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量突破400万份 激发市场消费热力足)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量突破400万份 激发市场消费热力足
央视网消息: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汽车以旧换新有力有序推进,政策效果加快显现。截至目前,全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量已突破400万份。
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11月18日24时,全国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均突破200万份,两者合计超过400万份。
在以旧换新政策的带动下,汽车销量也有了明显增长。10月份,乘用车零售量226.1万辆,同比增长11.3%,增速较9月加快6.8个百分点。其中,新能源乘用车零售量119.6万辆,同比增长56.7%,增速较9月加快5.8个百分点,占乘用车零售量的比重达52.9%。1—10月,乘用车零售量1783.5万辆,同比增长3.2%。其中,新能源乘用车零售量832.7万辆,同比增长39.8%。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方案
沪府[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1日
上海加快经济复苏和振兴的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定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协调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促进经济复苏和振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是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排忧解难。
(1)分期缓缴“五险一金”和税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贫困行业,从4月起,分阶段缓缴社会保险费。 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至2022年底,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贫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逾期,不纳入信用记录。 职工在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含单身家庭)每月最高提取限额由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3.对按月、季申报纳税的纳税人,4月、5月、6月的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30日。 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30日。 受疫情影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或者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延期3个月。 (办理方式:申请延期至6月30日,让你不用申请就能享受,其他人凭申请就能享受。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扩大住房租金减免范围。
4.租赁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交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2022年免交6个月的房屋租金。 对租住国有房屋、经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收6个月房屋租金。 推动在沪央企和外省市在沪国企参照我市规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 在间接租赁的情况下,转租人不享受此项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SASAC、市财政局、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各区政府)
5.鼓励和引导非国有-
6.对降低住房租金的国有和非国有市场主体,采取非接触式办理和简易操作程序,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引导银行根据需要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3)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
7.降低水、电、燃气管网费用,对非居民用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天然气费(不含燃气发电企业用气)10%的财政补贴。 受疫情影响期间未及时缴费的非居民用户,在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的情况下,免除欠费和违约金。 非居民用户2022年免交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再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10%。 免收单位废品处理费3个月,环卫作业单位相关经费由区财政支持。 2022年4月至12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降至现行标准的50%。 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以担保(保险)代替现金支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企业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处理方式:享受无申请。 职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市通信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企业、区政府)
(4)加大退税和减税力度。
8.进一步强化增值税退税政策。 在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存量免税额和增量免税额全额返还、增量免税额按月全额返还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退税。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五)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10.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不裁员少裁员的,按照企业申请时上月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人数计算,给予每人600元一次性稳岗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300万元,鼓励企业稳岗留岗。 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办理方式:稳岗补贴为申请享受、吸纳就业补贴为免申即享。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全面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一)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
11.分类指导、动态修订各行业领域复工复产复市疫情防控指引,取消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不合理限制。 市区联动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复工复产服务,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防疫消杀、员工健康管理等工作,支持企业建立抗疫应急处置体系,确保复工复产复市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扩大企业防疫和消杀补贴范围,在对零售、餐饮、机场港口、冷链等相关企业落实已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2022年对物业服务、邮政快递、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防疫和消杀支出,给予分档定额补贴。 鼓励各区对复工复产复市企业疫情防控支出,按照实际运营规模给予分档定额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房屋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2.支持汽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制造业企业以点带链,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复工,稳步提高企业达产率。 逐步推动批发零售、金融、交通物流、房地产、建筑等行业复工达产,抢抓农时推动各类农业生产单位复工,在具备条件后有序推动餐饮、居民服务、文旅会展等人员聚集型行业复工。 建立长三角产业链供应链互保机制,共同保供强链。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畅通国内国际物流运输通道
13.加快推广使用全国统一互认的通行证,提升跨省运输中转站运行效率,推广无接触物流方式,提高货运通行效率。 严格实施港口、机场防疫生产保障措施,优化提货方式和口岸检疫流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和航运物流有序运转。 加快落实国家出台的货运扶持政策,2022年5月1日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用好再贷款资金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三、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一)支持外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14.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专员服务机制,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帮助重点外资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物流运输、防疫物资等突出问题,切实稳定外资企业的发展预期。(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15.保障重大外资项目顺利推进,启用重大外资项目线上服务系统,市、区联动,线上线下协同,保障在谈、签约、在建项目尽快恢复运转,实施专人跟踪服务。 积极争取一批重大项目尽快落地。 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16.加快落实国家出台的外贸支持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允许对前期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抵扣。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期内的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委、上海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7.强化外贸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中小微企业覆盖面,优化承保理赔条件,在上海“单一窗口”开设在线报损索赔通道,建立保费缓缴机制和快赔先赔机制,应保尽保、能赔快赔。 对于符合专精特新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基础上,实施不低于10%的阶段性降费,加大保单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进出口业务专项信贷额度,建立快速评审通道,积极运用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或向总行争取其他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三)着力稳定外资外贸企业预期和信心
(四)更好发挥外贸外资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19.统筹用好国家外经贸发展和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式,加大资金支持范围和力度,重点用于2022年度稳外贸稳外资,对产业链供应链重点外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提前启动2022年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拨付。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大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一)以大宗消费为抓手拉动消费
20.大力促进汽车消费,年内新增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4万个,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 2022年12月31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元的财政补贴。 支持汽车租赁业态发展。 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21.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计划,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按规定予以适当补贴,支持大型商场、电商平台等企业以打折、补贴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和电子消费产品促销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完善消费供给保障体系
22.抓紧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确保应急状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 优化配置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支持智能快件箱、智能取餐柜和快递服务站进社区、进园(厂)区、进楼宇,支持冷链物流网络及前置仓布点建设,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房屋管理局)
(三)以节庆活动为契机促进消费
23.优化“购物节”方案,适时推出主题购物节活动,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提振消费信心。 支持大型商贸企业、电商平台等企业以多种方式发放消费优惠券,支持文旅企业发放文旅消费券,鼓励文旅企业在“乐游上海”等平台进行免费推广,带动形成消费热点。 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以及创意活动,并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文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24.用好电影事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演出场所、电影院、实体书店、健身场馆等扶持,支持一批文创园区、文创企业和文体旅游项目,助力文创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尽快恢复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创办、市财政局)
25.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据。(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全力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一)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26.全力推动在建项目复工复产,指导建筑工地落实防疫措施,具备条件的项目做到“应复尽复”,保障在建项目连续施工。 加大新开工项目协调力度,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格式化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分期审批及供地等措施,促进新项目开工建设。 积极采取容缺后补等方式,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27.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铁路大通道、轨道交通网络、航空枢纽、港口、能源、内河航道、水利、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推动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
28.加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年内完成中心城区成片旧区改造,全面提速零星旧区改造,年内新启动8个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 中心城区旧区改造联动政策推广至五个新城,优化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城市更新项目。 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 完善住房租赁法规政策,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29.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 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3个月缴纳。 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投资项目要素和政策支持
30.加强资源性指标“六票”统筹,试行市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所需的水面积、绿地、林地等相关指标跨年度统筹平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
31.聚焦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五个新城建设、南北转型等重大战略任务,支持各区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适当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将新型基础设施等纳入支持范围。 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32.进一步发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用,落实好“上海REITs20条”支持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遴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开展REITs试点,支持盘活存量资金用于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三)充分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
33.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实行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 在临港新片区深化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向其他有条件区域推广。 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服务,加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力度,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范围,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4.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市域铁路、新型基础设施等一批重大项目,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实施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支持扩大企业债券申报和发行规模。 加强银政联动和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接重点项目,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支持。 市区合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六、强化各类资源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财政跨周期调节力度
3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稳增长力度,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统筹使用各类收入和专项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加快各类涉企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 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评价方式,统筹用于对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房租、贷款利息、担保费、稳岗就业等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二)强化金融助企纾困功能
36.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推动试点银行将无缝续贷服务对象从小微企业拓展至中型企业。 积极开发线上无缝续贷产品,按照“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导向,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续贷,力争2022年无缝续贷增量达到1000亿元。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37.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企业纾困专项贷款,由在沪银行向防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利率的纾困贷款。 积极用好国家各类再贷款支持政策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重点领域和困难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深入实施“浦江之光”行动,孵化培育更多优质科技型企业,升级企业库和政策库,为企业上市提供精准化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38.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按0.5%收取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创业担保项目免收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农业担保项目给予贴息贴费。 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 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39.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对2022年3月1日至9月30日到期的普惠型小额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可最长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 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作用,扩大纾困范围,优化纾困流程,提高纾困基金运作效率,积极帮助中小上市企业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40.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鼓励试点企业在沪设立全球或亚太投资管理中心,便利其开展跨境双向投资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三)保障土地要素供给
41.对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加快建立线上交易机制。 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 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起始价,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42.适当增加202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加大净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保障各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按照各区2022年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提前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加大周转指标暂借的支持力度。 对于建设用地指标确有缺口的区,可由市级指标采取“直供”方式解决。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七、切实加强民生保障工作
(一)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
44.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每人每次补贴600元,2022年年内不超过3次。 获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支持职业院校按规定备案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为毕业学年学生提供服务,2022届院校毕业生年底前可回原校参加技能等级认定并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
45.全面加强就业服务,对相关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支持采用共享用工等方式解决短期用工矛盾,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 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力度,鼓励企业、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等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招聘我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企业,符合条件的,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7800元的税费减免优惠,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补贴等支持政策和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依托“一网通办”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提升就业服务效率。 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监测与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做好欠薪垫付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垫付效能。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6.全面落实各类人才计划和政策,优化人才直接落户、居转户、购房等条件,加大海外人才引进、服务和支持力度,加快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教育、医疗等服务,深入推进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系列活动,进一步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7.进一步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切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在继续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一次性补贴、爱心礼包等形式,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区政府)
八、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和优化营商环境
(一)保障城市核心功能正常运转和城市安全
48.完善重要功能性机构和企业服务保障专班协调机制,确保金融、贸易、航运、科创等城市核心功能持续稳定运转。 保障能源安全供应,提高煤炭采购和储备水平,增强电力和天然气调度保供能力,增加市外来电供应,支持重点能源项目建设,保障经济恢复和迎峰度夏用电需求。 加强粮食生产和储备,及时发放农资补贴,优化种粮补贴政策,适当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上海科创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为企服务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3月28日发布的抗疫助企“21条”政策继续有效。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问答:沪府发还是沪府办发
根据情况。沪府发是上海市政府直接颁发的文件号码,在遇到紧急情况不需要办公厅的许可,才会发沪府发。而沪府办发是需要经过办公厅进行研究导论的情况下,发表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