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十届云南省花灯滇剧艺术周活动在曲靖市陆良县举行,老中青三代演员齐聚一堂,展现了花灯滇剧艺术传承的蓬勃生命力。
青年演员演绎经典剧目《钗头凤》。
演员们起早贪黑,化妆一丝不苟,服装精挑细选,演出中全神贯注,一颦一笑间尽显神韵,用精湛的演技为观众带来一场视听盛宴。
在本届花灯滇剧艺术周青年演员演唱比赛上,一对名叫李昕阳和台雅迪的年轻情侣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未提前商量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经典剧目《钗头凤》的不同唱段进行演绎,还被分到了同一组进行PK。“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更多的是相互学习。通过比赛得到锻炼并获取经验,从而传承好花灯滇剧,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剧种。”
演员们精彩演绎花灯戏《爨碑传奇》。
演出中,天空下起了雨,演员们并没有因此而停下表演的脚步。他们冒雨演出,雨水打湿了衣衫,却浇不灭他们心中对花灯滇剧的热情之火。“只要观众在,我们就会一直演下去。”这份执着与坚守令在场的所有观众为之动容。
花灯歌舞《云南出来小马街》演绎得惟妙惟肖。
此外,近1000名演员参加演出的队伍也展现出了云南花灯滇剧的。从开幕式的花灯戏《爨碑传奇》到获奖作品《云南出来小马街》《先生好茶》等剧目,都能展现了极高的创作和表演水准,体现出云南地方戏曲的独特魅力。(资红喜 文/图)
如何看待戏曲艺术的创新与传承?有哪些好的建议?
好好传承。 在谈到豫剧时,反映了他独特的文化自信。 提出“豫剧必须以积极的姿态桐唤走向世界,在与人类一切优秀文明的交流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努力传播中华文化。 ”认为,豫剧的传承应该是活的,只有在交流中继承,才能发挥积极和有效的作用。 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广泛、快捷的优势,让著名歌唱家走进千家万户,扩大受众,培养年轻的戏曲爱好者,在实际传播中实现传承与创新。 这些针对性强、建设性强的观点,对于促进豫剧的健康发展,促进豫剧的继承与创新,具有积极的价值,值得认真阅读和深入思考。
传统戏曲承载着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 近日,网上流行的《小潘盘》改变了黄梅戏《媳妇女婿》的栏目,引起了极大争议。 许多网民高呼“改编不是随意编撰”,“这是对传统戏曲文化的不尊重”。 同时,也有网友认为“小潘的封面让更多年轻人了解黄梅戏”。 无论公众喜不喜欢黄梅戏的“小潘盘”,传统戏曲的改编规模都被推到了前列。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审美趣味和审美习惯也发生了变化。 人们倾向于多样化和快节奏的艺术形式,不仅黄梅戏,而且大多数传统戏剧在吸引新一代观众方面都极为薄弱。 随着多元文化融合的加速,传统戏曲文化也必须适应当代文化的发展。 如何挖掘其精髓,如何创新发展,如何提升传统戏曲的文化内涵就显得尤为重要。
戏曲音乐是中国民族音乐的精华。 它的音乐表现是一部戏剧最重要的象征,是一部戏剧的生命线。 如激轮袭果一部话剧的声乐没有继承和创新,那么话剧一定有很大的危机感。 如何正确处理戏曲唱腔音乐的继承与创新,的确是多年来的共同话题。 不同的音乐咏叹调给明兄观众带来不同的欣赏效果,尤其是新创作的咏叹调音乐,要想赢得更多人的满意并不容易。 结合自己的观察和感受,谈谈对咏叹调音乐的继承与创新的浅见。
如何对待戏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1、夯基固本,彰显特色拆亏。 有了国家、省、地方的多重政策支持作为坚强后盾,作为地方戏曲的传承人,就应该勇于担当,抓住机遇进行发展。 尤其在艺术教育中要加强戏曲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戏曲的接班人。
以名家传戏来传帮带,把各剧种的艺术精粹传授下来,彰显各剧种的特色,也唯有特色,才能独树一帜,才能历久弥新。
2、扬弃继承,转化创新。 在振兴地方戏曲的过程中,避不开对传统戏曲继承与发展的讨论,以及戏曲创新的争论。 面对这个问题,扬弃继承、转化创新是科学的发展态度。
活态艺术,是历代艺术家的不断再创造,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的结果,今天的戏曲发展同样要关照传统戏曲的当代发展。 但是,必须警觉的是,发展不是随心所欲,必须守住自己的根脉和剧种的特性。 彰显自身的美学特征是评判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标尺。
扩展资料:
1、传承学习的前提是有相应的资源和对象,如果没有将对象厘清,没有将资源充分的挖掘,只是一味传承,也是不充分和不完善的。 要积极挖掘一些传统剧目,做好剧目整理工作,将那些接近历史边缘的有价值的剧目和选段及时拯救,做好挖掘整理留存的工作。
2、像天津开展的京剧“音配像”工程,对传统剧目进行拯救保存,抢救了一批已失传或接近失传的传统剧目,这种工作可以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还可以开展京剧老艺人的口搜御握述史工作,将他们的人生经历、对京剧的认识和毕生的经验以及理论知识进行总结保存,作为资料永久的被铭记,让后人可以更加方便世庆和广泛的进行学习。
政府保护传统曲艺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为促进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型尺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三)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四)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 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振兴戏曲艺术,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鼓励地方设立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扶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 中央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予以支持。 (五)传承保护京剧、昆曲。 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京剧、昆曲保护与传承。 实施中国京剧像音像集萃计划消罩。 实施卜桥高当代昆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做好优秀昆曲传统折子戏录制工作。 三、支持戏曲剧本创作(六)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 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戏曲企业的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 国家艺术基金加大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 四、支持戏曲演出(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 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为群众演出。 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 五、改善戏曲生产条件(八)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 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 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 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群艺馆、文化馆建设按照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 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 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九)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 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 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十)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基层实际,在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出资为县级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备过流动舞台车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 (十一)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鼓励地方财政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 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七、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十四)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 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意见。 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设立技艺指导大师特设岗位,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成立大师工作室。 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国家艺术基金加大对优秀戏曲创作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 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的通道。 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可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员。 (十七)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将转制为企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十八)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 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八、加大戏曲普及和宣传(十九)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 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 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 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 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 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 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二十)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 实施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影视创作计划,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 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 发挥互联网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通过新媒体普及和宣传戏曲。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 九、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一)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文联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为促进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三)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 建立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四)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 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振兴戏曲艺术,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鼓励地方设立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扶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 中央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予以支持。 (五)传承保护京剧、昆曲。 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京剧、昆曲保护与传承。 实施中国京剧像音像集萃计划。 实施当代昆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做好优秀昆曲传统折子戏录制工作。 三、支持戏曲剧本创作(六)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 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戏曲企业的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 国家艺术基金加大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 四、支持戏曲演出(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 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为群众演出。 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 五、改善戏曲生产条件(八)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 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 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注重保护利用古戏台,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 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群艺馆、文化馆建设按照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 鼓励群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 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九)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 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 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十)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基层实际,在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出资为县级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备过流动舞台车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 (十一)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鼓励地方财政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 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七、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十四)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 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意见。 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设立技艺指导大师特设岗位,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成立大师工作室。 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国家艺术基金加大对优秀戏曲创作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采取“一带一、一带二”等方式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 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的通道。 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可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员。 (十七)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将转制为企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十八)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 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八、加大戏曲普及和宣传(十九)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 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 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 大中小学应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 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 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 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 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二十)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 实施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影视创作计划,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 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 发挥互联网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通过新媒体普及和宣传戏曲。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 九、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一)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文联协助做好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