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有 网络普法行 有 新 光明网评 心

(原标题:【光明网评】网络普法行,有“心”更有“新”)

:谢伟锋

法治是一个国家“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互联网空间也当有此维度。2024年是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也是中国网络法治建设起步30周年。激荡三十年,中国网络事业成绩斐然,网络法治建设更是取得历史性成就。宏伟的时代背景,总有最生动的落脚。2024年8月22日,“全国网络普法行·云南站”活动启动仪式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本次全国网络普法行活动将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为大家带来沉浸式网络普法新体验。

普及什么、宣传什么、学习什么——这些,都是网络普法需要解答的问题。换而言之,普法活动要坚持内容为王,就需要在当下大众最为关切、最为需要的地方落脚,去做一个提供高质量供给的“有心人”。在“全国网络普法行·云南站”活动中,“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反网暴净网行动”“个人信息守护”等主题内容成为热点,从中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足迹。正是在这样丰富有趣的“言”与“行”之中,让很多人尤其是孩子们完成了更为高效的普法知识汲取。

网络普法,要达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效应,必然要有最鲜活的体验。在中老铁路这一国际大通道上,飞驰的C385次列车正通过镜框海报、玻璃贴、车内LED信息屏等形式多样的载体,向往来旅客全面展示网络法治30年成就。在“全国网络普法行·云南站”活动中,一趟趟中老铁路普法专列、地铁普法专列、公交普法专车正为“网络普法Citywalk”赋予了新的生命。用创新形式、多元载体开展普法活动,创造出寓教于乐的体验氛围,这就是一种“学得进、看得懂、记得住”。

网络普法的最大要义是让大家轻松地迈入到门槛里。这其中,群众所发挥出的力量,不可小觑。在“全国网络普法行·云南站”活动中,来自云南临沧的“华仙大妈”的短视频作品就走进大家视线里,将法律知识转化成“土味”十足的地方话。云南是全国边境线最长的省份之一,边疆、多民族特征明显。要让“边疆不边,幸福无边”成为现实场景,基层普法就要剑有所指。在“全国网络普法行·云南站”活动里,德宏州“边小V”网络名人普法志愿者们走进瑞丽珠宝翡翠直播基地,贡献普法“V”力量。德宏州瑞丽市邻接缅甸,是我国重要的翡翠玉石集散地,防范电信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宣传等工作都有现实的聚焦,而这些亦是此次基层普法的重中之重。当普法活动更有生命力、更加接地气,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也更能蔚然成风。

网络普法行,有“心”更有“新”。一种主流理念之所以能够达成自身的预期目标,就在于它能够引发群体的共鸣与兴趣。在“全国网络普法行·云南站”活动中,我们找到最好的映照。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风气吹遍彩云之南,是此次活动的出发和落脚,而当无数个“我”成为“我们”,网络法治建设成为文明常态,就此有了最为现实的基础。(谢伟锋)


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何在?司法是现代社会政治家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任何文明社会中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要求司法公正并评估司法公正是否公平。 坚持公平正义是对合法权利的限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但是,近年来,对司法程序外监督的水平不断提高。 程序外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 但是,由于程序外部的大多数监督都是基于普通的生活逻辑,因此主要关注的是实质性结果的合法性,而司法程序是严格而合理的,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则受到更多关注。 这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有所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在任何国家,追求和维持司法公正都是不可能的,并且不应仅由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自己负责。 维护司法公正应该是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这不仅需要法院本身的努力,还需要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它不仅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培养和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而且还需要维护现代司法正义的司法观念。 司法公正是法律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一种思想状态。 它是现代社会政治力量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含义:平衡个人利益和整体社会利益。 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应根据价值观做出选择以保护利益。 ,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 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过分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权利将影响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和打击犯罪的效率。 简而言之,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的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案件处理能力。 司法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实现正义的前提。 司法公正可以真正给人们以现实感,从而可以形成和加强整个社会的正义观念。 同时,可以通过司法有效地弥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侵权造成的损害。 人民法院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目标,是人民法院“执政为民,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因此,司法正义与人民正义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前者是一个要求,后者是一个目标。 他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以实现司法公正,为人民实现正义。 任何文明社会中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关心司法公正并评估其是否公平。 公民可以对法院和法官作出的任何判决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是公民权利对司法权的限制。 在现实世界的审判中,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人们如何评价司法公正?认为,评估正义是否公正只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准:一个是法律标准;另一个是法律标准。 另一个是社会标准。 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遵守法律,非法判决必须是司法不公正的判决。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根据适用于审判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自然而然衍生的实体法律标准和程序性法律标准是相互依存和可分离的,并具有各自独立的判断价值标准。 标准。 适用的实体法是否公平,只能根据判决结果进行判断。 人民法院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判决,就是公正的。 适用的程序法是否公平,只能以适用的程序法是否严格,正当为标准,并以案件的处理过程和方法为基础来判断。 只要不违反程序法且程序合法,就属于司法公正。 社会标准是指舆论和公众是否同意或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该标准常用于社会团体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评价。 但是,作为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当作为特定标准使用时,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其双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观的,反映了舆论对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态度;在某些条件下是确定的;另一方面,这是客观的。 一方面,它是主观的。 作为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个人,他们使用个人价值,法律意识等来形成自己的感觉。 对人员目的判断的评估通常是非常随机的。 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评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要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 尽管我国实行成文法制,但法官也享有无可争议的酌处权。 尽管司法机关对依法处理案件有严格的要求,但是任何法律,无论其规定有多么明确和具体,都必须给法官提供足够的空间供其个人理解和运用。 以刑法为例,大多数规定都规定了一个或多个判刑范围。 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种因素确定适用的量刑范围,或确定相应的刑法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 的。 因此,许多专家认为,在案件中追求绝对公正常常是不可能的。 例如,在民事审判中,即使胜诉的一方也可能认为法院应在判决中确定民事责任的比例,赔偿的份额和财产的数量。 在诸如分裂等问题上存在不公。 实际上,法院的判决不可能100%准确,而且有时我们无法在判决中实现绝对公正。 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已经合理地将司法机关的绝对正义概括为司法程序的开放性和公正性。 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追求和表达的最基本的司法正义。 作为有形正义,这应该是我们追求司法正义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任何文明社会中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关心司法公正并评估其是否公平。 这是对司法权利的限制。 然而,近年来,对司法程序外监督的水平不断提高。 程序外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 但是,由于程序外部的大多数监督都是基于普通的生活逻辑,因此主要关注的是实质性结果的合法性,而司法程序是严格而合理的,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则受到更多关注。 这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有所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在任何国家,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不能也不应该仅仅由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自己负责。 维护司法公正应该是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 更多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在整个社会中培养和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还需要维护现代司法正义的司法理念。 建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仅在依法良知的情况下处理案件。 法律反映了社会和公众的普遍观念,并支持,限制和限制法官的权力。 良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基础。 条件,良心是法官对基于个人观念的社会公共观念的理解和解释,而法官的良知则是社会公共观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 法官的个人哲学包括道德,政治,常识和哲学的价值选择。 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想更为重要。 当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是技术问题。 正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基本要求。 只有正义才能审慎地维护良心,因此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黄松曾经说过:“审判是由法官的道德过滤的法律。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司法公正,不得背离司法主题。 司法独立是现代国家在司法管辖下的主要标志。 法治和现代宪政,重要内容揭示了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现代社会司法独立程度高的法院体系需要法官在特定审判中独立于包括国家机构和社会在内的所有主体。 组织,个人,其他法官和法院。 每位香港法官在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就职之前必须发表的声明“保持法律制度并维护以“无所畏惧,公正,无私和欺骗的精神进行正义”是典型的。 它体现了法官意识的独立性。 因此,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当或无关因素的影响,仅根据法律和法律程序根据自己的理智和良心进行审判和作出决定。 法院的独立性与法官的独立性是相辅相成的。 现代社会重视法院的独立性,其目的是通过这种独立性,包括司法职能的良好履行,将法院与政治和社会适当分开。 这并不排除由争议的自然性质决定的各方意见的法律表达机制。 不得排除与当事方有关的利益集团行使其以正常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 法院的独立性不会排除公民和新闻媒体的批评。 事后,公开,合理的批评,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这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 1.司法机关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信誉和信誉。 由于司法机构执行法律并代表国家裁决争端,因此司法机构是权威机构,实际上表明了法律的权威。 司法机关的权力是司法机关有效运作和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权是国家统治社会的重要公共权力。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几乎所有法律领域,司法部门都可以进行干预,并且可以按照某些程序通过诉讼将各种冲突和纠纷转变为技术问题。 正是由于出色的司法职能,司法权威得以加强。 在我国,新中国司法机构成立以来,司法体制一直强调民主,司法权威问题并未得到高度重视。 但是,由于中国数千年来一直遵循政治与审判统一和司法服从行政的体制和理念,特别是由于长期的集中管理制度,行政权力管理和政治权力的统治所有社会生活特征的产生我国的法院一直受到行政约束,司法机构在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都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 因此,司法系统没有足够的权威。 随着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加强,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不断提高。 特别是随着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颁布,法院享有了行政复议权,从而可以监督政府的依法行政,大大增强了其权威性。 另一方面,要建立司法权威,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和公正司法。 司法机关的权威首先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公正性,这意味着只有在司法机关高度公正的情况下,人们才能信任和尊重司法机关。 这就是所谓的“只有公众才能生出光明,而正直才能生出力量”。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审判权,不同于国家其他机关的行政权。 它以特殊的方式为人民服务。 具体表现为:首先,司法权总体上是一种以判断为职能的服务方式。 由于这是判断力,因此原则上它总是被动地为人们提供服务。 司法权是对人民生活的被动而不是积极的干预,但是行政权力的运作总是积极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 并不是由于检察官的要求或起诉方不积极干预。 当没有人要求您做出判断时,您显然无权进行判断。 否则,其判决结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二,司法权以中立的方式为人民服务。 国家权力结构中司法权的设计专门使其具有适度的超越性和中立性。 “司法中立”最初是基于司法的态度。 司法审判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根据行政政策作出的。 两者在法律和政策之间有边界和区别。 面对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执行权具有独特的态度,这使得管理者会根据公共利益尽最大的努力找到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 面对社会矛盾,司法权处于中立地位,司法人员尽最大努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正如外国人韦德所解释的那样:“法官和行政人员的思维方式完全不同。 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并遵守其法律观念;行政人员的方法是经验性的,是权宜之计。 ”认为,司法中立意味着法院和法官的态度不会受到包括官员,网民和媒体在内的外部因素的干扰。 至少在案件的判决中,它们不应受到这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坚持人民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是新时期人民正义的专业性和大众性的统一。 但是,必须通过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司法职业道德来实现人格与专业的结合。 司法道德是专业精神和人格高度统一的体现。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不是大众伦理或人本主义伦理。 它结合了司法人员的专业工作,是其专业工作的每个具体细节的要求。 司法道德反映了司法人员如何保持其专业特色和为人民服务。 因为司法公正和为人民正义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服务人民的宗旨。 这是强调政治,正直并代表绝大多数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利益的思想的要求和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安全中国,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要求和保证。 这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最高标准和价值追求。 因此,司法工作是党和人民的中心任务。 面对创建安全中国,建设和谐社会,这是新时期我国的建设目标和中心任务,我们必须实现公正正义,文明办案,建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公正,正义与良心,把为人民正义化为我们的热情,信念和工作追求,使人民的满意度最大化。 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是分不开的。 正义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正义的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公正执法来实现,因此,好的法律也需要好的治理。 没有司法公正,好的法律将成为邪恶。 没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统一,权威的社会规则和社会规范,社会争端无法解决,社会矛盾无法解决,社会关系无法调整,社会秩序无法维持。 如果法律失去权威,社会生产和生活将无法正常进行,社会如何和谐,如何稳定与团结?因此,安全的中国离不开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离不开公平正义。 人民的满意和人民的支持,必须建立在我们对人民的正义和公正正义的基础上。 因此,坚持为人民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是我们司法机关和司法工的价值追求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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