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联对A费有回购条款 有效期至2026年夏天 曼晚

直播吧10月14日讯 《曼彻斯特晚报》报道,曼联拥有阿尔瓦罗-费尔南德斯的回购条款,期限至2026年夏天。

今年1月,阿尔瓦罗-费尔南德斯租借加盟本菲卡,随后本菲卡在夏季花费600万欧元将他买断。

曼晚表示,曼联在交易中加入了二转分成条款,另外还有一条回购条款,回购条款期限至2026年夏天。

曼联对于他们在交易中加入的条款很满意,知情人透露,俱乐部在其他类似的交易中也加入了保护性的条款。曼联注意到了A费在本菲卡取得的进步,这位21岁的左后卫此前被传吸引到皇马、巴萨和马竞等队的关注。


关于欧洲五大联赛足球运动员的转会

额 LZ不是球迷吧? 问题我基本看懂了 汗 真多。 。 这是复制来的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 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 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 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 �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 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 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 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 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 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 �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 �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 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 �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 (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 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 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 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 �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 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 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 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 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 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 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 如胜诉,费用退还。 如败诉,费用没收。 �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 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 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 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 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 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 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 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 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 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 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以上,不可留队不归。 �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 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 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 - 副总裁 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名记暗示利物浦没戏:皇马是姆巴佩梦想!曼晚:曼联欲租马竞中场

ESPN名记Julien Laurens表示,皇马是姆巴佩的“梦想”,这让同样对这名前锋很感兴趣的利物浦备受打击。 姆巴佩当下的合同2022年到期,不过球员已经和皇马以及利物浦等豪门联系在了一起,巴黎显然希望能和姆巴佩签下一份新合同,但根据名记JL的说法,皇马将最终得到这名法国球星。 在被问到姆巴佩是否有可能在今夏离开巴黎时,JL说:“虽然很难说出口,但姆巴佩夏天离开是有可能的,甚至可能性还很大。 巴黎真的正非常努力的在说服姆巴佩签下一份新合同,他们至少想要再留他一年,不过球员依然有机会在夏天转会离队。 那是他的梦想,为皇马以及齐达内效力,这笔交易在某个阶段早晚会发生的。 会不会就是今年夏天?我希望姆巴佩能在巴黎再留一年。 ” 其实克洛普已经说了好多次了,利物浦不会买姆巴佩;至于皇马,他们和姆巴佩是彼此有兴趣的,JL也确认了这点。 看这意思,皇马早晚也会得到姆巴佩,就是今年还是明年的问题,关键是球员续不续约。 曼市晚报名记SL消息,曼联正试图租借一名中场直到本赛季结束,而马竞球星马科斯-略伦特被认为是一名非常理想的目标。 报道称,博格巴以及麦克托米奈的伤病正迫使曼联想办法签下一名新中场,现在他们正专注于从欧洲搜寻目标而不是从英格兰市场上寻找人选,目前来看,曼联球探推荐的球员是24岁的马竞球星略伦特,这名中场在去年夏天以3500万英镑的价格从皇马加盟了床单军团,不过本赛季西班牙人仅仅首发参加了3场西甲比赛。 事实上,索尔斯克亚在两个月前就暗示曼联可能会在冬窗租借球员,而一月份购买新援的难度也说服了球队高层尝试租借一名中场,当然,红魔也在 探索 从葡萄牙 体育 收购布鲁诺-费尔南德斯的可能,不过和略伦特不同,费尔南德斯是一名偏10号位的攻击型中场。 据悉,曼联在冬窗和夏窗的任务之一就是完成对两种类型中场的补强:一名10号位球员,以及一名拖后中场。 费尔南德斯的话,曼联依然在谈判中,这个交易是直接购买。 迪马济奥消息,罗马和米兰正在运作云代尔和苏索互换的交易。 报道称,这笔互换交易是有可能发生的,因为罗马和米兰都对彼此的球员很感兴趣,而尽管接近敲定波利塔诺的转会,罗马看起来依然打算继续改组攻击线,并且他们将苏索视为了一个选择,与此同时,云代尔也愿意登陆圣西罗,土耳其人希望得到更多比赛时间,他的经纪人也正在推动转会。 据悉,交易的形式可能是两名球员互相租借加盟对手的球队,然后包含选择性买断条款,至少云代尔和苏索可能会通过转会找回各自的信心。

曼联历史上的主席都有谁

21、布赖恩-麦克莱尔(1987至1998,85万英镑买进)也许他并没有获得所有人的认同,但他无论是作为一名前锋、一名中场或者是后来的青年队教练,都为俱乐部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20、亨里克-拉尔森(2007年1月至2月,租借)短短一个月弗格森完成了一笔令人吃惊的交易,瑞典前锋拉尔森在上赛季的曼联阵营中几乎扮演了救世主的角色。 虽然在新球队他只踢了13场比赛,但在这些比赛里弗格森的球队只输掉了一场比赛。 毫无疑问,如果他能在曼联多留一段时间,曼联的冠军杯之旅将被彻底改写。 19、维迪奇(2006年至--、700万英镑)虽然塞尔维亚后卫现在还仅仅处于曼联生涯的开始阶段,但他已经用他的果敢的和卓越的进攻能力赢得了所有人的认可,就像他的前辈布鲁斯。 18、范德萨(2005年至--、300万英镑)为了找到一个舒梅切尔最可靠的接班人,弗格森花费了很长时间,显然范德萨是最让他满意的一个,现在他该苦恼谁是范德萨的接班人了。 17、约克(1998至2002年、1260万英镑)对于约克,他还没有完全展示出他的潜力,不过曼联球迷们不必遗憾,因为他们享受到了约克职业生涯最美好的一段时光,包括他帮助曼联夺取三冠王的那个赛季。 16、费迪南德(2002年至--、3000万英镑)一个经常因为在球场上开小差而受到批评的后卫,但费迪楠德仍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典型,统领后防线的最佳人选。 在其加盟曼联的第一个赛季就帮助球队取得了联赛冠军,而在他禁赛后曼联一塌糊涂的战绩更证明了他的重要性。 15、谢林汉姆(1997至2001年、350万英镑)1997年坎通纳退役,随后谢林汉姆在那年夏天被买进球队,虽然当时他和坎通纳一样都是31岁的年纪,但在他效力曼联的四个赛季里,他一共夺取了三个联赛冠军、一个足总杯冠军和一个冠军杯冠军,他完成了任务。 14、安迪-科尔(1995至2001年、700万英镑)曾效力过纽卡斯尔的安迪-科尔并不被时任英格兰队主帅霍德尔重用,然而在曼联的六年时间,他一共帮助球队获得了五个联赛冠军、两个足总杯冠军和一个冠军杯冠军,在275场比赛中打进了121粒进球,真的不需要再去要求他什么了。 13、斯塔姆(1998至2001年、1075万英镑)荷兰后卫有着强大的力量和出众的速度,也是99年那支三冠王球队的后防核心,在曼联效力的三个赛季,他一共为球队夺取了三个联赛冠军,不过,2001年他被弗格森卖掉,这也一度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12、鲁尼(2004年至--、2700万英镑)弗格森绝对没有理由在错过了加斯科因后再让另一名英格兰的天才球员从自己眼皮底下溜走。 04年欧洲杯后,鲁尼加盟了曼联。 而这位英格兰最有前途的年轻前锋在代表曼联出战的首场比赛中就上演了帽子戏法,现在无论是俱乐部还是国家队,谁也不敢轻言排除鲁尼。 11、帕利斯特(1989至1998年、230万英镑)为了从米德尔斯堡引进帕利斯特,弗格森甚至不惜打破英超后卫球员的转会费纪录,虽然帕利斯特代表曼联的首场比赛就输球了,但在之后他从没令人失望。 10、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2003年至--、1200万英镑)03年,弗格森签下C-罗让他成为贝克汉姆的替代者,在和博尔顿的处子秀中他的表演就征服了所有球迷。 现在,他俨然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好的球员之一,上赛季他刚刚帮助曼联夺回了丢失四年的联赛冠军。 9、布鲁斯(1987至1996、80万英镑)在86年接手曼联后,弗格森常常懊悔没能把布彻签来,不过他很快在布鲁斯身上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正是这位诺维奇后卫的加盟开创了曼联全新的“弗格森时代”。 8、马克-休斯(1988至1995、180万英镑)在弗格森刚刚入主曼联时他把休斯打发到了巴塞罗那,但很快他发现自己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于是他又把休斯买了回来。 随着休斯接二连三的打入关键进球,比如90年足总杯决赛对水晶宫的两球以及优胜者杯决赛对巴塞罗那的进球等,休斯逐渐成为了老特拉福德的象征。 7、索尔斯克亚(1996至2007、150万英镑)150英镑买进索尔斯克亚绝对比抢劫还便宜,对于挪威前锋的定义不能仅仅说成是一个超级替补,只要站在球场上他就有打进关键进球的神奇能力,其中就包括冠军杯决赛的那个进球。 6、范尼斯特鲁伊(2001至2006、1900万英镑)由于体检没有过关,范尼比预计晚了一年加盟曼联,不过弗格森肯定愿意等这一年,因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曼联拥有了一台进球机器,217场比赛中打进了150粒进球,他创造神奇的完全可以比肩曼联的传奇博比-查尔顿和丹尼斯-劳二人。 5、埃尔文(1990至2002、62万5千英镑)在为曼联效力的10年中,埃尔文几乎从来没犯过错误,而他右脚球员的出身让这一作为变得更难能可贵。 在弗格森看来,他或许是发挥最稳定的一个人,同时他的任意球对对手来说也具有极大的威胁。 4、吉格斯(1990年至--、曼联青训生)吉格斯成长在曼联同城死敌曼城的少年队中,但慧眼识才的弗格森亲自找到了吉格斯求得了年轻人的加盟,从那一刻起,吉格斯就注定将是曼联九次夺取联赛冠军的核心球员,而现在,他更是有望打破博比-查尔顿在曼联高达759场出场纪录。 3、罗伊-基恩(1993至2005、375万英镑)93年,罗伊-基恩弗格森指定作为布赖恩-罗布森的接班人,但他恐怕从没想过基恩会比后者做的更好,爱尔兰人重新阐述了后腰球员的定义。 上世纪90年代,他几乎是世界上最好的后腰球员,是曼联队中的核心和精神领袖。 2、舒梅切尔(1991至1999、55万英镑)舒梅切尔也许不只是曼联历史上最伟大的门将,他甚至是足球史上最出色的门将之一。 弗格森把他从布隆德比队买进时仅花费了55万英镑的转会费,而这笔交易也被弗格森称为“世纪最划算的买卖”。 在曼联队,舒梅切尔赢得了他能够赢得的一切荣誉,甚至包括他在最后一场比赛中为俱乐部夺取了欧洲冠军杯冠军。 1、坎通纳(1992至1997、120万英镑)第一的位置只能给坎通纳留着:没有人能撼动国王在曼联的地位。 如果没有坎通纳,弗格森的曼联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品尝到联赛冠军的滋味。 在为曼联效力的四个半赛季中,法国人一共为球队夺取了四座联赛冠军,两个双冠王,正是他勉励、鼓舞了诸如吉格斯、贝克汉姆、斯科尔斯,促使他们成长为曼联新一代的支柱,显而易见,他已经成为了曼联不可磨灭的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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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马这是铁了心 完成技术方面的转型 让姆巴佩效仿C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