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一是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指出,9月底“沪七条”政策已明确,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及时取消普通住房标准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减少住房交易成本,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当前财政部等三部委政策发布后,上海积极贯彻落实,正式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至此,挂钩在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之上的相关税收将面临优化空间等。
个税减按1%征收
新政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严跃进表示,上海在房屋交易环节,执行了差别化的个税政策。其源于2006年的政策规定。2006年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明确,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当前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自然使得核定征收的税率统一为1%。
严跃进表示,对于满五唯一住房,上海实行个税免征的政策,若不符合免征条件,政策调整后,按1%税率核定征收。
举例来说,若上海某房东出售一套1000万总价的非普通住房,过去个税需缴纳20万元,现在只需缴纳10万元,持续降低了售房成本、增加了住房财产性收入。
严跃进提到,若该房东一年内在上海换房,其还可享受个税退税的优惠政策,具体以财政部等三部门《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为准。
购置二套房契税减负效应明显
此次,新政明确,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告》规定,上海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业内看来,此次新政主要有三项变化:一是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二是在上海认购14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统一降至最低水平,即1%;三是购置二套房的契税,其减负效应较为明显。
举例而言,对于认购1000万元总价的住房来说,新政前契税最高需要缴纳3%即30万元,新政后最低可降至1%即为10万元,即直接减少20万元。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从政策制定可以看出政策导向,尽可能覆盖更多的群体,尤其是改善性群体需求。一方面,当前改善需求相对旺盛,90平方米已经难以满足基本需求,面积上的扩大可以看出政策也在做合理的引导。另一方面,购买二套房省下的契税尤其是140平方米以内省下的契税是最多的。即便是购买140平方米以上的二套也能享受1%的契税优惠。
卢文曦认为,90-140平方米区间得到的优惠虽然只是0.5个百分点,但是覆盖面是非常广的。上海今年前10个月新建商品住宅中90-140平方米的成交房屋占比达到65%,二手住宅这一比例也有27%。有相当比例的买家能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中,当前随着楼市情况好转,房东姿态明显转变,“沪七条”后议价空间普遍收窄,双方谈判难度在增加。此时交易成本上可以省下几万甚至十几万,即便房东在价格上相对强势,没有太多折扣的背景下,买家依旧能得到一定实惠,促进交易顺畅进行有积极推动。
增值税调整利于房东提高售房积极性
此外,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此次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挂钩在其上的增值税政策也将优化。
严跃进认为,增值税政策和房屋出售关系较大,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将有力降低上海房东的售房成本,同时,也将提高挂牌和售房积极性,反过来也增加了优质二手房的挂牌,对于购房者购房选择面增加等都有积极的作用。
具体而言,过去在上海出售持有两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需要缴纳房价差额的5%增值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取消后,在上海出售持有2年及以上的住房,将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若某人2014年曾购置一套600万元的住房,到2024年该住房价格为1000万元,其增值额约为400万元。因持有年限已超两年,因此可直接减少增值税约4005%即20万元,减负效应非常可观。
业内:上海房地产政策已进入历史最为宽松阶段
业内指出,此次上海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政策精神,立足支持住房消费等工作,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加快落实房地产税收优化政策。上海房地产政策已进入历史最为宽松阶段,从去年“认房不认贷”政策开始,上海持续在限购、土地、金融、财税等领域调整优化政策。政策力度大、覆盖面广,有力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释放。
从市场表现来看,11月份过半,上海二手房市场热度不减,延续了10月以来的活跃状态。根据网上房地产数据,11月17日,上海二手房成交1042套,月内第六次破千套。根据安居客上海监测数据,11月前6个周末日成交套数均破千,同时也是“929新政”后第11次破千套。截至11月17日,11月上海二手房已成交15076套,成功超越6月的14168套,创下2024年前17天成交量的最高纪录。
市场活跃背后,安居客上海方面认为,一方面沪七条新政持续发力,源源不断地为市场注入活力;另一方面新一轮增量政策正在不间断地推出,对稳定及助推楼市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业内认为,购房政策的黄金窗口期已开启。叠加一系列利好的购房政策和环境,包括购房门槛低、首付比例低、房贷利率低、税费成本低等,预计政策效应将持续释放。
严跃进表示,系列利好政策下,上海房地产市场将朝着向好的方向发展。购房需求将有持续释放的空间。10月份以来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入市节奏明显加快、多样化购房需求积极释放。同时,税收优化政策虽然在12月1日正式执行,但不影响11月中下旬的房屋买卖,即各类型房屋交易都可享减税优惠,包括各在途交易。供求关系在四季度将有积极调整。当前“政策-市场”之间的互动效应明显增强,市场信心也持续增加。随着供给和需求两端的积极调整,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将会优化,上海房地产市场也将朝着平稳健康的方向发展。
2016上海2手房买卖上下家个需要承担什么费用?
苦苦等候的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终于出来了!总算不用再猜测了!那么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的人来说到底要怎么交税呢?二手房营改增细则后,你将少缴多少税?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此前市场担心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住房由缴纳营业税转为增值税会增加税负,分析人士指出,从方案细则看,对于非一线城市而言,个人购房如果不满2年进行交易,实际和此前的营业税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而持有时间超过2年的住房进行交易,则进行免征。 这样也使得税费成本降低为零。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就是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交税的具体细则了,不过请各位看仔细了,一线城市和非一线城市是有所区别的!shzyqiyu88
买房要交这么多税钱吗?
你受骗了。 个人转让房地产除征收契税、印花税之外,还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有关办税知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将有关办税须知简要列举如下: 应征、免征的情形一、应征情形: (一)土地增值税 1.转让非住宅(含赠与给非直系亲属); 2.转让非普通住宅(含赠与给非直系亲属)。 注:上述非直系亲属如果既受赠住宅又承担赠与人的直接赡养义务的除外。 (二)营业税 1.转让非住房; 2.转让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含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 3.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 4.转让自建房,属于城市、县城镇的,超过六十平方米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 1.转让非住房; 2.转让自用不足五年的住房(家庭生活用房)(含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 3.转让自住满五年但不是唯一的住房(家庭生活用房)。 二、免征情形 (一)土地增值税 1.转让非住宅经计算无增值的; 2.转让非普通住宅经计算无增值的; 3.居民个人拥有普通住宅转让; 4.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福利、公益事业的。 有上述第1、2、4点情形的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手续须到税务部门办理免征证明。 (二)营业税 1.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普通住房; 2.个人赠与不动产。 注:转让购买的非住宅、转让购买已满五年的非普通住宅,须提供上手购房发票进行计算,计算后无余额的,不用缴纳有关的税费。 (三)个人所得税 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注:个人转让房地产按“据实征收”方法,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无所得额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概念规定普通住房: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m2以下(含144m2);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含1.44倍)。 非普通住房: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m2以上;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上。 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转让自有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每次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房款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房产收入。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凡转让房产过程中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2.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3.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4.申报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5.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转让收入:对住房转让所得征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但隐瞒、虚报交易价格或报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采用市场评估价格核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或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或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将非居住用房、非普通住宅赠与给非直系亲属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 上手购房发票:上手购房发票是由上手卖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和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以及合法的财政票据。 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D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统一按转让收入的90%为综合扣除率计算增值额,综合扣除额包括旧房的重置成本价、应纳税金以及有关规定缴交的费用。 应纳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房屋原值具体包括: 1.自建房:报建及建造过程发生的费用; 2.购买商品房:购进价格及购房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权证综合费等);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有关税金: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确定上述房产原值、合理费用、有关税金时,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完税凭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发生建造费、中介服务费的,纳税人还必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 房屋原价(营业税的规定):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有关时间的界定一、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 (一)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用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自用房屋的起点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 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2.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二)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 对上述房屋买卖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重新购买住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或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重新购房的时间。 2.个人转让自有住房时间:以个人转让自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计征营业税购买时间的界定 (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填发时间确定购买时间。 (二)房屋产权证与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时,按照孰先原则处理。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四)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实际操作常见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一、低报交易价格 代征单位发现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买卖双方在填报《房地产转移登记表》及《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故意低报、瞒报交易价格逃避税收,这是典型的低报价格逃税案例。 法律后果: 1.行为违法。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纳税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买卖双方故意低报、瞒报交易价格的合约行为,税务机关不予认定,税务机关对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依税法规定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费。 因违法(虚假)签约行为导致少缴、未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偷税行为论处。 2.容易发生交易纠纷。 由于法律不保护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协议,一旦买方以故意低报的价格来支付房款,便会产生交易纠纷,卖方的权益不但得不到保障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3.税负转嫁。 买卖双方低报、瞒报交易价格申报纳税后,偷逃了应由卖方负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并取得了非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销售发票。 买方再次转让时,只能以房屋销售发票载明的价格而非上手实际交易时的成交价格作为申报纳税的扣减凭证,多缴了上手低报、瞒报的部分价格的应缴税款,既本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负转嫁到了买方身上。 二、提供篡改过的资料甚至虚假资料 代征单位发现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利用各种手段,篡改房屋取得时间和购买价格等资料,甚至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税收。 例如有业主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某物业二手交易程序,采取以假购房发票的形式,偷逃税款,中介服务人员从中谋取暴利,事发后除被追缴税款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行为违法。 当事人提供篡改过的资料甚至虚假资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卖方作为纳税主体除依法被追缴偷逃的税款外,还将被追究相关偷逃税法律责任,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买方参与其中的,一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轻者可依法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凡是符合免征条件的交易案件,代征部门会通过交易登记中心和档案馆的系统核对全部资料,核实无误后才办理免征手续。 对提供补充证明资料申请免税的,提供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提交资料涉及计税金额和界定应征或免征日期的关键页数上签名确认。 代征部门同时在交易登记中心和档案馆的系统中对补充资料核对无误后方可采用。
9月1日起契税新政
法律分析:1、2021年九月一号房产契税新政策——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同时,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2021年九月一号房产契税新政策——广西契税适用税率无变化,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然有效。 针对有个别房产中介称“1~2%的契税税率将成过去式”、“9月1号以后办理的房产证契税要上涨”,税务部门表示,这是对政策的误读。 目前,广西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仍执行契税的优惠税率,买房按1%、1.5%或者2%交的契税税率,不符合享受优惠税率情形的,按法定税率3%征收契税;
3、2021年九月一号房产契税新政策——青海省契税税率保持不变,仍旧是3%。 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权属交易有1%、1.5%、2%的优惠税率,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非住宅房屋、土地权属交易等适用税率为3%。 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将继续执行,不影响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不会对纳税人实际税负产生影响;
4、2021年九月一号房产契税新政策——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目前各个地方实行的是优惠税率,很多人误以为税率是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提到的契税税率为3%-5%,就被误以为契税涨了,所以不能听信微信朋友圈、各种自媒体上宣传的购房的契税上调了,购房成本提高了;
5、2021年九月一号房产契税新政策——山西省的税率相比现行税率有所下降,承受住房契税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房屋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 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也免征契税;
6、2021年九月一号房产契税新政策——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税率为3%至5%。多个省份也表示个人住房契税税率优惠政策仍执行,具体见如下9月1日起房产契税新政及契税2021年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