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股票回购 增持再 贷款 ,引导金融机构向 上市公司 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该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手续。如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豁免执行相关规定。

二、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一)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增持贷款)。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严禁流入股市。

(二)严格确定贷款条件。21家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自主决策发放贷款的条件及是否发放贷款,自担风险,确保商业可持续。发放贷款应当以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的回购方案或股东增持计划为前提,纳入对其的统一授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增持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利率优惠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豁免执行利率自律约定。

(三)严格管理贷款资金。要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同时开立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21家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该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在贷款全部清偿前,资金账户不允许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

(四)完善内部控制措施。21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制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政策、标准和程序,设立专门的贷款产品和统计科目,明确还款来源和合格质押品等发放条件,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

(五)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21家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同步相关信息。21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应及时将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有关信息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一)再贷款基本要素。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贷款首期总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

(二)再贷款发放流程。再贷款按季度发放。21家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报送上一季度发放的相关贷款台账及相关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向21家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三)再贷款质押品要求。21家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21家金融机构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切实做好支持股票回购增持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对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进行监督管理;核实确认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贷款用于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本通知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严禁流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再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问题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再贷款资金、取消参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资格等处理措施。

本政策为阶段性安排。未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17日


股票回购的回购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规定征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 年月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当公司回购自己股票时,资产流向股东,从债权人角度看,股票回购类似于现金红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购不一定按比例进行。 相应的,股利分配时,所有股东同等对待,而股票回购并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时,股东没有放弃对未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回购情形,股东放弃其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财产,而股票回购可能会涉及公司的重大财产。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断股利分配,往往会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而股票回购是一种特殊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派现的压力。

参考资料:网络百科-股票回购

「国盛策略」复盘“5·19”:念念难忘科技牛

前言 : 20世纪末,在波荡起伏的内外部环境下,A股迎来了一波凌厉的跨世纪行情。 站在当前时点回看,恐怕多数人目光都会聚焦于亚洲金融危机、国企脱困、98洪水、科索沃战争等一系列重要事件;而正是在这种“内外交困”的复杂环境下,A股迎来过去20年来的第一轮“ 科技 牛”。 狭义上看,这轮 科技 行情的起点为1999年5月19日,因此也被后市成为“519行情”。

1 宏观环境:“内忧外患”的格局尚未扭转

1.1 亚洲金融危机冲击虽过,但经济仍未摆脱长期衰退通道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虽捱过亚洲金融危机,但1999年国内基本面仍处于惯性衰退通道。 从GDP增速来看,1993年我国经济增速就开始逐年放缓,至1999年名义和实际GDP已经持续下行了7年。 在经历90年代初的过热增长后,通胀自高位回落,CPI与PPI进入通缩区间(CPI、PPI全年为负),总需求持续遭受抑制,且短期内见不到拐点迹象。 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为应对危机冲击,国内宏观调控政策从适度从紧调整为扩大内需、刺激经济,扩大赤字规模用于加大政府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在短期内起到了托举投资的效果,但到了1999年经济下行压力又再度显现。

产能过剩与国企债务问题叠加,导致结构性矛盾突出,工人下岗与房产、养老等问题暴露,需求不足进一步加剧。 因经济长期处于通缩衰退周期,90年代后期国企效益低迷,产能过剩与债务问题集中暴露;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工人下岗与房产、养老等问题亟待解决,加之1997年亚洲金融周期以及1998洪水灾害, 社会 结构性矛盾与总需求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分 项来看,投资下行是拖累当年经济的重要原因,消费有所改善但力度有限,其中电子消费品表现最为亮眼。 1999年开年的投资数据非常可观,一季度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但主要的原因在于前期金融危机的低基数以及前期扩张财政的托举,随着基数走高以及财政的消退,下半年投资增速大幅回落。 消费方面则是先降后升,全年社零增速录得6.8%,99年出台了包括公务员加薪、提高三大保障以及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等鼓励消费政策起到了应有的效果。 其中,消费结构变动尤为明显,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统计,传统消费品在当年较为低迷,纺织品增速下降17.5%、玻璃制品下降9.4%等,而新兴的电子消费品以及与人民生活品质提升相关的消费品则表现亮眼,如电子及音像制品、通讯器材、金银首饰增速均超过24%。

货币持续宽松但贷款意愿持续下行,1999年呈明显“宽货币、紧信用”特征。 由于此前我国经济持续下行,央行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多次降息释放流动性,其中1999年6月央行分别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1.00和0.75个百分点,宽松力度可谓极大。 但企业贷款意愿却持续低迷,M0与M2在1999年呈现明显背离,流动性环境是典型的“宽货币、紧信用”特征。

1.2 外部经济回暖, 科技 浪潮兴起,但政治环境复杂多变

海外经济回暖带动外贸修复,但美联储进入加息通道导致外围流动性趋紧。 经历了东南亚危机后,1998年至2000年全球多数核心经济体触底回升,其中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回升幅度最大,全年全球GDP实际增速为3.6%,较1998年提升超1个百分点。 受益于外需回暖,1999年我国进出口增速由负转正,全年实现正增长6.1%,从出口分项数据看,外需改善在东南亚地区尤为明显。 同时,伴随经济的持续回暖,美联储在1999年进入加息周期,年内加息三次累计幅度达75BP,推动海外利率中枢持续上行。

纳斯达克风潮正盛,在全球掀起一轮“ 科技 ”浪潮 。 1999年是纳斯达克泡沫的巅峰之年,1995年开始以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 科技 股”开始进入人们视线,Mosaic浏览器及World Wide Web出现后,设立官方网站成为各行业上市公司的必需品,且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模式浮现,引发了公众无限遐想,同时也吸引了各类资本的追捧。 此后的5年间,市场新经济、 科技 股的炒作逐渐泡沫化,至1999年纳斯达克指数累计翻了5倍,1999年底纳斯达克综指的估值(PE)达到惊人的152倍,一个又一个 科技 “神话”的出现在全球掀起了一轮互联网炒作浪潮。

但对于中国而言,1999年的外围却并不平静,科索沃战争爆发使得国际局势复杂化,南斯拉夫大使馆事件更是将中美关系降至冰点。 1999年科索沃战争爆发,直接将刚刚问世的欧元打至 历史 低点,叠加美联储加息周期启动,直接催生了又一轮强美元周期。 更为要紧的,当年5月7日中国大使馆被轰炸后,引发了国内剧烈的示威活动,中美关系降至90年代以来的冰点。

2 政策环境:全面趋宽的货币,持续拔高的资本市场

2.1 宏观调控方面,1998年扩张性财政与货币得以延续

面对内外部压力,1998年起扩张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得以延续。 在1998年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扩内需启动经济后,1999年我国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发力,政策重心从1998年的投资向投资、消费、出口三大需求端全面铺开,包括:1、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公务员加薪、提高三大保障,同时扩大消费信贷以刺激消费,2、放宽消费信贷业务和恢复征收利息税等,3、大幅提升出口退税率,年内两次调升至15%以上,同时稳定外汇有效保证本外币平衡。

2.2 “六点意见”出台,资本市场地位全面拔高

外部利空袭来,但经济基本面韧性十足、流动性环境更加宽松、企业盈利的强劲反弹成为股市加速上涨的主要 驱动。

1999年年中,高层的目光转向了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定位得到全方位拔高。 1999年,我国居民储蓄高达6万亿之多,但在央行多次降息甚至采取多种刺激政策背景下,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果依旧不佳。 背后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实体信用扩张意愿低迷,另一方面也跟我国金融体系发展滞后,无法较好实现资源调配的功能有关。 在这种背景下,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酝酿出台并呈送国务院,当年5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六点意见”得到批复(即《搞活市场的六项政策》),其中提出要改革股票发行体制、保险资金入市、逐步解决机构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允许部分B股及H股公司回购股票。

“六点意见”出台后,《人民日报》紧随其后为股市背书,进一步点燃了资金入市热情。 1999年5月19日开盘后,市场在 科技 股、网络股的带领下一路上涨,上证综指单月累计涨幅达到52%,创下A股 历史 记录。 6月15日,《人民日报》头版再次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坚定信心,规范发展》,给当年5月19日以来的行情定性为“宏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正常的恢复性上升”。 人民日报背书,成为本轮行情的加速器,并进一步点燃了资金入市的热情。

三. “519行情”回顾:小票炒作与题材横行

3.1 、总览:广义上的“519行情”延续至2001年

1997-1999年,在内外部冲击下A股经历了长达两年的熊市,以“搞活资本市场六点意见”为转折点,A股在1999年5月19日开盘后应声大涨,狭义上的“519”行情极为凌厉且短暂,通常指代5月19日至6月29日,沪指在一个半月内累计涨幅高达64%,并以一波同样剧烈的回调而告终;而广义上的“519”行情则延续至2001年6月,累计最大涨幅超过110%。 按照行情的演绎,1999-2001年的市场走势可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9-5-19至1999-6-29)、第二阶段(1999-6-30至1999-12-27)、第三阶段(1999-12-28至2000-8-21)和第四阶段(2000-8-22至2001-6-6)。

3.2 、第一阶段:风云突变,指数暴动(1999-5-19至1999-6-29)

“搞活资本市场六点意见”引燃市场热情,指数迎来暴动行情。 回顾1999年“六点意见”的发布,其政策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利好,指数之所以迎来极为凌厉的暴动行情,主要源于几点原因:1、此前A股已经经历了长达两年的熊市,整体估值水平回落至合理区间;2、结合当时所处的环境,这六点意见是国内最高层首次对股市的肯定;3、周边股市走出亚洲金融危机阴影,尤其是香港恒指早在1998年8月就已探明底部,至1999年5月累计涨幅有一倍有余;4、除了“六点意见”外,货币量价双宽、国企改革的推进以及保险资金入市等都是助推“519”行情的重要原因。

1999年5月19日至6月29日,沪指在不到1个半月时间内大涨64%。 期间6月15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坚定信心,规范发展》,给当年5月19日以来的行情定性为“宏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正常的恢复性上升”,对行情的演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这一阶段A股表现傲视全球,深证成指、上证180、万得全A和上证指数分别上涨了91.33%、74.46%、67.38%和64.10%,海外其他经济体中表现最好的韩国综合指数也仅上涨了23.06%,堪堪达到沪指的三分之一。 当时A股市场规模体量相对小,共有869只上市公司,而其中第一阶段上涨的个股达864只,仅有5只个股下跌。 从该阶段涨幅前30个股来看,普遍均是小市值高估值的“ 科技 概念”企业,且大多数公司对应的静态业绩相对可观。

3.3 、第二阶段:行情进入休整期(1999-6-30至1999-12-27)

暴涨后的股市进入休整期,资本市场支持政策继续出台。 1999年下半年,经历过短期暴动后的A股进入回调休整期,而外围市场仍持续向好,尤其是纳斯达克行情如火如荼,全球范围内 科技 浪潮并未终结。 同时,资本市场支持政策仍在密集发布, 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立,也标志着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步入新阶段;此后资本市场支持政策如允许债转股、允许基金与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等,同年10月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通过基金间接入股市。 在此期间,也不乏一些表现亮眼的“ 科技 标的”,根据涨幅在20%以上的个股分布,仍旧是小市值和高估值企业居多,但整体业绩质量较第一阶段明显变差。

3.4 、第三阶段:第二波主升浪(1999-12-28至2000-8-21)

经历过接近半年的盘整后,A股在新世纪初年重拾升势。 在此期间作为当时少有具备“ 科技 属性”的电信服务指数显著跑赢其他行业,在2000年获取巨幅超额收益;且风格方面,股市大小盘出现明显的分化走势,小盘股在接近1年时间里持续跑赢。 尽管A股在新世纪再度趋向活跃,但外围市场已经悄然变天,纳斯达克指数在飞速狂奔5年后,于2000年3月铸就5000点大顶,直到15年后纳指才再度升破5000。 从涨幅居前(超过150%)的个股分布来看,小市值和高估值企业占绝大多数,且业绩依旧落后于第一阶段领涨公司。

3.5 、第四阶段:行情在高位震荡中步入尾声(2000-8-22至2001-6-6)

纳斯达克泡沫刺破拖累全球股市,A股也在高位震荡中进入 “519行情”的尾声。 纳斯达克指数在2000年3月到达顶点后开启震荡下行,并于6月至9月期间迎来B浪反弹,随后便进入跳水模式,并引发全球股市大跌,A股的上行势头也被迫中断,指数转为高位震荡。 A股的震荡行情一直延续至2001年年中,期间中小盘依旧相对占优,但前期领涨的电信服务、信息 科技 等板块转为领跌。 2001年下半年,随着监管层逐步加严,“519行情”彻底告别 历史 舞台。

3.6 、关于“519行情”的总结与思考

回顾1999-2001年的跨世纪行情,市场热点集中于网络概念和 科技 题材,作为当时的“ 科技 股”,电信服务一枝独秀,风格上则明显倾向于中小市值,小盘股明显跑赢大盘和中盘。

——宏观变量: 1999年-2001年,国内宏观经济增长整体上乏善可陈,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都面临较大的衰退压力,增长和通胀都未能摆脱下行通道;逆周期调控政策力度较大,基准利率大幅下行,至年中央行累计降息次数已达7次,流动性环境非常充裕。

——监管环境 : 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六点意见》为起点,资本市场定位大幅提升;1999年第一家证交所上市企业债——97国家电力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7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同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指出,将允许有条件的券商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允许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向银行借款融资。

——增量资金: 彼时国内股票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机构投资者非常薄弱,公募基金、险资等的股票配置刚处于起步阶段,且开放式基金尚未引入,仅有少量的封闭式基金,1998-2000三年的份额规模分别为100亿、510亿、610亿;另一方面,大小非、国有股减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所有者之间利益难以统一。 市场参与者以散户、大户和部分产业资本为主,而在519行情火爆期间,宽松的监管环境下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坐庄”的情形也大量出现。

——其他环境因素 : 1999-2001年,外围股市正值 科技 互联网牛市,美国互联网公司如火如荼,纳斯达克泡沫化愈发明显,给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总结来看,“519”行情期间的市场环境可概括为: 经济增长乏善可陈,货币条件向好流动性充裕;监管环境可谓极度宽松,叠加“六点意见”以及官媒的支持鼓励,市场热情高涨,期间不乏以“亿安 科技 ”为代表的炒作甚至联合坐庄事件出现;市场交易主体和增量资金均由散户、大户和部分产业资本构成,且受到了海外 科技 行情的带动及示范作用。 从复盘不难发现,1999-2001年自上而下的宏微观变量都为小市值、“ 科技 题材”公司的炒作提供了温床,小盘股和“ 科技 类”公司确实也构成这一时期A股市场的核心主线。 另一方面,A股所谓的跨世纪行情,几乎展示了股市“蛮荒时代”所有的典型特征,表现为股价与基本面背离、坐庄乃至操纵股价屡见不鲜、监管和证券业内控宽松、机构投资者占比极低等。

风险提示

1、宏观经济超预期波动;2、海外超预期波动。

具体分析详见 2 0 20年10月5日发布 的 《 复盘“5·19”: 念念难忘 科技 牛 》 报 告

分析师:张启尧 分析师执业编号: S01 邮箱

分析师: 张峻晓 分析师执业编号: S01 邮箱:

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解读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 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 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 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 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 《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 《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哪些程序?

各个地方不一样,主要内容应该都是一样

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贷款操作程序及要求

(一)中小企业贷款操作程序

1、用款企业向大理州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借款申请;

2、大理州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后,派出项目经理调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撰写《评审报告》,报市场部经理审核、项目评审部审核;

3、《评审报告》经大理州中小企业贷款评审小组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4、贷款发放流程为:开发行--咨询公司--委托银行--用款企业。

利息及还款流程为:用款企业--委托银行--咨询公司--开发行。

(二)中小企业贷款的要求

用款企业需要向大理州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复印件类

(1)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或贷款卡;采矿权、探矿权(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它证照。

(2)政策:企业享受的还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税收、政府出资或补贴、土地),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规定,并提供前两年的实际数额,本年度和未来一年的预计数额;行业政策。

(3)经济技术:反映企业技术、装备、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列入政府各类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产品获奖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及产品照片;主要客户名单及产品销售合同、订单(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有关的参考资料(如能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信誉程度、行业地位、区域经济位置的获奖证书,能反映企业主要负责人人品道德、敬业精神、开拓能力的各种奖励及证书)。

(4)其它:企业章程;注册时和变更登记时的验资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在借款期间先还借款后分红的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抵(质)押的决议。

上述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2、格式填报类

(1)《大理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项目申报书》。

(2)《贷款申请表》。

(3)开发银行要求的有关表格。

3、企业制作类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概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企业发展简史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年度工作报告或企业工作总结(如有);主要分支机构概况(如有)。

(3)资产负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及财务报表的附注说明;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包括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存货构成等);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或有负债情况;诉讼或其他重大经济情况。

(4)经济效益:企业主要费用年度支出测算;投入产出主要指标;原材料供应情况分析;产品目标市场分析;本年度和担保期内投资、收入(销售)、利润等预测情况;基建及技改项目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支出预测;主要经营领域或主导产品的概况(包括主导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市场区域、市场占有率及竞争能力分析、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等情况)。

(5)其它:环保情况;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可以说明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管理制度;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销售、采购情况;项目背景情况。

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清理整顿工作

(一)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公司;暂停新增批公司跨省(区、市)开展业务。 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业务管理。 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 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 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 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 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 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 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 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扩展资料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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