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1月7日讯(记者 高艳云) “直播炒股”引渲染大波的当下,事关投顾持牌机构的处罚也格外令人关注。不使“劣币驱逐良币”,监管部门显然也在加大对各类投顾机构及相关从业者的监管。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有头部投顾机构正接受当地证监局现场检查,对此,监管回应称是“常规检查”。尽管是例行的常规检查,在当下的环境下,却令外部感受到监管对合规性的加强关注。
市场环境转好,需要各方的共同呵护努力,对各类违规行要有全市场的抵制,类似直播炒股这类割韭菜行为,结果必然是一地鸡毛,投资者利益受损。
自媒体“二叔说市”在他的微信公号帖子中做了三个问题的调查,第一个问题是在直播间跟着炒股,最终结局的概率调查,三个调查答案分别是“抓紧时间,赚得盆满钵满走人”“不好确定,看个人”“一地鸡毛”三个答案的投票占比分别为13.61%、13.64%、72.75%。
第二问题,大V直播荐股最终结局,“秋后算账,可能要进局子”答案被给出了54%的高投票。
这个时候出现的监管处罚也同样令人绷起神经。刚恢复业务三个月,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又见罚单,公司两名投顾违规被罚。
11月7日,上海证监局披露2张罚单,施磊、王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施磊在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任投资顾问期间,在业务沟通和推广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行为;王永在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任投资顾问期间,通过微信视频号公开发布具有误导性的视频内容,反映出施磊、王永未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违反了相关规定。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直播炒股”或者发布短视频公开推荐股票均是违规的,也是不可信的,如在相关平台发现违规内容,可通过“举报”功能向平台反馈。炒股并不是打开直播荐股跟风买卖股票,就可以实现稳定盈利。希望广大投资者系统性学习投资知识、保持良好心态,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海顺投顾年内已被五罚
今年以来,证券投顾罚单频频出现。易董数据统计显示,年内涉证券投顾罚单至少有64张,海顺投顾罚单超过5张,上述两违规人员所属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一度被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
9月25日,浙江证监局披露罚单,海顺投顾浙江分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公司营销人员存在误导性宣传、变相承诺收益的情形,存在运用部分客户成功案例进行展示宣传且缺乏风险提示的情形,存在一定误导性;部分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规范,存在服务留痕记录不完备的情形。
5月7日,宁波证监局披露罚单,海顺投顾被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集中统一管理落实不到位;员工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制度不健全;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未准确了解客户身份;个别员工未注册证券投资顾问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出具的执业证书编码不正确。
4月29日,上海证监局披露罚单,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监督管理措施,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营销宣传存在误导性表述;二是个别向投资者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员工未在中证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三是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未注明投资顾问姓名及登记编码等信息,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同时,上海证监局提到,上海证监局2023年1月31日对该单位就相同问题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该单位并未切实整改。为防范风险扩大,上海证监局采取上述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要求,海顺投顾上海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你单位应当每月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直播炒股”莫跟风,非法荐股不可信
11月7日,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发文致投资者:“‘直播炒股’莫跟风,非法荐股不可信”。
9月下旬以来,在系列资本市场利好政策的刺激下,大量新股民涌入证券市场。10月份,A股个人投资者新开户数达到683.97万户,创9年新高。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指出,部分财经自媒体人员抓住这个契机,在直播平台上“直播炒股”,或者发布短视频非法荐股,吸引了不少投资者跟风买卖股票。当众多投资者跟随个别“主播”的非法荐股买卖股票时往往会落入他们的陷阱,这些“主播”可能已经提前买入推荐的股票,利用投资者跟风炒作的“羊群效应”,趁机拉高股价卖出,导致不少普通投资者成为“接盘侠”,承担股价偏离价值后下跌的损失。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称,上述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传统“抢帽子”违规交易利用网络流量形式的新型违规行为,近期相关平台已关注到此类信息,并在重点处置,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
为维护投资者权益,监管持续加大合规处置,并对从业人员持续宣导规范营销动作。
去年8月31日,中证协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会议。会议强调,行业要坚持合规、稳健发展理念,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更好发挥财富管理专业机构作用,赢得客户信任。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持续加强员工执业管理,规范营销行为。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投资者服务和全流程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树立行业声誉,同市场各方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
被投顾机构骗怎么投拆
在6月份的时候,股民郑先生在翻阅朋友圈的时候,跳出了一个投顾公司的炒股广告,说什么不合作,不分成,郑先生看着广告很吸引人的然后加了这个广告上的客服,之前郑先生出于提防心里没有理这个客服,可是客服每天还是自顾自的给郑先生发股票方面的消息,推票,郑先生发现他们推得票都在涨,而看看自己的持仓,都是一片片绿,受不了这种诱惑郑先生在这个投顾公司交了的服务费,签订了一个季度的合同,当时这个客服说这个几天就可以让郑先生从股市里面赚回来,等签完合同交完钱后,郑先生被分配到另一个客服手上,这个客服每天会推几个票给郑先生,可是等到郑先生真正持仓买入的时候,之前的大涨没有了,进去就跌,跌了就长期横盘,郑先生就去问客服,客服说是因为最近这段时间的股市行情不好,等等多拿一段时间这个票自然会涨起来。 可是事实并不像客服说的这样,后来郑现在查阅资料才知道自滑猜己被骗了!合作之前推得票全是盘后票,根据消息面来的,第二天一般都是会直接涨停,这种票根本买不进去!而合作之后,推得票,就是老师自己选信拆型的,要是老师能把股市玩透那世界上就不会存在巴菲特了,就是这个老师是股市里的取款机了!后来郑现在要求这个投顾公司退还之前交的的服务费用!可是被对方拒绝!后来郑先生联系到我们律所,我们对整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投顾公司违反了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起草了起诉书并顺利的帮郑先生追回了被骗款项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 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御运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 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当遵守客观、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虚假、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诈客户;(二)向客户承诺确定收益或收益范围;(三)向客户承诺承担投资损失;(四)对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包括以特定客户或者特定时间区间的历史最佳收益作为历史业绩进行宣传,但未向投资者明示;(五)仅宣传所提供产品的功能但不说明产品的局限性;(六)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七)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自身实力等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当发现自己被骗了,应该怎么办?投资者发现自己被骗后,不要着急,也不要慌张,保存好有关证据,向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举报或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协助监管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诈骗分子。 如果不法分子确实构成了诈骗,那么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最终会将其绳之以法,你可以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以期挽回自己的损失。 在采取上述行动前,投资者如果觉得自己的能力有限,可以联系并咨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获取足够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益的确受到侵害。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依法采取哪些现场检查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凳枝核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一)35千伏专线搭哪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枣掘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 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 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金财富资金账号怎么销户?
1、到之前开立证券账户的营业部(必须是你之前开证券账户的券商营业部,即在哪里开的证券账户就必须在哪里注销你的证券账户,无法到其他券商办理,也无法在开证券账户的券商的...2.按照券商营业部的要求在券商营业部给你的单子找该营业部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3.在券商营业部各个岗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完字之后到柜台凭你的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你的...4.在办理股票账户的销户手续之后的第二天或者这之后办理你的证券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拓展资料一、银行卡使用的安全常识 1、注意保管好密码(1)密码是保障卡内资金安全的关键因素。 为了您用卡安全,请在初次使用卡片时,切记要修改初始密码。 卡片密码的设置,不要使用本人生日、账号/卡号证件号的后6位,、等易被别人破译的数字,并将平时在其他网站使用的各类密码与银行账户密码区分开。 (2)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此茄中请您务必保管好交易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密码透露给任何扰纳铅人;也不要将密码记缓好在纸面上,或记录在卡片上,以免遗失泄露。 为了您密码的安全,在使用时请进行必要的遮挡,以防被他人偷看。 若密码使用频繁,建议您不定期地更换交易密码。 2、注意保管好卡片(1)由他人代办的卡,您在拿到卡片后要注意审查卡号、姓名是否与办卡回执上的信息一致,并及时更改初始密码,仔细保管好卡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或卡片被盗用。 (2)银行卡只能由您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若您的卡片保管不善或转借他人使用,将有可能导致卡片磁道信息被偷录,卡内资金受到损失。 用卡交易时,请不要让卡片脱离您的视线范围,使用后请您及时收回卡片,以免卡片被误用或掉包。 (3)卡片遗失或被窃,请您立即办理挂失手续。 您可以通过兰州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也可通过发卡银行辖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3、注意保管好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请您保管好有效身份证件,避免因身份证件丢失,造成他人冒用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伪卡、洗钱等违法活动。 请将您的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一起丢失,影响您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