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加大助企帮扶力度 着力解决小微经营主体实际困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着力解决小微经营主体实际困难

央视网消息:在10月14日上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实施质量融资增信政策,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

多部门加大助企帮扶力度 着力解决小微经营主体实际困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表示,精准扶持不同经营主体发展,着力解决小微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帮助具有一定优势的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

多部门加大助企帮扶力度 着力解决小微经营主体实际困难

在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引导平台企业用流量帮助平台内商户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交易量。

罗文还指出,将出台《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理配置流量资源,重点向三类经营主体倾斜,向农产品经营主体、特色经营主体和新入驻经营主体倾斜。

多部门加大助企帮扶力度 着力解决小微经营主体实际困难

记者也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将质量信誉作为企业的融资依据。同时推动股权、基金、债券等融资工具组合发力,每年可以实现质量融资增信授信额度3000亿元。


河南省针对中小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共计10大类56条财政政策,涵盖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创新、推进减税降费、加强融资支持、支持创新创业、降低用工成本、支持招才引智、扩大市场需求、优化发展环境等关键领域,帮助中小企业纾难解困,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头雁”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 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链配套能力。 支持重点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全链式改造提升,鼓励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关联协同,采购链上核心配套中小企业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 3.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 支持特色型、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平台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后补助。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新建节点的建设单位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 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应用场景,对优秀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对培育期内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 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 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 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电子商务、直播电商基地、平台经济(商贸类)、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及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省级试点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步行街改造提升等实体零售业转型升级,支持绿色商场、智慧商圈创建,支持促进中华(河南)老字号创新发展,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 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充电桩、变压器、开关柜、电缆)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补助。 对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主要充电设备(充电桩、变压器、开关柜、电缆)投资总额的30%给予省级补助。 对达到一定运营奖励门槛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分档次给予0.03元/千瓦时、0.05元/千瓦时或0.1元/千瓦时的运营奖励。 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0.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1.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统筹使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用于“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专精特新贷”业务规模,助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 12.强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 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重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拓展股权融资渠道。 13.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 积极推荐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城市试点,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予以示范推广,实现“试成一批、带动一片”,放大规模效应,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 14.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鼓励科技创新。 15.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的持续支持。 16.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 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 17.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18.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19.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 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双创团队每年最高3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 对省创新联合体内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 四、推进减税降费。 20.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 严格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继续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 2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2.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23.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4.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7年12月31日前,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和税前摊销比例分别提高到120%和220%。 25.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融资支持。 26.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 安排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实物资产抵押不高于30%的科技信贷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30%-60%、单笔最高500万元损失补偿。 鼓励各地对科技信贷给予贴息支持,省财政根据市、县级贴息规模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补。 27.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 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探索实施供应商在线申请履约保函。 28.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 鼓励各地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规模,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省财政对各地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对投资规模大、周转频次数高、运营效率好、支持小微企业户数多的予以奖励。 29.落实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 鼓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等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稳住我省外贸基本盘,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性奖励。 30.发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再担保、直接担保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 支持中原再担保集团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31.健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引导推动金融资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2.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3.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 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支持创新创业。 3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5.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 2027年12月31日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6.落实创业补贴政策。 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 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37.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补助。 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创办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8.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运作。 对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投资,进一步支持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难题。 39.实施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 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七、降低用工成本。 40.支持对新录用人员开展职业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1.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2.加大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力度。 对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4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执行下调50%的政策。 八、支持招才引智。 44.支持企业引才聚才。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委人才办认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对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历的企业人才,可以入编与其合作的事业单位。 45.落实员工持股激励政策。 进一步落实《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激励力度,增强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活力。 46.支持企业家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省财政安排民营企业家培训专项经费,实施中原民营企业家“百千万”培训计划,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助力提升企业家素质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水平。 九、扩大市场需求。 47.科学合理预留采购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采购项目预留比例2025年底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48.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应当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49.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50.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对参加展会的企业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 51.对组织省外游客来豫旅游专列每列次奖励3.5万元,组织旅游包机每架次奖励6.5万元。 52.鼓励各地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按各省辖市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十、优化发展环境。 53.强化惠企政策宣传。 加大财政涉企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能力,让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发挥财政资金实效。 54.加强惠企政策落实。 进一步扩大省级资金直拨企业范围,推动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 55.畅通完善政企沟通机制。 持续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助力重点产业链培育建设,推动培育新质生产力。 充分利用河南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方式,多渠道接受企业咨询和反映问题,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 56.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我国政府对失业。做了哪些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再就业工作情况汇报,并决定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作。 去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逐步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存在着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工作尚未取得明显实效等问题。 当前,我国就业的压力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使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给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实现今年工作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净增就业800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0万人以上(其中“4050”人员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地要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关系,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 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除了非典型肺炎疫情暂时比较严重的地区外,其他地区均要按月、按季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落实部门责任制。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国务院决定建立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国资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和全国总工会组成,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更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开展。 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 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政策落实的合力。 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通知》精神,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地级城市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应在6月底前制订出台,并在街道、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切实保证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努力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各地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2003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下达,并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 各地应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抓紧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并督促各经办银行按要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在6月底前将担保基金落实到位,使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尽快开展起来。 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 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的标准,细化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地方和企业准确执行政策。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六)各地要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 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岗位和机会。 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 当前,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八)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 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 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 要加快研究制订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九)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这项工作要从政府、部门一直落实到基层。 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 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十)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 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十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 5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城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从6月份开始,劳动保障部要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地方政府进行通报(对非典型肺炎疫情仍较重的地区可适当推迟)。 各级政府也要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了解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 国务院将在今年第三季度组织专项督查,采取地方自查与国务院有关部”督办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再就业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 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十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气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 劳动部网站失业是发达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同时,由于必要、合理的失业能够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到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消灭失业。 我们所要做的,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我国的失业控制在一个合理、适度的程度内。 1 我们应当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国有企业大面积的扭亏增盈。 这样,既可以减少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人数,又可以增加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 在这里我们想着重谈一谈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扩大企业家经营决策权同强化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关系对企业的重要影响问题。 我国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扩大企业家的经营决策权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却是任何人也不能回避并且在事实上也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国家、职工无法控制企业厂长(经理)的行为,再加之有很多人事实上没有经营管理能力甚至没有责任心,导致企业经营决策的失误并进一步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成为一种经常的现象。 更为严重的是在企业负责人权力膨胀甚至失控时,还往往导致腐败现象。 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困难或破产倒闭企业,其负责人的责任是相当大的。 这样,在企业职工对厂长(经理)的行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却要让职工来承担下岗失业的风险和后果,是极不正常和极不应当的。 因此,为了实现国有企业大面积的扭亏增盈,为了让企业职工的权力与承担的风险相对称,我们必须强化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2 在解决失业和再就业问题上,应当强化政府的作用。 我们认为,从总体上来讲应当建立就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的政府管理体制,把就业问题纳入宏观调控政策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项目管理体系中。 具体来讲,政府作用的强化应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增加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二是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各种免费的职业介绍机构,疏通就业信息,沟通就业渠道,并规范目前部分收费的私人职业介绍机构,坚决取缔那些存在欺骗行为的私人职业介绍机构;三是可考虑增加政府对失业劳动者进行再就业培训的经费投入,建立各种行业、跨行业的就业培训和指导中心,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改进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调整劳动者的知识结构和技术结构;四是作为一种短期措施,可考虑在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的近2-3年内,由政府投资举办各种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以暂时缓解再就业的压力;五是可考虑帮助部分劳动者由失业问题较严重的老工业城市和地区向新的经济增长地带和城市实现地区迁移;六是作为一种短期措施,可考虑在近几年内适当限制富余劳动力向失业问题较严重的城镇和地区的无序、过量流入,以减少他们与城镇劳动力竞争有限的就业岗位。 3 采取一些优惠政策,大力发展 “ 劳动密集型 ” 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应当指出的是,在发展第三产业问题上,我国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据统计,在就业人数上比较,1994年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在全国就业总人数中,几个国家的比重分别为:美国72.8%,日本62.7%,德国59.4%,俄罗斯56%,而我国仅为23%。 在发展第三产业中,大力发展区街经济、社区经济等不失为可供选择的方案。 4 大力发展弹性工作、非全日制工作、钟点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以拓宽就业渠道 5 加大宣传力度。 转变劳动者的择业、就业观念,使他们由目前相当部分人所持有的对就业期望值过高、不切实际地希望找到舒适轻松、报酬优厚、相对稳定的工作的思维定势中解脱出来,增强就业、择业的竞争意识。 同时,政府应对苦、脏、累、险等工作岗位实行必要的分配倾斜政策,如减免这些部门、行业的部分税收等,以吸引劳动者到这些部门、行业就业。 6 对下岗和失业劳动者进行劳动关系的清偿。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过去一直实行低工资的政策,在这种制度下的工资实际上仅是工人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连同工人在剩余劳动内创造的价值则形成了积累。 可以说我国庞大的国有资产事实上是广大劳动者劳动的结晶。 从理论上讲,这种劳动的结晶理应用于保证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从而进行劳动并获得劳动收入。 我们在同许多下岗失业劳动者交谈时,他们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我们在企业工作多年,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我们老了,重新寻找工作的能力又有限,而企业亏损或破产倒闭,要我们自谋生路,那么过去的老帐应该怎样算?事实上这是对劳动关系明确提出的补偿要求。 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绝不应当视之为无稽之谈而置之不理,在劳动者下岗失业时应当对他们进行劳动关系的清偿。 具体办法可以采用一次性清算,如广东省实行的一次性 工龄买断 ” 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分期支付的办法;既可考虑用货币形式支付,也可考虑以国有资产的债权、股权甚至住房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或者在职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将这部分资金适当集中建立一种基金,用于失业劳动者的培训、为失业者 自我雇佣 ” 的开业提供贷款或为他们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等等。 我们认为,实行这一办法至少有两个好处,首先,可以增强失业劳动者再就业的经济能力(如失业者可以使用这部分货币实现 自我雇佣 ” ,也可以使用这部分货币投资入股,在 “ 股份合作制 ” 企业实现再就业,等等);其次,可以解决部分下岗劳动者事实上已重新就业,但仍在原企业领取一定数量收入,企业的压力事实上并未减轻的 隐性失业 ” 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绝不能把这种对劳动关系的清偿视之为国有资产流失,从理论上讲,这只是 取之于民,还之于民 ” 。 7 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数量,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过低(企业上缴部分及职工个人交纳部分合计只占工资总额的2%-3%),因此,应当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比例,特别是应当把交纳失业保险金通过法律程序规定下来,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交纳,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同时,也应当增加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政府应当增加对失业保险基金投入力度的理论依据与上述关于对劳动关系清偿是相同的)。 在此基础上,应当扩大失业保险金的覆盖范围(目前许多地方只对几种特殊类型的失业人员发放)。 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基金时常被挪作他用的现象发生。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劳动者从整体上看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大家的整体

纾困助企,南京江北新区16条来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反复等不利因素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运行,保持平稳增长,南京江北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京江北新区纾困助企保运行若干措施》。 此次发布的《措施》包括援企稳岗、金融支持、民生保障等四大类16项具体措施。 下面,一起来全面了解一下吧~01 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1. 支持企业稳岗留工。 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项目制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对毗邻地区因疫情影响滞留新区的生产经营一线员工,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住宿和餐饮补助。 鼓励街道和社区招聘辖区内因疫情歇业或暂时停业的企业员工参与防疫工作,并给予临时工作补助。 2. 帮助中小微市场主体平稳过渡。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旅游会展、仓储运输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每家不超过2万元。 小销培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及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可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健全产业链融通发展体系。 鼓励制造业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鼓励重点企业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分发”、“信用流转”,提升“链上”企业融资能力。 4. 发展壮大在线新经济。 大力发展在线新经济,支持发展网络直播、在线展览展示、在线金融、在线文娱、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在线研发设计、远程办公等领域,对新落地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创业贷款、租金减免、资金奖补等方面优先安排。 5. 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加快重大项目立项、选址、用地、环评、能评等手续办理,强化各类要素保障,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支持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包车形式集中组织返岗和新员工来新区务工,省、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包车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02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6. 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加快2022年度财政产业类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 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7. 优化金融服务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降低首贷门槛、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等方式,加大优质企业信贷支持。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100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质押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免保费政策性担保服务。 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并办理的“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免收企业担保费用。 8. 加大税费抵扣力度。 2022年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罩斗旅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 拓宽房租减免范围。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国有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对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减免6个月。 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03 做好民生物凳服务保障10. 提振线下消费市场。 开展促进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乡村旅游等消费专项行动,支持大型商超、专业汽车4S店等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优化首店支持政策,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新区设立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等。 鼓励餐饮行业提供到店自取、外卖送餐服务,推进中央厨房建设,培育打造特色餐饮街区。 组织企业参加绿色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 帮助“菜篮子”经营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对接。 11. 促进线上消费发展。 支持企业加快消费新场景建设。 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适时开展线上购物节促销活动,举办线上美食节等活动。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 12. 给予特殊机构定向支持。 加大盲人按摩、残疾人之家、残疾儿童康复等机构帮扶力度,按照受疫情影响(含房租)情况,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每家分别不超过4000元、2万元和5万元。 04 优化提升企业服务13. 保障物流运输畅通。 鼓励企业通过“拼箱”“拼柜”“拼舱”“包船出海”等方式降低物流成本。 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帮助中小物流企业降低信息成本。 鼓励物流园区、仓储设施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等费用。 14. 强化疫情防控服务。 对积极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抗原试剂盒及卫生防护用品等抗疫物资生产的新区企业按贡献度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不超过10万元。 对能够严格执行防疫规定,及时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试剂等防护消杀物资,积极做好防疫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防疫消杀资金补贴支持。 对经认定的进口货物企业疫情防控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 15. 帮助企业纠错修复。 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 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 16. 健全企业服务体系。 全面优化企业服务,贯彻全生命周期服务理念,实行领导挂钩制度,建立企业服务“专班”。 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按照“一人一企”“一企一策”,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协调解决因疫情等产生的困难或问题。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于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 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及兑现流程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我在上历博做导览员 洋面孔 讲上海故事
拧成一股绳 合力解民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