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余宁)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对称管辖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有权选择到香港法院、欧盟法院、宁波法院等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选择到宁波法院起诉,庭审中,双方一致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同意不再适用买方所在地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彰显了宁波法院高标准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阶段性成果。
2016年4月,香港A贸易公司与内地B生产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产品。合同项下产品在北欧市场销售过程中,A公司接到用户投诉称该电源无法启动汽车。
双方将样品送检,发现峰值电流不到600安培。A公司认为质量不合格,与合同约定及产品标称峰值电流1000安培不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管辖法院,双方曾约定:A公司有权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货物销售地法院及卖方所在地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B公司仅能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A公司遂依据“非对称管辖协议”,选择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27万余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余姚法院受理后,宁波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提级管辖。审理中,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另两款已交付产品的欠付货款15万余美元等。
庭审中,针对该诉,B公司答辩称,B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峰值电流为1000安培,针对的是电池本身,而非整机;针对反诉,A公司答辩称,如有未解决之索赔,A公司可以用所有订单货款进行扣减或抵销,故并不构成违约。
宁波中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案涉电源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另两款已交付产品的货款,相互抵扣后,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货款11万余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物销毁费用2000美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难点在于,首先,对于“非对称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宁波中院参照《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相关规定,认为本案中“非对称管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其效力应予认定。其次,对于出口电源产品是否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质量问题,宁波中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参数和产品包装标识来认定,“峰值电流1000A”应指电源整机。双方自愿送检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可证明产品不达标,该质量瑕疵亦不符合双方约定供货需“符合欧盟和斯堪的纳维亚的认证标准”,已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解除合同。
此外,买卖合同解除后,如将电源产品退回国内,会产生一笔不菲费用。经合议庭释明,双方就退货损失达成一致意见:解约不退货,B公司另行支付A公司2000美元用于在欧洲销毁电源产品。该处理方式大大降低了解纷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威点评最高法院民商法指导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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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