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铁路客运将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今天(10月18日)联合发布公告, 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国铁路客运领域将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为旅客和单位报销铁路客票提供便利。

当前,铁路客运采用纸质车票作为报销凭证。国家税务总局与国铁集团目前已完成铁路发票电子化信息系统对接改造,具备全国推行条件。

采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旅客不再需要到火车站、车票代售点、自助机上打印纸质报销凭证。 对单位而言,财务人员可基于电子发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此外,随着铁路纸质车票的使用大幅度减少,铁路运输企业印票、终端自助机维护等成本也将大幅度降低。

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以通过铁路12306网站 移动客户端 取得电子发票并进行查询、下载、打印;单位既可以通过 税务数字账户 进行电子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查验。

据介绍,为方便旅客和单位,铁路客运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行使用中设置了过渡期, 过渡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纸质报销凭证和电子发票将并行使用。


增值税又变了!13%,9%,6%!电子专票试点再扩大!金四要来了!

增值税又有新政策了!一、免征!11月起施行!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需要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4.离岛免税店需要将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二、再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近日,浙江省税务局发公告: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11月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这一公告的出台,意味着增值税电子专票又扩围了!纳税人收到电子专票需注意:1.在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下载OFD阅览器,用阅览器可打开电子专票。 2.根据有关规定,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印章。 3.电子专票在发票监制章上鼠标右键,点击验证,验证结果“该签章有效”等字样,说明此专票有效且未被篡改。 4.该专票对应业务如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事项,在勾选平台勾选确认申报抵扣,这一点与传统纸票没有区别。 5.以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根据财会〔2020〕6号以及各地试点文件规定,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文件。 6.由于电子发票的特性,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只能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三、金税四期,要来了!11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2月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官宣金税四期的到来!采购项目: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建设项目。 预算:195万采购时间:12月要求:实现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系统,部署于税务总局内网。 释放了一个信号——“系统升级,技术布局、加强监控”!监管之网,越来越密!企业请自查以下41个异常情况,务必警惕!1、商贸公司进、销严重背离,如大量购进手机、销售的却是钢材。 2、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异常现象。 3、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偏低。 4、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异常。 5、公司常年亏损,导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偏低。 6、公司自开业以来长期零申报。 7、公司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而不通过对公账户交易。 8、企业的往来账户挂账过大。 9、企业存货过大。 10、企业大量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企业存在大量无清单的办公品增值税发票。 12、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金额比对异常。 13、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但从来不向股东分红。 14、企业存在大量发票抬头为个人的不正常费用。 1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不一致异常。 1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异常。 17、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开票系统销售额不一致预警。 18、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异常。 19、无简易征收备案但有简易计税销售额的预警风险。 20、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异常。 2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异常。 22、公司只有销项但是从来没有进项出现异常。 23、公司只有进项但是从来没有销项出现异常。 24、新成立的公司频繁发票增量异常。 25、新成立的公司突然短期内开票额突增异常。 26、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 27、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28、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异常。 29、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符出现的异常风险。 30、期间费用率偏高异常31、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 32、大量存在农产品抵扣异常。 33、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但是大量存在加油费等异常。 34、外埠进项或销项税额比重严重过高异常。 35、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36、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票价格变动异常。 37、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38、企业大量存在“会务费”“材料一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无证据链的关键词。 39、少缴或不缴社保。 如:试用期不入社保;工资高却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40、企业代别人挂靠社保。 4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就没有给入。 四、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以下13%货物容易和农产品等9%货物混淆: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五、增值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一)5%征收率: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国税发〔1994〕114号)2.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财税〔2016〕47号)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财税〔2016〕47号)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6〕47号)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财税〔2016〕47号)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税〔2016〕47号)(二)3%征收率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总局公告〔2012〕20号)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附件2)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2)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税〔2016〕39号)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财税〔2016〕46号)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税〔2016〕46号)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财税〔2016〕68号)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财税〔2016〕140号)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财税〔2016〕140号)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财税〔2016〕140号)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总局公告2017年11号)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47号)34.自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17号)36.自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4号)(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4.纳税人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四)减按0.5%征收自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 (国税发〔1994〕114号)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增值税改了哪?记住13字口诀,太简单了!不动产不再分两年抵扣你家公司买了房啊、地啊可以一次性抵扣了!除不动产外抵扣范围也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以公司业务为目的的出行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皆可抵扣!加计抵减就比较复杂了除了口诀中提到的注意点外还要特别注意: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享受该政策!

电子发票什么时候全面实施

再见了,纸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面铺开!税务局刚刚通知!8月28日起正式执行。 更重磅的是 src=“全电发票”来了!8月28日起正式执行刚刚,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又吉林、黑辽大、天津,晋甘宁桂、海南,黔滇青藏新15省市区试点受票!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都能收取全电发票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开票方试点省市自治区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电发票受票方试点省市计划单列市(据统计)累计36个。 包括:四川、北京、江苏、浙江、深圳、山东、内蒙古、上海、广东、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青岛、宁波、厦门、吉林、黑龙江、辽宁、大连、天津、晋甘宁桂、海南,黔滇青藏新。 8月28日开始,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全面铺开了。 第一批:自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试点。 第二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北京、江苏、浙江(不含宁波)、深圳、山东(不含青岛)等五地试点。 第三批:自2022年6月21日起,内蒙古、上海、广东(不含深圳)等三地试点。 第四批:自2022年7月18日起,河南、河北、湖南、湖北、陕西、江西、安徽、福建、重庆等九地试点。 第五批: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三地试点。 第六批:自2022年8月28日起,吉林、黑龙江、辽宁、大连、天津,晋甘宁桂、海南,黔滇青藏新15省市区试点受票。 36省市实现全电发票受票全覆盖。 除蒙沪粤外,其他各地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蒙沪粤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相较于之前的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有以下优点: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 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02全电发票样式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3.稀土电子发票4.卷烟电子发票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可以看出,相较于传统电子发票,全电发票的票面精简了许多。 看到这里,对全电式发票和传统电子发票的不同应该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很多人都在问:传统电子发票会取消吗?因为全电发票目前正在试验阶段,至少在现阶段全电发票与传统电子发票是共存的。 整体来说,传统电子发票与全电发票是从节点电子化到全局数字化的升级。 03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了发票业务,这9种情形要小心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该项目功能: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 即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据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多强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发票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因此,未来发票监管势必趋严。 提醒大家注意:从今天开始,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发票,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发票大量为个人抬头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三、发票增量、增额异常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发票;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发票异常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发票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发票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对开、环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 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04电子发票范围再扩大!取消发票专用章!电子专票全国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全国36个地区已全面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在此提醒纳税人收到电子发票需要注意:#3p4#、取消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新版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即电子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 #3img4#、电子发票查验真伪很多企业采购时都喜欢要纸质发票,认为电子发票很容易造假,但,全国发票电子化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接收电子发票只是早晚的事~3、电子发票必须保存源文件根据财会〔2020〕6号规定,以电子发票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文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不得以截图等其他形式保存。

全面推广的电子发票和以前的电子发票有什么区别呢?

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是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 使用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

二、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 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 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发票开具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 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 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 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去版式”满足个性业务需求。 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 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一是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二是发布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开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口方案,鼓励规模较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改造ERP等财务软件直接对接,实现发票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操作。

三、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需填写相应内容,票面展示信息也略有不同。 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差额征税等。

对需要开具特定业务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票面左上角会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四、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例1:试点纳税人C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已开具发票金额700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0万元。

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750万元。 如果C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C公司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C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例2:试点纳税人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2月28日已开具发票金额5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5万元。

3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3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 因D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3月无需完成2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3月1日后剩余可开票金额为10万元(即3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 3月1日至31日,D公司已开具发票金额为8万元,剩余可开票金额为2万元。

4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4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 如果D公司于4月6日9时完成2022年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4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一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剩余可开票金额仍为2万元。

4月1日至6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开具发票金额2万元,则4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开票金额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五、试点纳税人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试点纳税人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对试点新办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新办纳税人是指,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部分新设立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例3:纳税人E公司,2022年1月成立,依据该纳税人的风险程度和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E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二)对试点存量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原票种核定信息,结合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等因素,按照相应规则赋予其不同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存量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方式开具发票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

例4:纳税人F公司,每月可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3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万元)50份。 2021年12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F公司作为试点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相应规则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800万元/自然月。

六、如何理解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为降低试点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试点期间对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沿用现有管理模式,即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乘以最高开票限额分别得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当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不区分专用发票开票额度和普通发票开票额度,在纳税人首次申请全电发票(包括新办纳税人和存量纳税人)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对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初始确认,得到纳税人当月全电发票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初期,根据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通过人工控制实现全电发票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后续,随着全电发票的推广,将实现系统自动控制全电发票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纳税人首次申请全电发票时,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开票额度和普通发票开票额度,系统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及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纳税人初始的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全电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受其统一控制。 离线开票总金额占用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时,如何增加额度?

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两种方式,包括系统自动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系统自动调整

1.临时调整。 较低风险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累计金额首次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按照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为纳税人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临时调整每月只触发一次。

2.定期调整。 系统依据纳税人风险等级、开具金额总额度使用情况、申报情况,自动在每月1日对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3.不定期调整。 纳税人的类别发生变化或出现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连续3个月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即每月实际开票金额均超过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情形的,系统将自次月起根据相关规则调整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5:纳税人G公司,2022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G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5月,G公司销售额激增,至5月20日,开票累计金额达到600万元(超过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G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

例6:纳税人H公司,2022年1月成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H公司评为较低风险的纳税人,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3、4、5月,H公司均触发临时调整规则增加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际开具发票金额为800万元、820万元、860万元。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扫描风险无问题后,自6月起将按照相应的计算规则, 把H公司的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840万元。

(二)人工调整

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例7:纳税人I公司2022年5月销售额激增,系统为I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I公司本月开票需求。 I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属实后,相应调增I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并支持纳税人对全电发票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

九、如何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十、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十一、试点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无需受票方确认,可直接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8:2021年12月10日,从事食品生产的J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1年12月5日开给从事食品零售的K公司(试点纳税人)的全电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现该张发票还未被K公司在12月勾选抵扣,也未入账。 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例9:2022年4月,从事机械加工的L公司(试点纳税人)为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L公司在2022年4月18日已为M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M公司对该发票未勾选抵扣也未入账,L公司需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无需M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L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例10:2021年12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勾选抵扣。 2022年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财务人员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冲红流程,选择冲红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冲红金额和税额。 N公司财务人员完成确认后,系统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十二、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累计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蓝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蓝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

例11:试点纳税人Q公司,2022年1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2年1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月6日冲红2021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1月7日冲红2022年1月3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月8日剩余的可开具发票金额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冲红50万元=700万元)。 由于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不增加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冲红2021年12月25日开具的蓝字全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计算。

十三、《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纸质发票仍按照原有规定管理。

十四、《公告》实施后,试点纳税人能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吗?

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后,从事机动车(含二手车)业务,暂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上述三种发票的,可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十五、通过什么渠道可以进行全电发票信息的查验?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都可以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

十六、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电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进项抵扣的全电发票,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十七、纳税人需要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依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在同一个平台即可进行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用途确认。

十八、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如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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