李洪国在本次收到深交所监管函之前,还因上述事项收到了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据联创股份9月19日公告,因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山东证监局要求李洪国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已有先例

这并非是李洪国第一次收到警示函。据联创股份5月20日公告,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事情的起因是,联创股份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联创股份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联创股份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 3.8亿元,后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 8888 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 9.999%股权。联创股份仅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

联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应承担主要责任。

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联创股份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深交所也对联创股份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做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被立案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联创股份于9 月 12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联创股份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进行自查情况并予以说明:2022 年 11 月公司对外披露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3 刑初 1 号《刑事判决书》,2023 年 10 月公司对外披露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刑终 354 号《刑事裁定书》。上述判决认定联创股份此前收购的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鏊投”)前股东孔刚等涉案人员在公司收购上海鏊投股权事项中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该事项导致联创股份获取的上海鏊投财务报表信息错误,导致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项目存在差错。

据彼时公告,联创股份已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截至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自查,目前没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有序开展。

责编:梁秋燕

校对: 苏焕文


因信息不准确,众泰汽车高管被警告

巨亏之中的众泰汽车,因为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正确,被监管部门处罚。 众泰汽车在公告中表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因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财务总监张志、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违反信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今年1月初,众泰汽车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0亿至90亿元。 6月1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金额修正为亏损108亿至115亿元。 6月23日,公司披露年报显示,实际业绩为亏损111.9亿元,与2020年1月业绩预告中披露金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因此,众泰汽车才收到了浙江证监所发来的警示函,并要求众泰汽车8月7日前上交书面报告。

对此,众泰汽车表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遵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

7月14日,众泰汽车发布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5亿-10.5亿元,上年同期亏损2.9亿元,同比下降158.25%-261.56%。 销量方面,根据众泰汽车公告,2020年1-6月整车生产574辆,销售汽车1417辆。

众泰汽车从2003年创立起,多年来一直持续走高仿路线,对造车本身的忽视导致其销量大幅下滑,短时间看来,众泰难以扭转颓势。

73岁实控人被立案调查!代码000005,深交所“骨灰级”老股退市!

4月10日,ST星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丁芃和郑列列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此前,公司已因相同原因被立案调查。 丁芃和郑列列分别担任世纪星源的董事局主席和总裁,自1993年起已执掌公司超过三十年。 世纪星源是深市“老五股”之一,主营环保业务、酒店经营、物业管理等。 然而,公司近年来业绩低迷,营收连续下滑,预计2023年亏损1.90亿至2.2亿元。 4月11日晚,世纪星源再发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原因是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3月5日,公司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相关规定中终止上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市值不到9亿元,股票已自3月6日开市起停牌。 值得关注的是,丁芃和郑列列已多次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处罚。 2021年8月,两人因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等问题被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月,两人因2017年至2019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2023年1月,世纪星源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及公司时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总裁郑列列知悉重大事件后,要求时任董事局秘书暂不披露。 世纪星源业绩长期以来较为低迷,2019年以来营收连年下滑。 2020年至2022年,公司营收分别为3.99亿、3.84亿和2.84亿,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87亿、1.39亿和-1.56亿。 公司预计2023年营收为1.90亿至1.96亿,归母净利润为-1.90亿至-2.2亿。 值得注意的是,世纪星源上市33年累计分红仅为2036万元。 此外,世纪星源在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涉及违规向实控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及借款等问题。 例如,公司2016年、2017年向卢香宏、黄志雄累计借款8000万、2800万,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或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 今年2月1日,世纪星源披露了一笔超3亿元的合同订单。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智造新城工业园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废品填埋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项目,总价为3.35亿元。 公司表示,中标项目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面对终止上市的问题,公司已提出申诉,但尚未收到交易所最终决定。 股东户数方面,截至2024年2月20日,世纪星源股东总户数为8.1万户。 世纪星源目前正面临一系列挑战,包括业绩低迷、违规行为以及股价下跌导致的终止上市风险。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的后果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的后果如下:1、违规披露造成损失的,负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可能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3、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信息披露违规罪会受到的处罚有:1、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罪的,一般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则会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处罚金,其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 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台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俨重 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烯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违规披露造成损失的,负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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