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融监管总局同意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中国基金报记者 晨曦
又有财务公司,获批进入破产程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财务) 破产获得监管批复,批复作出的日期为11月5日。
据悉,新华联财务为新华联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今年2月,北京市一中院向新华联控股等6家企业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新华联控股与新华联矿业等六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批准通过。
新华联财务获批进入破产程序
批复显示,金融监管总局原则同意新华联财务进入破产程序。新华联财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新华联集团官网显示,新华联财务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册资本30亿元,是新华联集团旗下第一家持有金融机构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天眼查信息显示,新华联财务由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目前,新华联财务存在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股权冻结、司法案件等多个负面标签。
据介绍,新华联控股是一家大型民营企业,主要经营文化旅游、化工新材料、矿产资源开发、石油贸易、投资等业务。受诸多因素影响,新华联控股等企业经营活动遭受重创,出现流动性危机,引发债务风险。
2022年8月,上市公司新华联曾发布公告称, 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以新华联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身份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对新华联控股进行破产重整,被法院裁定受理 。
2023年1月,原银保监会披露《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的批复》显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不予许可新华联财务破产重整。
2023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新华联控股与新华联矿业等六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今年2月,北京市一中院向新华联控股等6家企业下发《民事裁定书》, 裁定新华联控股与新华联矿业等六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批准通过。
年内多家财务公司解散
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年来财务公司的规范化运营、风险化解受到监管部门的格外关注,已有多家财务公司获批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
今年1月,金融监管总局先后作出批复,同意 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三房巷财务有限公司两家财务公司解散 。
今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作出批复,同意 解散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而在2023年,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获批解散,新凤祥财务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获批进入破产程序。
此外,也有上市公司主动宣布旗下财务公司解散。今年8月,晨鸣纸业公告称,晨鸣财务公司无法为公司主业发展提供有效支持,且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拟主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解散晨鸣财务公司。
今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强调,财务公司应坚持内部金融服务属性,“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严禁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财务公司行业紧密围绕集团需求、充分发挥贴近实体经济的优势,在企业集团实施资金集约管理、助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别企业集团受前期多元化扩张积累问题逐渐暴露等因素影响,出现严重经营危机,产业风险传导至财务公司,严重影响到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外部形象和声誉。
兴业研究认为,近年来高风险财务公司出清进度加快,预计未来风险机构处置仍将持续,应重点关注所属企业集团经营情况变化对财务公司的影响以及财务公司自身业务风险暴露。一是关注企业集团自身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注意由于所属的企业集团经营出现波动,风险传导至财务公司的情况;二是关注财务公司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关注经营出现异常指标或异常情况的财务公司。
:小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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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是什么意思
金融机构有序破产产是一种合理的释放,也是新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的重组。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这一规定要求:第一,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这对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是一种特定的权力。 在一般企业的破产中,能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处于清算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 而在金融机构破产中,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通常都不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其风险和债务会继续积累、扩大。 本条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既了解得比较详细,其评价也比较客观,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对于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理这种经营风险十分必要,也有利于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使其摆脱困境,起死回生。 国外很多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当然,本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的规定,并不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第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托管措施,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进行救助与 “整改”,使其摆脱困境。 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对监管机构的一种授权,即对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相关救助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对于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允许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如以商业银行为被告的经济纠纷,以信托公司为被告的商事纠纷等。 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清算中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应对之策。 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在此期间,经常发生债权人通过向各地法院提出诉讼或对诉讼结果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使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为了顺利处置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有关监管机构只能进行个案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所谓“三中止”)。 但由于法院采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据不足,也引起一些当事人的非议,为此,上述规定为这种“三中止”措施的采取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对这样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应裁定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待接管、托管人接管相关业务后,再依据有关法律对这种中止的程序进行恢复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实施《企业破产法》相关办法的制定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因为这类机构的自有资产与他们负责管理的客户财产是分离的,而他们的经营又要包括客户资产。 一旦出现破产,他们只能以自有的资产清偿债务,而不能动用客户资产。 加之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众多客户的财产利益,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这种特点,有关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有一些相应的措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规定为,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要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即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一是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二是要由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算组,三是在有关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对这种要求的实施,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相支撑,为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即对这类机构的破产,从总的原则来说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就操作而言,还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专门的金融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后,按照《企业破产法》与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金融监管总局:同意这家财务公司破产!
7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则公告,正式批准新凤祥财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凤祥财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是基于其今年多次的逾期记录和暂停的财票签发功能,以及持续存在的延迟披露情况,导致财票承兑余额无法明确。 根据聊城市侨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和相关材料,总局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做出决定,要求新凤祥财务公司在后续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要求,任何重大变动需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新凤祥财务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大股东是新凤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银保监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指出,当财务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时,经银保监会同意,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的财务公司需在重整后符合设立财务公司的许可条件,监管机构会根据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措施。 近年来,类似新凤祥财务公司的案例还包括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他们分别在2022年2月和9月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快贴网作为专注于票据服务的平台,为企业提供票据风控、融资解决方案以及法律支持,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快贴网作为广州商承科技有限公司的票据平台,利用Fintech技术,致力于构建智慧型产业供应链科技金融生态系统,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持有者提供全方位的贴现、风控评估和法律服务。 如有电子承兑汇票相关问题,可在平台留言区进行交流和咨询。
国家允许银行倒闭是什么时候
国家允许银行倒闭的明确时间是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改革和金融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而变化的,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点。
银行倒闭是一个涉及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对于国家而言,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和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国家允许银行在特定情况下依法破产倒闭,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银行风险的不加管控。 实际上,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因此,国家允许银行倒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监管政策的调整来进行具体分析和理解。
总的来说,国家对于银行倒闭的态度是谨慎和负责任的。 在保障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也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部分经营不善、风险过大的银行依法破产倒闭。 同时,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